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那么,怎么去写委托书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欢迎大家分享。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1
兹委托下列受委托人为我公司办理在银行贷款业务,其权限是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事宜,包括签署相关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办理公证等所有事宜,时限为贷款办理完毕为止 。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盖章)
职务:
签章留样: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2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托人,就委托贵行代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之相关事宜,特向贵行出具本委托书。本委托人在此自愿向贵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贵行根据本委托书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本委托人并自愿承担委托贷款的全部风险。委托贷款的具体事项如下:
1、委托人与受托人
委托人名称
受托人名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贷款对象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3、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本次委托贷款的币种为贷款金额为(大写)(小写)
本次委托贷款的期限为x。
4、贷款用途
本次委托贷款的用途为:x。
5、贷款年利率
本次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x。
本委托人在此保证委托贷款资金为委托人自有、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人委托贵行发放委托贷款,将按照贵行之规定支付手续费。
本委托人在此确认:如果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委托贷款无法收回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托人未收到本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xx年12月xx日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3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年月日
代理人:年月日
温馨提示:贷款是一种按照利率和归还条件而出借货币的信用形式,出借机构分为银行和各信用机构,贷款类型分为个人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消费贷款,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20xx年最新的贷款利率具体定位:一、半年至一年的短期贷款为:1。180天以内(含180天)5。6%;2。180天至365天(含365天)6%。二、一年至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为:1。一至三年(含)6。15%;2。三至五年(含)6。4%;3。五年以上6。55%。为响应国家对个人征信的号召,快易贷建议用户遵守征信要求和相关法律,以免影响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的信用。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4
委托书,是指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所签订的法律文书.下面随我看看贷款业务公证委托书范本吧~
委托人: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 委托人: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 受托人: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我(们)与受托人xx系 关系。我(们)因购买位于(写明楼盘名称和房号,须与购房合同中的地址一致)号的房屋,特委托xx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向建行金堂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及填写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二、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三、代为在建行金堂支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账户并设臵密码,作为在该行房贷
的委托扣款账户;代为签订短信银行等电子产品业务协议。
四、代为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我(们)名下的房屋实有套数,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等。
五、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5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
乙方(受托银行)
丙方(用款方)
甲、乙、丙三方现将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本委托贷款合同。
第一章 甲方(委托方)责任
甲方主办人 先生,根据用款方和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委托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引存 先生在华合法人民币 亿元整。 存入受托银行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年利率8.5 %, 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甲方委托贷款资金未能按时到受托银行,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二章 乙方(受托银行)责任
乙方为用款方接受委托贷款资金人民币 亿元整,存入委托贷款专用帐户,三日内受托银行必须在委托贷款合同书上签章,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委托贷款年利率8.5%,计人民币 万元整,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计人民币 万元整,总计人民币 万元整,在款到达受托银行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以后每年 月 日前,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每年利息8.5%,直至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时间止,并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本金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三章 丙方(用款方)责任
第一条、用款方在签定本合同前,首先与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方可签署本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条款执行。
第二条、按受托银行的要求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合理运用委托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向受托银行交纳每年利息并按期归还本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四章 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
甲方主办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两日内,将银主的护照、外管局批文、资金移动手续、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件转交给受托银行开户。由受托银行在两日内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五条款执行。
第五章 动款方法
受托银行有权动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资金,甲方无需授权,受托银行按贷款通则和本合同条款及时转款给用款方,确保资金安全,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六章 委托贷款和归还本金的期限
委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拾年。在用款方正常支付每年利息的情况下,受托银行同意可延期五年,不另签署合同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归还本金的方法:允许用款方提前归还部份或全部本金,本着减本减息的方法执行。直止合同期满,本金全部还清。
本委托贷款期限:从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到 年 月 日一次性还清本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转款到受托银行,推迟一天,按拖延金额每亿元每天贰仟元人民币计算;超过15天,每亿元每天按贰万元计算,赔偿给受托银行,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赔偿付清合同终止,否则负法律责任。
第二条:受托银行未能按时代收代付每一年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除正常交纳所拖欠的利息和收回本金外,还须交滞纳金,其标准:每推迟一天,按拖欠金额每百万元每天按壹仟元计算,赔偿给甲方主办人;超过15天,按拖欠金额每百万元按贰仟元计算,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还未交纳拖欠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按银行法执行,合同终止。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借故拒收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按拒收金额的10%一次性赔偿给委托方。
第四条:受托银行未能按时无误在本合同或查询证书签章并提交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视为用款方违约,保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本委托贷款合同即时作废。如出现做假伪造行为,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未能按时提交开户手续,影响开户时间,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受托银行接到甲方提交的开户手续,未能按时开户,也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六条:在正常履行合同中甲方不准移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的资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受托银行动款有误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一条、甲方主办人事先支付较大资金(包括接送银主差旅费、通讯费、资金移动费、动款利息税等费用),因此在签署本合同时,用款方暂交纳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其标准为每亿元每天按3570元计算,待受托银行签章无误后,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退回,否则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
第二条、用款方按时提交委托贷款合同书和签章的查询证书及提供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经甲方核实有误,书面通知用款方。用款方不认可时,甲方立案,立案费由甲方暂垫付,用款方必须在两日内向甲方提交六人去受托银行的往返差旅费。未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不动身,视为用款方违约,合同终止,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两日内和用款方共同去受托银行核实,核实无误,差旅费及时归还用款方,委托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否则负法律责任。核实有误,用款方暂交的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及差旅费不退,甲方垫付的立案费用由用款方及时归还。用款方按时提交去受托银行核实差旅费,甲方两日内不动身,视为甲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和查询证书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无效。
第四条、签署查询证书,用款方交纳查询费用叁仟元,待受托银行查询无误退回,否则不退。
第五条、委托方主办人负责代收代付一次性综合服务费,按本合同之规定,负责交纳所得税,开具税务发票证转交给相关操作人,操作人需交纳营业税,按一款两划的办法进行。
第九章 操作时间
本合同自 20xx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止,共 天。甲方核实三天时间除外,用款方必须在20xx年 月 日18时前,完整无误提交委托贷款合同和签章的查询证书及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经甲方三日内核实无误,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退回,三日内款到受托银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用款方未能按时完整提交本合同和签章的查询证书,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并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条执行。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受托银行: (公章)
行长签字: (行长工作证复印件)
银行经办人签字: (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受托银行主管银行: (公章)
行长签字: (行长工作证复印件)
银行经办人签字: (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 先生
丙方(用款方签字) (公章)
操作主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德州市 公积金能否提出用于异地购房
现在一般不支持公积金异地购房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七)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及房屋保险
第七条 贷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再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以质押物办理登记或移交于受委托银行占有时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证人作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八条 房屋保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每个购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
(二)每个购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
(三)可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工资基数总额的40%(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12个月×贷款年限×40%)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额一并计算。
每个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归还借款来计算还款期限;对还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减少其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受委托银行的初审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申报与审核
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受委托银行对客户材料齐全的初审过程不超过2个工作日,并在初审合格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全部申请材料由专人报送管理中心审批(银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
严格按管理中心的规定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 购房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齐全。
在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期房时,对开发商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公司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项目资料:市以上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
(三)项目审查:通过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齐全,以确认开发商担保资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各经办银行要将对开发商的审查认定材料及其上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同意按揭贷款的批复意见报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 抵押物权或质物的审查
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 保证人保证证明及保证资格审查
要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书面担保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审查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报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审批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三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经信贷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及资金划拨
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
根据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委托扣款协议书。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确一种还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划拨
在与借款人签订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银行将管理中心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或单位集资建房专户。除有特别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授权外,禁止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每月还款计划表》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开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
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贷款明细表,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催缴。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要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通知书》予以催缴;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担保的变更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终止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章 违约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处置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五)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报管理中心信贷处一份。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纸质材料必须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质押)登记证书及保险单复印件要报送管理中心存档。公积金贷款档案要实行微机管理,要为每一位借款人开设一个账户,并将借款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管理中心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然后进行锁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据,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好像是不可以~~
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申请。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的信函;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初审。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
3、调查。委托人初审合格后,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4、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根据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5、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6、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贷款合同拨付。
济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法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根据2006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134号),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6年5月8日起,上调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即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96%调整为4.14%;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41%调整为4.59%。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请遵照执行。
请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这是济南住房公积金的网站,上面说的很清楚,你可以去查看一下.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管理中心的职责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七)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及房屋保险
第七条 贷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再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以质押物办理登记或移交于受委托银行占有时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证人作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八条 房屋保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每个购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
(二)每个购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
(三)可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工资基数总额的40%(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12个月×贷款年限×40%)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额一并计算。
每个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归还借款来计算还款期限;对还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减少其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受委托银行的初审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申报与审核
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受委托银行对客户材料齐全的初审过程不超过2个工作日,并在初审合格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全部申请材料由专人报送管理中心审批(银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
严格按管理中心的规定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 购房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齐全。
在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期房时,对开发商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公司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项目资料:市以上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
(三)项目审查:通过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齐全,以确认开发商担保资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各经办银行要将对开发商的审查认定材料及其上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同意按揭贷款的批复意见报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 抵押物权或质物的审查
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 保证人保证证明及保证资格审查
要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书面担保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审查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报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审批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三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经信贷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及资金划拨
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
根据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委托扣款协议书。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确一种还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划拨
在与借款人签订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银行将管理中心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或单位集资建房专户。除有特别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授权外,禁止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每月还款计划表》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开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
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贷款明细表,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催缴。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要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通知书》予以催缴;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担保的变更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终止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章 违约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处置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五)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报管理中心信贷处一份。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纸质材料必须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质押)登记证书及保险单复印件要报送管理中心存档。公积金贷款档案要实行微机管理,要为每一位借款人开设一个账户,并将借款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管理中心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然后进行锁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据,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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