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银行贷款新规
2021年9月1日房贷新政策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新房贷政策,《契税法》里的第二条,“国有荼毒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也意味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让方也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2、契税征收主体发生变化
根据新房贷政策,购房者在购房之后,契税的征收主体发生变化。由“土地、房屋所在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变成了“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关于免征契税
如果购房者想要将房子过户,新增了两种可以免征契税的办法。并且之前有传言称,9月1日起契税要上涨3%-5%,实际上是谣言。目前的契税一直都是3%-5%,只不过有些地方有政策福利加持,因此只需要缴纳1%-3%的契税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房地产政策
房地产政策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属于长效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房企“三道红线”是在资金需求端的管理,此次“涉房贷”集中管理制度则是在资金供给端的收紧。目前设定的管理比例要求基本符合2020年的情况,意味着2021年市场投放的贷款额度不会有明型码罩显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颂答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野郑慧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丛销取模漏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卜闹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房贷政策
房贷政策是指买房贷款的政策。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央行出台新政放宽购房贷款,对结清贷款的二套房,贷款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优惠;购买第三套以及以上住房可以使用贷款;首套房利率最低可七折。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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