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逾期还款违约金最高为多少是合法的?
借款合同中,逾期还款违约金最高为同期银行挂牌利率的四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金额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1991年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法院保护不超出 银行贷款 四倍利率。该规定把握了国家经济政策精神,体现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调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审理其他类型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在处理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时,可将迟延履行金转化为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标的为50万元,约定迟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 违约金 与主合同标的比较,得出实际比例为月6%,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参照的贷款种类,可按违约的时间确定是短期还是中长期。 总之,针对无法量化“违约损失”,在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定时,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神进行衡量酌定违约金。 在当代社会所有的合同当中几乎都会约定违约金,因为虽然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都应当履行,但是却也有存在很多人,因为特殊原因情况下必须要 解除合同 而导致 违约责任 的产生此时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在 股权转让 方面的违约金,而这个比例的确定的话跟普通的合同有所差异。
违约金过高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法律分析: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四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主动干预,无疑为变相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此外,上海市高院在2006年《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作了解答,认为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民间借贷可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法院主动审查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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