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冯燕:五个方面助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8月5日,以“智普惠享金融”为主题的首届“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在人民日报社举行。峰会发布了《中国普惠金融创新报告(2018)》,并揭晓了中国普惠金融典型案例。
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总结了近几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成效,分享了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获得的经验。同时,她提出了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近几年取得的成效: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6%
冯燕指出,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取得了较大成效,普惠金融覆盖面不断扩大,小微企业 贷款 获得性不断提升,三农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乡镇一级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营业性网点22.8万个,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6%,多数的省份实现了“乡乡有机构”,农业保险乡村服务网点达到36.4万个,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了95%,村级覆盖率超过了50%。
二是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在不断地扩大。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ATM机96万台,POS机3119万台,分别较2013年末增长85%和193%,全国基础金融服务已经覆盖了53万个行政村,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约为96%,较2013年末上升了13.6个百分点。
三是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了30.74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了73.1%,增长的幅度还是相当大的,为1521万户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服务,较2013年末增长了21.7%,覆盖了全国约20%的小微企业。
四是“三农”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0.95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了48.2%,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11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6.5%。五是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迅速,刚才扶贫办的吴华司长专门介绍了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这个产品的推动一直是银保监会负责牵头推动的,为缓解一些建档立卡贫困户融资需求,推动他们再生产、再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截至2017年末,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57%,户均贷款4.11万。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607.44万户,占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25.81%,这个数据也是非常了不起的,基本占到了1/4。
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的经验 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冯燕表示,在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主导,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一是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强化顶层设计,引导市场资源投向重点领域和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领域,同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实现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在人员、信息、风控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加强社会治理和金融服务的融合,这是我们常提到的基层党组织和基层金融机构“双基联动”。
二是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的总体目标,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着眼于金融服务空白和不足的地区、人群,在融资、储蓄、支付、保险等不同业务领域确定具体的目标,明确分工责任,抓好督导落实,强化督察问效。
三是始终注重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主导,政府层面着力完善法律框架,监管体制及金融基础设施,创造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政治生态环境,及时纠正市场失灵和激励扭曲,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护市场创新驱动力,构建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四是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延伸服务半径,扩大服务覆盖,实现目标客户的精准识别、精细管理、精确服务,降低服务门槛和服务成本,缓解普惠金融突出存在的信用、信息和动力问题。
五是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由于信用、信息、立法、监管等基础薄弱引起的金融服务不足和不当的问题,弥补当前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制度短板和监管短板。
六是学习借鉴和经验输出并重。在发展中国普惠金融过程中,一方面非常注重与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学习。另一方面,也更注重中国经验的宣传、推广和输出。
普惠金融面临的挑战: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不配套
冯燕指出,中国的普惠金融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当前发展还是面临很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金融服务“有没有”的问题。目前金融资源的配置仍然不平衡、不充分,部分领域仍然没有解决金融服务“有没有”的问题。
二是金融服务“好不好”的问题。金融服务在价格、服务效率、风险防控方面仍然质量不高,金融服务“好不好”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是商业可不可以持续。由于成本高、风险大,成本收益不对等,普惠金融发展商业可持续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四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不配套。部分新型机构和新型业务也面临着监管法律缺失的问题。信用信息 共享 覆盖的范围、互联互通仍然不足,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作用还不充分。
五是金融消费者的知识和素养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态。
五个方面助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冯燕表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下一步工作任务将围绕优化供给,创新产品服务,强化政策环境支撑,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等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优化供给体系。构建竞争性的普惠金融供给格局。要强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适合普惠业务的专业化机制,激发银行业机构的内部改革红利。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进一步聚焦基层,回归本源。
二是创新产品服务体系。强化需求导向的产品服务创新,突出服务的适当性和需求的匹配性。用好数字普惠金融工具,降低获客、服务成本,提升目标客户精准识别、画像的准确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强化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加快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补齐制度的短板。强化监管激励约束,完善差别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货币、财税政策的激励促进作用,推动各方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建设,深化“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
四是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强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完善普惠金融监管工具箱,提升监管科技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及时打击非法行为,运用监管利剑,纠正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是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建设。强化融资主体的履约意识,打击逃废债、“ 老赖 ”现象,通过守信奖励和 失信 惩戒,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办法。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扶贫办、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以及贷款的扶持范围、重点和方式,制定了六大政策保障措施。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主要是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是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于2020年6月24日以银保监发〔2020〕28号印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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