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买房子烂尾,拒还贷款被银行追债,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决的?
浙江男子买房子烂尾,拒还贷款被银行追债,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决的?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购买到烂尾,不但房屋住不进去,也有巨额住房贷款并未还款,该怎么办?日前,九派新闻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获知一起买房者与金融机构有关烂尾剩余贷款纠纷案件的案子。在本案中,法院宣判买房者无需再次担负剩余贷款。
购买到烂尾,一审判决再次还房贷,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新楼盘选购一套房屋,向按揭贷款贷款392万余元。许先生付款首付后金融机构将贷款派发给房地产商,后开发商因资产问题没法按期交货房子,导致该新楼盘烂尾楼。
2018年,房地产商向法院递交破产清算申请办理,经破产管理人调研,涉案楼盘未竣工工程验收,不符交货规范,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许先生消除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中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书。
以后,许先生因没法再获得房屋产权而终止向网银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许先生再次付款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审判觉得:《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派发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房屋出售人或别的第三方就该房地产相关品质、价钱、所有权、标准或别的事项产生的一切纠纷案件,均与贷款人不相干,贷款人有权利挑选再次执行合同规定或规定借款人提早还款合同规定项下的所有或一部分贷款”。故宣判许先生与金融机构签署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消除,许先生偿还结欠金融机构借款本钱和贷款利息(含滞纳金)累计22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先生不服气,提到起诉。二审法院觉得理应由房地产商担负剩余贷款,嘉兴中院二审觉得,案子异议聚焦点为本人买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消除后许先生应予担负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
其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房产买卖合同书被确定失效或是被撤消、消除后,商住楼贷款担保贷款合同书也被消除的,背叛人理应将私收的买房贷款和购房的钱的本钱及贷款利息各自退还贷款担保权人和购房人。
而该案中,房地产商因进到破产清算程序流程而不能向许先生交货房子,导致房产买卖合同终止,许先生认为消除本人买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充足,应予以适用,故房地产商应担负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
对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觉得该条文系金融机构为多次重复使用而提早拟订的内容格式条款项目,在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排斥的内容,加剧了许先生的义务,该条文对许先生不具备拘束力。
最后,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银行明确提出的由许先生偿还剩余贷款、付款贷款利息等要求不可以创立,不予以适用。
江西省丰城市诈骗罪20万最多判几年?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广东揭阳,男子骗贷1.17亿元被判无期徒刑,给社会造成了哪些恶劣影响?
2021年3月2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喜贷款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被告人林某喜退赔被害单位广东揭东某银行(下简称银行)赃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七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和相关联公司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并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房地产估价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证明文件,向银行诈骗7笔贷款,共计人民币1.17亿元。
这个男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何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除了贷款诈骗罪还有骗取贷款罪,如何区分两者呢?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但两者的犯罪构成存在异同,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处。
不同处:1、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2、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
而贷款诈骗只要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骗取贷款罪为两档,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贷款诈骗罪为三档,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轻于贷款诈骗罪,且差距不小。
我是四川达州宣汉县峰城乡白斗村,熊安容于2003年帮村委会贷款4500元至今没还
我是四周四川达州宣汉县丰城乡白斗村。2003年,帮村委会贷款4500元,至今没还。。你可以找你们乡的乡政府或者村先找村委会也可以。如果村里不还的话,你可以找乡里。乡里不还的话,你可以找市里。如果实在不行了。可以找媒体替你发声。如果真的不是你带的款,他们应该会应该会归还的。。因为钱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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