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是否可以核销
抵债资产可以核销
1、核销是什么
核销这个词本身并不通俗,但若用全称坏账核销或英文write off就更易懂许多。核销是一个财务概念,意思是将认定为坏账的资产(预计无法为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流入)从资产负债表中勾销(write off),实际效果是资产的100%损失,即账面价值(以及对应的减值准备)减少,同时补提当期的损益。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一项资产不存在了,对应形成的减值准备也不存在了,利润表上前期确认减值时形成的损失在前期已经确认,核销时会补提减值和损失至100%,因此在核销当期存在补提损失。
2、什么能核销
对于银行而言通过核销的都是贷款,但是对于企业而言资产不仅仅是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一样。理论上企业的所有资产都可以核销,一般包括股权投资、贷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可以通过计提减值的方式确认损失的资产才存在核销。因为类似现金这种资产如果发生灭失或减少当期就能确认,像存货虽然存在跌价准备(一般不存在100%形成损失),也是在实际处置时确认。
3、核销会不会导致资产权利丧失
如果现在回头看核销的概念就很容易理解核销和资产权利之间的关系,由于核销是基于会计审慎核算,因此资产权利在法律意义上丧失必然要求会计上核销该资产,但会计对资产核销的认定会更严格一些,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资产权利丧失。一般强调的“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核销资产指的是这部分为丧失法律权利的资产,而丧失法律权利的资产不纳入账销案存管理,具体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般、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且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4、核销的税会差异
认定坏账这件事就涉及标准问题,企业按照审慎原则会有自己的会计标准(可能因主观政策而有所差异),但国家从税务角度也有自己的标准,会计上要求企业经营审慎,倾向于少计资产多计负债,税务上则保护国家税基,要求企业谨慎确认损失,不能减少、规避或延迟纳税。
对于非贷款债权资产(应收和预付)而言,企业可能根据历史的经验和预计收回情况对坏账(如果根据账龄对应收款确认损失)计提减值,确认损失,但要将这些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吊销、撤销,清算资产不足抵债;
(2)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
(3)债务人逾期3年未清偿,且有证据表明其无力清偿;
(4)与债务人达成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
确认这些损失时要扣除可收回金额。
对于金融企业(不仅包括持牌金融机构)贷款类资产,则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的条件核销,财政部的核销管理办法对也是对金融企业贷款类资产损失税前确认的要求,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是国内主要金融企业最终出资人,损失的确认直接影响当期利润,另一方面金融企业贷款类资产规模大,损失确认标准的调整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因而相比一般企业的坏账(呆账)核销,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标准也严格一些。
请问一下,小贷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需要核销吗
你是指核销什么?
财税[20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银行贷款的核销指的什么?
银行核销通常指银行贷款核销,是将贷款是审核后销账。通常一笔贷款在未还清的情况下,经银行的核销部门认定确实无法将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回时,采取的将贷款剥离至银行所属的资产处置中心,而不由经办行继续找借款人催收还款的情形称为核销。
不是任何一笔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中央政府对贷款核销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是经过多种努力认定没有任何收回或者减少的可能性,已经成为呆账的不良贷款。
当该笔贷款核销之后,会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因此这种贷款的主体一般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核销并不是对银行的损失。因为核销可以冲掉一些死账,让银行整体的不良贷款率下降。
扩展资料:
贷款核销是“呆账贷款核销” 的简称,银行按规定将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下的,由地方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
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
呆账贷款额每笔1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下级行和省级中央财政机构的意见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在具体执行中,审批金额有所调整。各银行和中央财政机构在贷款核销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核销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违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不是任何一笔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中央政府对贷款核销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是经过多种努力认定没有任何收回或者减少的可能性,已经成为呆账的不良贷款。
核销呆账是用利润来核销的,因此会减少银行当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银监局对银行又有不良贷款率的指标要求,因此各家银行必须综合考虑利润和不良指标,来决定是否进行核销 。在现行政策下,不良记录是不允许消除的,消除的唯一途径是经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如核查属实即可消除。
核销的贷款还款:
银行已经核销的贷款,银行可以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已经核销贷款的借款人。 《金融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与被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呆账债权核销仅仅是银行内部账面上的处理,属银行“内政”,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免除债务的性质,不发生呆账债权实体消灭的后果。呆账债权核销之后,银行并未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反而要积极主动地催收其全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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