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技改项目竣工并尽快达标达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贴息资金的来源为:
(一)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部分项目偿还的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预算内国营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凡利用发放债券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其项目贴息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标准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方式分为“先贴”和“后贴”两种。凡属高新技术、重点专业化改造、利用外资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均实行“先贴”,其项目贷款与暂定利息贴息50%同步下达。第六条 贴息贷款数额确定为:“先贴”的项目以计划贷款额为准;“后贴”的项目以列决贷款额为准。因冲减自筹而增加的贷款和计划外贷款,均不计入贴息贷款额度。第七条 贴息期限应与项目贷款契约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致,超出规定期限的贷款不予贴息。第八条 贴息的等级为:
(一)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
(二)贷款全额利息80%贴息;
(三)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
(四)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第九条 凡经有关部门审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和重点专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第十条 利用外资项目、高出口创汇项目、保证人民生活必须的日用小商品正常生产的项目和危房改造等项目,给予贷款全额 利息80%贴息。第十一条 第九、十条以外的其他需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第十二条 确因非企业方面原因使项目未能按期达标达产,但经努力在一年宽限期内实现了达标达产的技术含量高、能按期还贷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计划内容全部实现改造目标,并获得市或主管局(公司)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效益考核合格证明书》的项目,方可申请贷款贴息。
对已“先贴”的项目,亦按本程序执行。贷款贴息实行事后算账,多退少补。第十四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经项目贷款部门认定,主管局(公司)同意后,报市计经委批准。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为沈阳市技术改造基金的组成部分,按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纳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统一下达。贴息资金在有关投资公司设立专户,市有关投资公司依据“贴息通知”将贴息资金拨入建设单位账户。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和占用。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不计利息,原则上为有偿使用。企业在全部偿还贷款后,在确定的期限内,用企业自有资金偿还贴息。第十九条 凡已批准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直至减免全部。
(一)项目提前半年、三个月或按期竣工,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50%、30%、10%。
(二)项目提前一年或按期达标达产,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0%和50%。
(三)项目总投资按计划投资额(调整概算除外)每节约资金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
(四)企业实际自筹资金每超过批准额的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第二十条 已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扣回贷款贴息的20%,直至全部:
(一)因企业方面原因,使项目拖期竣工投产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突破项目计划总投资5%以上的;
(三)未按批准计划筹足自筹资金的;
(四)未按期归还项目贷款而被罚息的;
(五)逾期一个月以上办理项目贷款贴息手续的。第二十一条 对已“先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予以停止贴息:
(一)未按批准计划筹足自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贷款被挪用,贴息被占用的;
(四)因企业方面原因项目中途废止的。第二十二条 对已“先贴”项目,如未按期达标达产并超过了一年的宽限期,须将不应享受的贴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扣回。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计划考核的项目,在考核期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沈阳市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效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跟踪考核。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搬迁企业技改)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和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搬迁企业技改工作顺利进行,合理调整库区经济结构,促进三峡地区经济发展和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湖北、四川两省三峡库区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规划的批复》(国经贸改〔1995〕53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移民开发局)《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搬迁企业技改规划,协调安排贷款规模,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方向,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和下达年度计划。移民开发局是搬迁企业技改工作的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专项贷款规模与移民补偿资金的配套使用,负责企业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工作的协调。
湖北省经贸委和重庆市经委,分别是湖北省和重庆市搬迁企业技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与当地移民局(办)共同完成本辖区内搬迁企业技改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第三条 搬迁企业技改专项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有关银行共同承担,其承贷任务按有关分工执行。第二章 贷款的使用原则和范围第四条 搬迁企业技改专项贷款的发放,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移民补偿资金配套使用,实行“有偿使用,谁借谁还”的原则。第五条 搬迁企业技改专项贷款的使用要体现“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的原则,优先考虑先淹先搬的项目。
搬迁企业技改贷款既不按地域也不按淹没实物指标比例切块分配,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贷款的安排。第六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1.已列入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批准的“搬迁企业技改规划”的项目;
2.经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批准补列入“搬迁企业技改规划”的项目。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搬迁企业技改应以大中型企业或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依托,以对口支援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为依托,以可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为依托,以境外合作方为依托,把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提倡重组、合并后搬迁,避免“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第八条 搬迁企业技改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落实资本金。移民补偿资金可以作为搬迁企业技改项目的资本金,但必须经当地移民局(办)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第九条 搬迁企业技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审批,按照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经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批准列入“搬迁企业技改规划”的项目视同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其中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湖北省、重庆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湖北省、重庆市经贸委(经委)上报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国家经贸委按照现行限上项目管理程序予以审批。需安排银行贷款的限上项目,还需按规定商有关银行总行。第十条 搬迁企业技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推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科学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搬迁企业技改项目竣工后,按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移民开发局《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验收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对“搬迁企业技改规划”项目的调整,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采取相对集中或个别处理的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准予补列入“搬迁企业技改规划”。第十三条 已列入“搬迁企业技改规划”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列入国家经贸委组织下达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计划或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列入续建计划。第四章 年度计划第十四条 搬迁企业技改项目年度计划,由湖北省、重庆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移民局,依据“搬迁企业技改规划”,并结合移民投资年度计划,共同组织。在征得湖北省、重庆市有关银行分行同意后,将其项目计划按国家经贸委技改专项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管理要求,于上年11月底前联合上报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移民补偿资金金额,由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核定。
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加快我国“四化”建设。第二条 技术改造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是与基本建设贷款性质不同、用途有别的资金。贷款的管理要在国家的政策、计划指导下,在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当放活,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三条 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有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施,资金不足的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五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第六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济效益显著,能按期还清贷款。
(二)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有保证。
(四)工艺成熟、技术过关。
(五)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
对搞“长线”产品、“无米之炊”和技术落后、能耗高的项目,不予贷款。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有以下几种:
(一)国营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由地方安排发放的贷款。
(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所发放的贷款。
(三)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指各地银行发放的由国家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四)城镇集体单位技术改造贷款。指由各地银行对集体单位所发放的贷款。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第八条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现行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二,一年以上到三年以内(含三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八,三年以上到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月息为千分之五点四。五年以上的利率按三至五年的利率档次向上浮动20%。 对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利率的专项贷款, 工商银行按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银行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必须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第十一条 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各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贷款计划,编制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报送工商银行总行,由总行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第十二条 企业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要填写申请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技术改造方案。其中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地、深入细致地分析论证,根据贷款条件确定贷与不贷。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第十五条 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税;(二)自有更新改造资金;(三)其它资金。第十六条 银行按季计收利息。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必要时银行有权从贷款企业或担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不还,按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企业关停要以资抵债;企业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还款。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和检查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发放贷款。对各项技术改造贷款指标,可以按照先行业内后行业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各行当年未用完的贷款指标,不能跨年度使用。
什么是技改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银行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有关联的少数土建工程等所需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①贷款对象: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②贷款条件: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具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和设计文件等;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 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已按规定比例落实,并一次或分次存入建设银行;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保措施同时安排,竣工验收后能正常生产;项目建设所需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能够保证按期竣工投产;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第三方保证单位或有属己财产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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