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现金价值贷款还不上的后果有哪些?
保单贷款不还会承担什么结果,需要看实际情况:
1、如果是保单现金价值贷款,那么如果贷款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保险公司会通过扣除保单剩余现金价值来抵扣贷款,等到现金价值被扣完,那么保障也就失效了;
2、如果是保单信用贷款, 那么如果贷款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则会影响到贷款人的个人征信,产生征信污点。
如果贷款人长期不还,且态度恶劣,拒绝还款,甚至法院强制执行后还不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保单贷款是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保单签发时被保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保单签发时被保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尽管最近的保单通常只允许以与货币市场联动的利率借款,这类贷给保单持有人的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利率。
如果被保人不偿还贷款,那么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从寿险保单的死亡赔偿中扣除。一般情况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才可以进行保单贷款。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投保一年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也越高。这些保单通常都可以进行保单贷款,但是具体情况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而定。
基本类型
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这类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贷款。虽然现金价值是考核保单是否能够进行贷款的一项重要因素,但并非只要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就可以进行保单贷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投连险。
作为具有投资作用的险种,保费在十万以上的投连保单并不鲜见,很快就能累积可观的现金价值。"虽然投资连结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但由于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而波动,无法确定,所以一般不能进行保单贷款。"
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其中的一类寿险叫做现金价值寿险有助于对现金价值的理解。
现金价值首先是寿险的一种,针对投保人的死亡进行支付,并且在持保人的生命存续期间积累价值,即增值。持保人可以将现金价值作为避税投资(利息和收益是不需要交税的),并且可以传给他们的继承人。因此被视为永久寿险。
与之相对的一种为定期寿险:就指定期间提供保障,亦称为临时保险。保单利益只在受保人于指定期间内死亡才予缴付,并且在死亡之时保单必须是有效的。
扩展资料:
保险现金价值退还条件: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指的是保险的保单在某一时刻换算成现金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保单在这一时刻值多少钱。一般来说,保单生效的时间越长,现金价值累计越高。现金价值通常出现在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中,而短期意外险、短期寿险、健康险等保单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
我们不难发现,在购买保险后,保单前期的现金价值非常低,随后才会慢慢逐年增加。这是由于在前期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也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过早退保带来风险。
另外,保险公司在计算现金价值时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现金价值的计算简而言之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保险公司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业务员佣金等等利息,具体的数字依照保险公司给出的明确现金价值表。如果投保人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就会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保险的现金价值需要依据保单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一般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里面会有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表可供参考。
拓展资料:
简介编辑 播报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扣除编辑 播报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功能编辑 播报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1、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贷款、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单贷款。一般具备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全部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的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如果业务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退还编辑 播报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计算编辑 播报
传统寿险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特点编辑 播报
保险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返还的金额。即: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保险保障成本。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明确规定,加之理论界对此很少有研究,因此,实践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以操作。判断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能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和其归属是否具有确定性。
保险单现金价值具备可执行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这里所说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后,保险单才有相当的现金价值,未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上的,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可见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具备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其次,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具有确定性,而不能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对该项财产享有抵押、转让等处分权能,故保险单现金价值在国外普遍被认做个人金融资产。我国保险合同中登记的投保人均为实名制,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人不仅是确定的,而且身份明确,从而为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利条件,使可执行性成为现实。由于长期的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因此,逐渐成为人们普遍选择的投资方式。如果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不予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而且将促使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把其投资储蓄和股票的资金抽出而参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投资,从而不利于储蓄、股票等市场的发展。
什么是保险现金价值?怎样妙用“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现金价值不等于所缴保费,现金价值将随着投保年数的增加而逐年递增。一般来说,开始几年,现金价值少于所缴的保费总额,随着投保年限增加,两者的差距缩小。甚至出现现金价值超过所缴保费,这样就可以为将来的养老金等分配提供一定的资金。客户经常抱怨保险公司骗人,退保退亏了,其实是不了解现金价值和保费之间的区别造成的。妙用现金价值在经济紧张无法支付保费的情况下,现金价值可以用来先垫交保费,等经济情况好转之后再把保费和利息一同付清。保险公司的缴费有60天的宽限期,超过60天未交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就告失效,所有的保障利益也一并中止。如果再要恢复效力,手续繁琐不说,很多医疗报销险种的免责期将重新被计入保障利益中。这样,客户就要冒一定的风险。作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这时,投保人可以选择用用现金价值垫交保费,避免损失。或许您既不愿劳烦亲朋好友,又难以按季缴等方式缴费,想自力更生,进行自我保费救赎。不妨考虑向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抵押贷款,缴付保费。所谓现金价值抵押贷款,就是保险公司从您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取出您所缴的保费额,在约定的期限内,您再将所缴的保费额还入现金价值中。毕竟现金价值的使用权在缴费期间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并由保险公司保值增值,只有在保单期满后,您才能自主经营这笔现金价值,即保险公司将现金价值的使用权交还给您。所以您不如通过现金价值抵押贷款,提前支配这笔闲置的现金价值,以规避自身缴费风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垫交保费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超过了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就会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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