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华融湘江银行一支行原行长受贿获刑,中介获利超千万
继湖南华融湘江银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被判刑之后,该行一支行原任行长苏建新也因受贿被判。
4月9日,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苏建新案二审裁定书,苏建新因张建国打招呼,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贷,并收受数十万元贿赂。
苏建新案判决书披露了该案中诸多借贷业务的套路:贷款中介人通过银行高层打通关系,支行行长运作违规放贷,中介人获利上千万元;而银行行长利用其借贷业务中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助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上司打招呼,违规放贷数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合并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77.5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不久,2010年12月,苏建新跟随张建国从中信银行跳槽到了华融湘江银行,在长沙分行任业务五部负责人。
公开简历显示,张建国于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历任中信银行长沙解放路支行行长、长沙岳麓山支行行长;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历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常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长沙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华融湘江银行行长助理,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6年9月任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
而自2011年至2018年间,苏建新先后担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沙分行金星路支行(以下简称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金星路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湘江新区分行市场拓展五部总经理、三部总经理。
2019年7月24日,官方通报华融湘江银行常务副行长张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苏建新也于2019年9月11日被湖南益阳市赫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认定:苏建新在任职期间,时任长沙分行行长的张建国给苏建新打招呼,苏建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湖南坤宇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湖南双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翼公司)发放贷款。判决显示,苏建新违规放贷的资金达数亿元。
同时,苏建新为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苏建新任职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湖南格林泰科绿色建筑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泰科公司)、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公司)、湖南华源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庆公司)的信息,帮助唐某从事资金过桥业务获取高额利息。苏建新非法收受肖某、韦某、李某、蒋某、唐某所送的现金,金额共计288000元。
审批通过假合同贷款,中介获利千万
判决显示,苏建新在张建国打招呼后,实际上是帮助了贷款中介人肖某,明知贷款材料中有假合同仍审批通过,中介人获利超千万元。
在苏建新案中,肖某以一名证人出现。肖某称,他经张建国打招呼,认识了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业务五部的经理苏建新。自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他分别帮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4亿元,帮谭某以九峰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1亿元,帮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长沙分行办理贷款共计0.8亿元。苏建新作为上述每笔贷款的具体审批人,明知贷款资料中的材料供应合同是假的,仍审批同意了贷款,并向贷款具体经办人江黎、廖某打招呼,让他们关照造假资料顺利通过。
苏建新供述称,2011年张建国介绍肖某到长沙分行办理贷款,要他关照,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肖某帮朱某、魏某、谭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明知贷款资料中供货合同等资料是假的,没有为难肖某,审批同意了贷款。他还跟分行信审部的工作人员和行里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忙通过了银行内部审批和审贷会,及时审批同意并放款。
朱某、魏某、谭某证言称,因经肖某帮助贷款,他们分别按贷款金额的4%-5%支付给肖某费用,其中朱某支付肖某费用540万元,魏某支付肖某费用200万元,谭某支付肖某费用650万元左右。三笔贷款办理成功,肖某获利1390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上述肖某帮助朱某、魏某、谭某的贷款共计3.2亿元,为感谢苏建新在办理贷款上的关照,肖某在2011年至2016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15次在苏建新的办公室送给苏建新现金,每次4000元,共计60000元。
泄露客户贷款信息,运作资金过桥业务
判决显示,苏建新利用其银行行长的信息优势,泄露客户贷款信息,帮第三方拉过桥资金业务,以便第三方获取高额利息。
相关专业人士介绍,过桥资金通俗地讲,其实就是垫资,比如,某公司在银行有借款,到了还款日却暂时无法还款,为了能够继续在银行贷款,这家公司于是找一家“贷款公司”垫付之前欠银行的贷款,还清后就继续可以再银行贷款了。等第二次银行贷款款项下来后,这家公司再用这些款项去还“贷款公司”,这个过程就是过桥,而“贷款公司”垫付的钱就是过桥资金。
法院查明,唐某以原长沙顺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科公司)的名义,从事提供过桥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业务。2014年下半年,唐某为拓展业务,到金星路支行的办公室递名片时认识了行长苏建新,之后与苏建新吃饭、打麻将成了朋友,于是要苏建新关照他的业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苏建新分别向他提供了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需要短期借资金还贷或需要办理承兑保证金,且银行会顺利放贷,可放心出借资金的信息。苏建新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由唐某与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还贷或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具体细节,唐某获取高额利息300余万元。
操作资金过桥业务也有“套路”。在双翼公司续贷操作案中,证人蒋某称,经苏建新介绍唐某给双翼公司提供归还贷款资金后,他与唐某谈好借款利息、借款方式、归还方式等,唐某提出续贷受托支付到顺科公司。他做了一份双翼公司与顺科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交给唐某盖章签字,原件撕毁将复印件交给银行。苏建新也明知该合同是虚假的,没有真实贸易,但仍放款受托支付到唐某提供的账户。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双翼公司向唐某借款还贷或交银票保证金,都是按上述模式操作。
苏建新供述: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他将在他们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房公司、鑫庆公司的详细情况告知唐某,并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让唐某放心借款给上述公司还贷款或交银票保证金。这些公司因贷款需要有求于他,就会选择找他介绍的唐某借款,实际上唐某与这些公司并没有真实贸易。他们银行放款会同意受托支付到唐某指定的贸易公司,唐某收回借款获取利息就没有风险,确保了唐某的借款资金回笼并赚取利息。唐某每次赚钱后,都会送现金表示感谢。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苏建新7次收受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9万元。
2021年2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苏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苏建新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益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三天,2021年1月2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副厅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9年,张建国受贿406.32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观察|信贷审批背后的权钱交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近日,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顾清良受贿超千万细节曝光。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顾清良犯受贿罪,累计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1242万多元,被判有期徒刑14年。
随着金融反腐持续发力,银行系统腐败不断浮出水面。中国进出口银行专职评审委员李泊言,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马骁,工行金融业务部原副总经理王英奎,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等,都在近期落马。
值得注意的是,对顾清良的受贿指控,有6项是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便利、信托通道业务渠道。这并非个例。近年查处的不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身上,都有一个突出问题:与贷款客户发生权钱交易。
2020年8月10日,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于成信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通报显示,他存在“违规收受贷款客户礼金”的问题。和于成信类似,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蒋斌,“违规接受贷款客户安排的 旅游 、宴请”;国家开发银行原行务委员郭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分行贷款客户”……
这些与贷款客户吃吃喝喝、私相授受的行为背后,掩藏着深层的腐败问题——信贷审批里的权钱交易。
被贷款客户“围猎”,也主动索取
“袁某通过多年的感情投资来拉拢与我的关系,一步步把我拉上了他的贼船,我逐渐习以为常,甘于被围猎,犹如温水中的青蛙,浑然不觉其潜在的风险。”
这段话,来自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蒋斌的忏悔。从2007年到2019年,他先后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年11月落马。
蒋斌在忏悔录里提到的袁某,是重庆某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认识蒋斌后,在生活上对蒋斌“关怀”备至:经常带着蒋斌吃吃喝喝、赌博嫖娼;为蒋斌租房、专门从藏区收购高档虫草送给蒋斌;认蒋斌的女儿为干女儿、负责蒋斌全家去海南 旅游 ……袁某慢慢布局,长线投资,再收取“回报”。
袁某在四川的一个酒店项目建设过程中陷入资金困难时,请时任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蒋斌帮忙批贷款,蒋斌安排下属付强把该项目包装成国际 旅游 文化贷款产品,满足了台面上的信贷要求。同时袁某和蒋斌商量,想拿多余的贷款资金和他合伙搞融资租赁公司,蒋斌明知贷款资金可能会被挪用,仍然把2个亿的贷款违规发放出去,并收受袁某100万元。
有些落马干部既被“围猎“,也主动出击,对企业予取予求。
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兼风险总监陈鹰从贷款客户身上谋利的手段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福建某企业申请贷款,陈鹰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企业负责人送上100万元,贷款很快获批。厦门某公司负责人为了获得贷款,多次拜访陈鹰未果,后经人引荐送上金条10根,贷款审批便“一路畅通”。陈鹰还以低价购买房产再高价出售给客户,以他人名义向客户“借款”,要求客户到自己岳父开办的商店高价购买工艺品。
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于成信从企业身上捞钱的手段则更加“迂回”,办案人员总结了他的四种“手法”——居间斡旋型、拉长战线型、假托交易型、提供服务型。比如,于成信为某私企老板办理大额贷款后,要求该老板以高价购买其名下一套房产,与该房产评估价相差近200万元。为了掩饰权钱交易本质,他在哈尔滨工作期间帮人办事,大多并未当即收钱,而是到深圳审计中心工作后再行“追缴”,其收受的贿赂款中,有近七成是到深圳之后收取的。
厦门集美大学 财经 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蕾认为,贷款资金属于稀缺资源,信贷权天然就是被“围猎”的对象。高风险客户给违纪违法分子带来高额收益,却给银行带来巨大风险。
制度执行不力,授信权成了被交易的“商品”
在与贷款客户的“你来我往”之间,银行的核心权力——授信审批,成了一些人交易的“商品”。
在陈鹰涉嫌受贿数额中,有97.8%都是利用授信审批权“换取”的。他肆无忌惮地将手中权力“商品化”,一手“卖出”授信审批权,一手“买入”巨大风险。厦门某集团负责人曾以空壳公司名义贷款,送给陈鹰100万港元和15万美元,陈鹰无视巨大风险,指使相关审批人员违规放行,并亲自催促放款,最终导致大额不良贷款。
银行信贷审批有严格制度,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贷后管理等多个环节,为何却被有些人玩成了“交易”?问题往往出在制度执行上。
陈鹰作为风险总监,首要职责是执行制度、管控风险。但制度的刚性在他的操控下荡然无存,他肆意践踏授信审批制度,随意简化审查流程、加速审批进度,强行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审批厦门某两个集团企业贷款期间,陈鹰明知各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却刻意隐瞒、拆分授信、越权审批,要求审查部门出具失实的审查报告,并主导信审会审议通过。
与陈鹰在授信方面有明确职责不同,蒋斌、于成信作为行长,不参与“前台”的具体工作,他们在信审方面的权力,主要是在最终环节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他们想出各种办法绕过制度,在贷前调查阶段就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蒋斌主要是通过控制两名“前台”下属,来实现自己的意图。于成信干预授信的手段,则是“独创”对公授信准入制度,把行长在信贷审批环节的最终决定权前置。他擅自规定1000万元以上授信项目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进入审查审批环节。甚至在信审会讨论授信项目时,于成信经常推门而入,在信审会上发表影响委员独立判断的倾向性言论。
“没有于成信,分行不会沦落至此。”有哈尔滨分行员工这样表示。于成信干预授信项目,产生大量不良贷款,更带坏队伍,污染生态。一把手腐化堕落、带头破坏制度,给分行风气造成极大损害。
严查不良贷款背后的权力滥用
今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以“三不”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严查金融领域腐败问题。
违法发放给袁某两个多亿贷款并形成不良贷款,直接导致蒋斌违纪违法问题暴露。该笔贷款从信贷资料上看没有问题,形式审查是过关的。但钱的使用去向实在蹊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后,由此入手,深挖细查,发现了蒋斌违法发放贷款及与袁某等不法商人的权钱交易。
在于成信案中,违法放贷也是专案组的攻克重点。于成信作为行长,在授信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隐蔽,违法放贷的证据掩盖在水面之下,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综合全案情况认为,如此大额不良贷款,很大可能存在违贷行为。经过深入核查,终于通过内审外查查实了于成信、陈鹰接受请托,干预授信项目,违法发放贷款25亿余元、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研判这些典型案件,埋下大额不良贷款的风险隐患,往往有贷前调查走形式、贷后监管不到位的因素,而这背后,又时常存在信贷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法放贷、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表示,授信项目发生重大风险,要首先从政治上,重点从廉洁上找原因,如执行信贷政策与中央要求是否存在偏差,信贷人员与客户是否有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出现数额大、可疑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贷款项目,要区分到底是市场因素还是人为干预。”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办案人员表示,发现不良贷款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要一查到底。
权力滥用背后,是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力。案发银行往往存在圈子文化盛行、一言堂、重业务轻党建、执纪问责宽松软等问题。强化党内监督、净化政治生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问题。在陈鹰落马后,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措施包括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确保经营方向符合党中央要求,端正选人用人风气,加强关键岗位人员交流,加大纪检和其他履行监督职责机构部门队伍建设等。
金融系统反腐正在持续发力。这其中,中管金融企业派驻改革不断释放治理效能。蒋斌涉嫌受贿的问题线索就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在核查中发现并与重庆市纪委监委联合查办;于成信案件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联合黑龙江省监委查办的第一起分行行长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查处一个典型案件,堵塞一批制度漏洞。一些案件暴露出总行授权过大、某些岗位权力集中、分行重业务发展轻贷后管理等共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此提出了针对性监察建议,要求健全完善授信分权制约机制,加强对分行行长、风险总监和授信条线部门负责人等高风险岗位的监督等。
今年以来,银行系统普遍强化教育警示,培养干部员工的廉洁意识、合规意识。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织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观看学习银保监会系统重大腐败案件专题警示教育片《穿透》。交通银行党委班子成员对照胡怀邦严重违纪违法案深刻反思。中信集团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孙德顺、于成信、陈鹰、刘小平等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研究提高针对性、有效性的措施,重点防范个别“关键少数”不讲政治纪律规矩、不懂党纪法律、不守操守底线问题。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虽然刑法对行贿犯罪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瘳瘳无几,对这类犯罪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对“不正当利益”规定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实践中较难把握。鉴于这一情况,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不正当利益”作了较为具体的界定。
一、从不正当利益的属性理解,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违规和程序违规。
“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也就是说“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只要行贿人意图谋取的是上述违法的利益,该利益即为不正当利益。此利益一般表现为国家禁止性的利益和特定义务的不当免除两种情形。
“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一般来说,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既包含实体违规也包含程序违规,在此具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关系。但由于“两高”《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已经规定了实体违规,因此,第二种情形主要是指程序违规。如应当报上级批准而未报批;应当经集体研究而未集体研究;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等。
二、从行贿人主观故意理解,包括对不正当利益的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概括的故意。
“确定的故意”是指行贿人主观上明知请托利益实体违规,而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或者明确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程序为其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
“不确定和概括的故意”是指行贿人对意图谋取的利益在实体上是否违规,或对受贿人为其谋利的方式在程序上是否违规并未提出明确要求,具有一种只要谋求的利益能够实现,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违规并不在乎的心态。
三、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的方式理解,不正当利益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的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方式为请托人办事、谋利。如发放贷款、给予提干、招干等;
“消极的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应负有的职责或免除请托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免除兵役等。根据上述范围,请托人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送钱送物,谋取请托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既谋取实体违规也谋取程序违规利益。如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谋取偷税、漏税、少缴、不缴税款等;
(二)谋取实体违规但程序并不违规的利益。如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通过行贿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而受贿人贷款审批手续合法,程序并不违规;
(三)谋取实体不违规但程序违规的利益;
(四)谋取实体不违规同时程序也不违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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