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可靠吗
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不可靠的,其贷款的利率都是在30%以上的,属于高额的贷款利率,而银行只有6%的个人商业贷款利率。
2014年8月8月14日海宁法院公开审理了什么案
14年8月6日-2014年8月8日开庭公告
作者:海宁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05 点击:449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开庭时间 开庭法庭
14嘉海民初2420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沈杰;被告:徐鹤鸣 8/6 09:00 第11法庭
14嘉海刑初746号 赌博罪 被告人:官水龙,吴卫华,赵伟忠 8/6 09:00 第16法庭
14嘉海刑初782号 赌博罪 被告人:彭尧华,王刚勇 8/6 09:00 第17法庭
14嘉海商初9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国良;被告:汪明森 8/6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4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曹明华;被告:杜松祥 8/6 09:00 第21法庭
14嘉海刑初712号 盗窃罪 被告人:叶建国 8/6 09:0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475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被告人:周金英 8/6 09:00 第6法庭
14嘉海商初5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市祝场卫生用品厂;被告:杭州蠊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6 09:40 第21法庭
14嘉海民初2501号 离婚纠纷 原告:王志萍;被告:潘建峰 8/6 14:30 第11法庭
14嘉海民初82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陆友江;被告:金红燕,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8/6 14:30 第12法庭
14嘉海民初2535号 劳动争议 原告:梁云明;被告:金建文 8/6 14:30 第3法庭
14嘉海民初2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姚金林;被告:卞里,周口市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8/6 14:40 第20法庭
14嘉海刑初497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何友贵,王英 8/6 15:00 第16法庭
14嘉海商初9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曹明华;被告:钱仁华,董惠青 8/6 15:00 第18法庭
14嘉海刑初776号 盗窃罪 被告人:陈良树 8/6 15:00 第5法庭
14嘉海商初9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蒋红波;被告:陈佳达 8/6 15:00 第7法庭
14嘉海刑初779号 盗窃罪 被告人:於超志 8/6 15:2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765号 盗窃罪 被告人:王福 8/6 15:4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771号 盗窃罪 被告人:安军学 8/6 16:0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772号 盗窃罪 被告人:田龙华 8/6 16:20 第5法庭
14嘉海民初2309号 离婚纠纷 原告:徐娟菊;被告:姚建国 8/7 09:00 第12法庭
14嘉海刑初709号 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杜清波 8/7 09:00 第16法庭
14嘉海商初8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陈妹;被告:张建良,齐尔蓓 8/7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8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章梅静;被告:沈艳,应翔 8/7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市华隆轻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宁市盈都经编有限公司 8/7 09:00 第21法庭
14嘉海民初24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冯水花,冯新燕,冯新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曹新唱,曹来之 8/7 09:00 第3法庭
14嘉海刑初700号 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陆引良,刘保林,周俊琴,王红军,钱凯军 8/7 09:00 第5法庭
14嘉海民初25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被告:柴小花 8/7 09:00 第9法庭
14嘉海民初24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世琴,吉学先,吉学江,吉学艳,吉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王炳富 8/7 14:40 第20法庭
14嘉海商初9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建芳;被告:颜海杰 8/7 15: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外初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忠,蒋玲华,海盐波尔马汽车维护设备有限公司,海宁波尔马机械有限公司 8/7 15:00 第22法庭
14嘉海商初9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顾利平;被告:茅晓良,杨振宇 8/7 15:00 第7法庭
14嘉海刑初506号 诈骗罪 被告人:张月红 8/7 15:30 第16法庭
13嘉海商初159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海欣真空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品诚塑胶有限公司 8/7 15:30 第22法庭
13嘉海商初17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旭东;被告:陈金明,沈建豪 8/7 16:00 第18法庭
14嘉海商初9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建锋;被告:黄建伟 8/7 16:00 第18法庭
14嘉海民初23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海宁市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8 09:00 第12法庭
14嘉海刑初752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曾传兴,孙荣会 8/8 09:00 第17法庭
14嘉海商初9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卫林;被告:顾群佳 8/8 09:00 第18法庭
14嘉海民初24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李玲;被告:王颖,丰桂莲 8/8 09:00 第20法庭
14嘉海商初98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戴金中;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8 09:00 第21法庭
14嘉海民初21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金宇;被告:覃世浪,覃万业,罗秀英 8/8 09:00 第3法庭
14嘉海刑初610号 贪污罪;受贿罪 被告人:周财法,范祖根,高振彪,沈晓燕,顾水金,沈娟月,许杰 8/8 09:00 第5法庭
14嘉海刑初235号 故意伤害罪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祥荣;被告人:柴建荣 8/8 09:00 第6法庭
14嘉海商初7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 8/8 09:30 第22法庭
14嘉海刑初764号 非法运输枪支罪 被告人:熊金林 8/8 09:40 第17法庭
14嘉海商初7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殷德元;被告:沈郁明,徐芬华 8/8 10:00 第18法庭
14嘉海行初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 原告:温善伦;被告: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 15:00 第18法庭
浙江海宁许村自建房能贷款多少钱
不超过建房总资金的50%。政策规定许村建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房总资金的50%,也就意味着申贷人需要自行支付一半的建房费用,不超过建房总资金的50%。比如一个自建房的房产原值是50万元,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是40万元,那么银行给出的贷款额度就是12万元,也就是说50万的自建房最高可以贷款12万元。
祝爱耀案件判了几年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25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28号。代表人:朱明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延,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村6组王家道地12号。被告:黄玲巧,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村6组王家道地12号。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市场路297号。法定代表人:祝爱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诉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群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卫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诉称:2008年9月5日,被告方某某因购车所需向原告贷款138000元,并以浙ASD995丰田轿车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为此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同时,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放贷138000元。放贷后,被告方某某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未能按约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原告认为:被告方某某未按约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金提前到期,被告方某某应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04700.6元,结清相应利息。同时,根据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也应由被告方某某承担。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系夫妻关系,且浙ASD995丰田轿车作为贷款抵押物,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4700.60元及其利息(至2009年5月18日止的利息为1491.4元;此后利息按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5248元;3、原告对抵押物(浙ASD995丰田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以2009年5月25日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公司代为归还本金4825.29元、利息1409.87元为由,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归还借款本金99857.18元及利息(计算至2009年6月24日的利息为1521.18元,此后按月利率6.75‰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原告提供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系夫妻关系。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证明2008年9月5日,被告方某某因购车所需向原告贷款138000元,并以浙ASD995丰田轿车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海宁荣生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责任。3、放贷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38000元。4、购车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一份,证明浙ASD995丰田轿车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5、提前还款函、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方某某宣布贷款到期,被告应当提前归还原告全部贷款本息。6、律师委托代理、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248元。
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公司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到庭质证,本院只能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并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系夫妻,于1994年登记结婚。2008年9月5日,被告方某某与原告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138000元,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7.56%,遇利率调整时,从贷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1年的当日调整利率,按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每月的8日各归还6213.78元;如方某某未按合同之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立即要求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方某某以号牌为浙ASD995丰田轿车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嗣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38000元。放贷后,被告方某某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归还。2009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09年5月18日,被告方某某归还了贷款本金33299.4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4700.6元,利息1491.4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5月18日)。2009年5月25日,被告海宁荣生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偿付本金4825.29元、利息1409.87元。截至2009年6月24日,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857.18元及利息1521.18元(计算至2009年6月24日)。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248元。
本院认为: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方某某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按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方某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故被告方某某应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方某某与被告黄玲巧系夫妻,本案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方某某与被告黄玲巧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某某与被告黄玲巧共同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方某某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浙ASD995丰田轿车对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海宁荣生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方某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告方某某以自己所有的汽车为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故被告海宁荣生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应在以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有限受偿后仍不足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借款本金99857.1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09年6月24日为1521.18元,此后按月利率6.75‰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实现债权费用5248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方某某以抵押物(号牌为浙ASD995丰田轿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海宁荣生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以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宁荣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0元,共计2316元,由被告方某某、被告黄玲巧负担,担保责任同上。
关于海宁民间贷款和海宁哪里有私人放款没有抵押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