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贷款被认定为责任人的后果是什么?有这几个!
; 在银行业务中,贷款是比较重要的一类,能为银行带来不少的利润,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去银行申请贷款,都需要经过详细的审查,银行肩负着核查的责任。如果因为审核不严格,没有发现借款人的资料有问题,或者未能及时发觉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而强行放贷,最终导致形成核销贷款的话,可能要承担一些后果。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核销贷款被认定为责任人的后果有哪些。
一、核销贷款形成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1、需要形成分析报告,深究为什么会出现不良贷款,比如审核不严格、资料造假未发现、催收不及时、为了完成任务轻易放贷等,这些都要仔细查清楚。
2、列出责任人。每笔贷款从申请、审核、放款、贷后管理、催收等都会有经办人,要列出主要的负责人,其中可能会有离职、换岗、业务调整等原因,也要一一列出来。
二、核销贷款被认定为责任人有什么后果?
1、赔偿。根据分析报告判断每个责任人的错误程度、重要性、相关性,然后把损失金额进行分摊,需要进行赔偿。
2、影响绩效考核。银行内部也有考核机制,所以可能不会直接赔偿损失,而是从影响出发,与最终的绩效、薪酬、奖金等分配挂钩。
3、处罚、处分。可能会直接出通知,处罚相关的责任人。
总之,如果损失和影响不大,可能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每个银行处理方式不同,会有一定的风险容忍度。
目前贷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重心错位。一是基层信贷员经营观多,风险观少。重收息,轻收本,对贷款管理更多地注重于能否收息,较少关注能否到期还贷。二是静态、割裂式管理多,动态风险管理少。信贷员往往注重调查、发放和收回“三点式”管理,缺乏对贷款动态监管、预警措施。三是现有的考核指标使贷款管理注重短期和局部效益的多,追求长期和整体利益的少。每年压贷销户的要求没有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指标任务分解中予以考虑,使基层经营者往往更多考虑到自己的任期利益,认为压贷销户,会使存款减少,利息收入减少,因此,对于处于衰退期,但经营尚正常,能按时收息,有一定的存款的企业,基层不愿退出。
(二)责任界定模糊。强调贷款发放责任的多,注重贷后管理的责任少。新的信贷规则对调查、审查、审批、经营四个环节的主责任人责任界定和追究都有明确规定,但对具体从事贷后管理的经营环节的经办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另外对旧贷管理责任认定也不明确。在贷款管理中新官不理旧账,后任不负前责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支行行长和信贷人员都愿意从自己开始发放和管理好每一笔新增贷款,对管好旧贷既缺乏强烈的责任心,也缺乏管好的信心。少数信贷人员对旧贷放任自流,不愿意办理借新还旧,不愿意将主要精力放在提升资产保全度上,放弃了监管。
(三)激励机制缺失。信贷员只有责任无奖励,只有义务无权力,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有奖励,但对在正常形态中反映处于事实不良的贷款,通过完善手续借新还旧或由中间状态进行转化提升,不仅得不到奖励,还要承担不让其继续恶化的责任。信贷管理也需要成本,这样的观念还没有树立起来,存款、清收、贴现等都有专项费用,并可兑现到个人,但贷款管理却没有费用。
(四)工作措施不到位。
一是管理信息不对称。客户的经营管理信息是不断在变化的,而管户客户经理对客户信息的掌握却是静态的,有的客户经理只在收息、到期、展期、评级时到企业财务部门去收集报表。
二是与客户接触不对等。经营行对客户风险分析和把握在很大程度上过多地依赖于管户客户经理,但由于受激励、动力、内部办事效率和自身感受所限制,客户经理底气不足,每次下企业,只能到财务部门看一看,与企业副总、总经理接触很难,难以掌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
三是人员偏少,管理素质不高。信贷人员工作量大,配备人员少,大量的时间用于转期材料准备、收息、立项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对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趋势的分析不透,对企业动态了解不深,并且存在着信贷管理的知识和信贷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四是信贷管理合力还未形成。
银行呆账债权核销的性质与效力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那么你听说过银行呆账债权核销吗?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银行呆账债权核销的相关 法律知识 。
银行呆账债权核销的性质与效力
财政部《核销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89号,以下简称《核销工作通知》),是目前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的主要文件。
综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其与债务人关系方面来看,呆账债权核销具有如下特点:
1、呆账债权核销是银行内部事务,要求对外保密。
《核销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__”。
该条第二款规定:核销呆账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透露。第十八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由此可见,呆账债权核销作为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属银行内部管理范畴,不具有对外效力,相关工作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作为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2、呆账债权核销坚持账销案存原则。
根据《核销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应当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因此,呆账债权核销,其实是将不良贷款从银行对外公布的会计账目中转移至银行内部掌控的账目上,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规定设立能够清晰记载所核销之呆账债权的档案。
3、已核销的呆账债权需继续追索。
《核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4、核销后追回的贷款,仍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
银监会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
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偿已核销贷款的,按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综上可知,呆账债权核销仅仅是银行内部账面上的处理,属银行“内政”,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免除债务的性质,不发生呆账债权实体消灭的后果。呆账债权核销之后,银行并未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反而要积极主动地催收其全部本息。
“账销、案存、权在”,是呆账债权核销的简练表述,核销后的呆账债权在民事效力上并无“矮化”或“异化”。核销后追回的贷款,应按规定的方式处理,并非如传闻中所言,“成了银行内部人员私设的小金库”。
当然,实务中,有些银行可能因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激励政策不足或者对核销制度存在误解,而存在对核销后的债权追索力度不够的问题,甚至存在内部人员利用核销制度漏洞参与违法犯罪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强调坚持账销案存管理原则,明确指出贷款核销只是银行账面上的处理,并未免除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的还款义务,并不表明银行放弃债权,并要求银行应继续积极催收和追偿,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资产少受损失,切实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银行系统内部也在不断加强完善呆账债权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真正实现账销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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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的危害性
根据日本的 经验 ,中国经济也象日本一样被不良贷款所拖累。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不良资产的危害性。
1.不良贷款率高,最大的危害是影响银行对经济的支持能力。中国的银行对贷款极其谨慎小心,就是因为不良贷款太多,影响了银行放款能力。
2.如果靠发行基础货币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如果对之掉以轻心,不良贷款的大量发生还会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如果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又可能会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破产,增加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
解决办法
1、加强金融企业的业务监管,保证今后每一笔贷款的质量,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2.加大中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经营和竞争机制。
3.适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给一些能救活的企业输血,使之起死回生。
4.发行基础货币,冲淡不良贷款。
第3和第4种办法都是增加货币供给,通过适度通胀抵消不良贷款,从而活跃中国经济,使经济增加活力。
核销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存在的风险
账面上提列坏账损失准备。
核销不良贷款是指2002年实行的出现违约的贷款,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账面上提列坏账损失准备。
关于核销贷款管理存在问题和贷款核销下一步工作措施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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