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是什么?
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状况良好且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原则上从业时间不少于3年),并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借款人资格(即抵押船舶相关权属约定):
(1)船舶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接受该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
(2)所有权登记在以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制企业名下,且该企业为船舶实际所有人(新建船舶、购买二手船相关手续均以公司名义办理),还款来源于公司的经营收益,接受以该船舶为抵押物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应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或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且该企业应为航运经营管理企业;该企业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具体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该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授信总量应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有关规定。
(3)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多名自然人(2名或2名以上,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进行管理,下同)名下,接受拥有船舶产权不低于40%的主要船东之一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
(4)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自然人和航运公司(必须由自然人出资组成)名下共有,借款人应拥有其中最大产权或者为船舶主要股东之一,且拥有产权不低于40%。
(5)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航运公司名下,但船舶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为个人船东(包括公司股东和非公司股东,还款来源于自有船舶经营收益),接受该实际所有人向我行申请个人船舶贷款。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能够提供该船舶为借款人所有的确切证据,包括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几种:航运公司出具产权声明书,并由公证机关对此进行公证;能够提供建造该船舶时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船舶开工核准书、船舶识别号等能够识别该船舶确为借款人建造、拥有的证据;其他能够确切证明借款人拥有该船舶的材料。该航运公司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具体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该航运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船舶必须由实际所有人自营,且业务发起行不少于二人(客户经理、业务复核或其他业务人员)上船对实际经营人进行核实。
(6)对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航运公司名下,但交易过户前的卖船人(交易过户后的买船人,即借款人)为船舶实际所有人,买卖前后均挂靠该航运公司经营(或采取光船租赁形式经营),船舶交易不需要变更船舶登记,应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五)条款分别提供该船舶交易过户前的卖船人和交易过户后的买船人为船舶实际所有人的确切证据,并按该条款相关规定办理业务。船舶交易双方可以是非公司股东之间,以及该航运公司股东和非公司股东之间,但不接受同一航运公司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船舶交易申请船舶贷款。对于船舶登记为共有产权,购买所登记的部分产权需要申请贷款,可参考本条款相关规定执行,但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交易产权价值的70%(并满足本细则有关贷款限额、抵押率的相关规定,且船舶价值全额抵押)。
3、可接受抵押的船舶种类我行个人船舶贷款可接受抵押的船舶包括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船舶(包括不限于油船、散装化学品船、集装箱船、罐装散货船、多用途运输船等特种运输船舶(含油气两用船等新型运输船舶)),部分工程船(目前仅叙做自卸沙船(由于发证部门原因, 该种船舶在相关证书上登记的船舶种类不一致,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船舶种类为干货船或杂货船,船舶检验证书簿登记的船舶类型为自卸沙船,产品政策按照工程船执行,下同)、甲板货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船舶种类为干货船或杂货船,船舶检验证书登记的船舶类型为甲板货船)、运泥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船舶种类为干货船或杂货船,船舶检验证书簿登记的船舶类型为运泥船)、挖泥船(吊机船))。货物运输船舶不接受外籍船舶、远洋船舶抵押,不接受载驳船等无动力运输船舶抵押,不接受各类游艇、客运船舶及客货混运船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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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担保如何办理?
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担保方式:
1、个人船舶贷款必须提供产权明晰的船舶提供担保,同时必须提供该船舶所挂靠的航运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保险担保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作为担保方式申请个人船舶贷款,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应经省分行准入(按照项目准入一般程序审批),并与我行签订《个人船舶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3、新建船舶担保个人船舶贷款用于建造新船,其担保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船舶在建期间的阶段性担保;第二阶段:在建船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担保。
(1)第一阶段:船舶在建期间的阶段性担保经办行应根据各二级分行所在地海事部门对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管理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阶段性担保:在建船舶抵押+造船公司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造船公司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航运公司担保;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房产或其他船舶抵押+造船公司担保或航运公司担保。选择专业担保公司进行阶段性担保,该担保公司应经过省分行准入。
(2)第二阶段:在建船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担保在建船舶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各经办行应及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落实所挂靠的航运管理公司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我行规定的担保手续,届时阶段性担保方可解除。
4、以非所购船舶/非新建船舶抵押担保购置船舶(含一手、二手)、新建船舶允许以非本次所购船舶(或新建船舶)抵押担保,但应加强贷款用途真实性审查,审查审批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5、借款人提供第三方个人名下的船舶做抵押,仅限抵押人与借款人为父母或子女等家族直系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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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贷款用途有哪些?
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可用于以下方面:
1、购买一手船舶:购买由造船公司建造、已验收合格并已取得相关临时证件、功能齐全能够投入使用的新船,借款人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向我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船尾款;
2、购买二手船舶:购买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确权、船舶所有权人能够完全处置并能够在二手市场正常交易过户的船舶,借款人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向我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船尾款;
3、新建新船:借款人(船东)与造船公司已签订了造船协议,委托造船公司建造尚未完工或已经完工的船舶,借款人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向我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造船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用等造船所形成的成本、费用;
建造新船已获取管理部门核发的开工许可证件,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进度或投资额已达到或超过40%;
(2)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40%,且存放在我行,并承诺接受我行监管。
4、船舶经营周转:
贷款用于船舶(含借款人夫妇个人名下船舶、借款人控股或为主要股东的公司名下船舶、借款人非公司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但借款人为船舶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的船舶)经营周转主要包括:支付油费、过关过闸费用、维修保养费用、设备改造和更新费用、人员工资等船舶营运费用,代客垫付资金,以及商品货物买卖资金需求。
船舶营运费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船舶4个月营运费用总和;代客垫付资金应提供有效的运输合同,合同应有垫付资金的相关条款;从事商品货物买卖应提供有效的经营合同等资料。
5、贷款用途的其他规定:
允许借款人在购买船舶(含一手、二手)、建造新船时利用其他渠道合法筹集资金(包括不限于向所挂靠的航运公司或公司控制人借款、亲戚朋友借款、其他渠道融资等),用于支付自有资金投入后的不足部分,待我行贷款获批后以我行贷款置换。
对于前期借款人利用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现用我行贷款置换的,其已使用所借资金的期限应满足以下条件:(1)自建新船:至贷款申请日(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日)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2)买卖船舶(含一手、二手):至贷款申请日(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日)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的必须提供合理说明,并由二级分行加盖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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