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种类
; 目录:
银行贷款历史与发展
2.银行贷款分类是什么
3.国外贷款种类
4.中国贷款种类
5.贷款分类具体规定
6.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
7.贷款分类划分的意义
银行贷款历史与发展
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
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2007年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要求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已有多家银行实行了贷款风险多级分类,例如中行实行的是52221的十二级分类,工行实行的是43221的十二级分类,交行实行的是52111的十级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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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分类具体规定
6.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
7.贷款分类划分的意义
银行贷款分类是什么
银行贷款是指什么?银行贷款分哪几种?快易贷介绍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预期年化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银行贷款具有各种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偿还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
3、按贷款用途或对象不同,可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有价证券经纪人贷款等;
4、按贷款担保条件不同,可分为票据贴现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商品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5、按贷款金额大小不同,可分为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
6、按预期年化利率约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预期年化利率贷款和浮动预期年化利率贷款。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类如下: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预期年化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3、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4、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
1、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1、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借款、质押贷款。
2、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3、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4、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5、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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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贷款种类
5.贷款分类具体规定
6.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
7.贷款分类划分的意义
国外贷款种类
(1)普通贷款限额和备用贷款承诺。普通贷款限额是一种以非正式协议约束的贷款形式。企业基于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和规律性的特点,与银行订立非正式协议,约定一个由银行在指定期限内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最高限额,在此期限和贷款额度内,企业可随时获得银行贷款。企业申请贷款额度时必须向银行说明贷款前的财务状况,银行则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自身营运要求决定是否授信和执行协议。备用贷款承诺是以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的贷款形式。企业与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协议,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向银行支付承诺费。
(2)营运资本贷款和项目贷款。营运资本贷款是基于企业产品生产周期长、原材料储备多、资金回流慢等特点,以产品销售进度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的贷款形式。项目贷款是以风险大、成本高的大型建设项目为对象的贷款,其特点是金额大、风险高、预期年化利率高,以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作为决定贷款与否的依据,贷款债务的追索针对项目,而不是针对公司和企业。对于特大型的项目,通常由多家银行组合,以银行辛迪加或银团形式提供贷款,以分散风险。
(3)票据贴现。票据贴现与一般贷款比较,其特点表现在:
1授信对象。票据贴现是以票据为对象而不是以借款人为对象;
2贷款额度。贴现贷款的额度只与票据面额、贴现率和票据剩余期限有关,而不受借款用途、借款人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
3资金回流方式和期限。票据贴现可通过对票据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提前收回资金;
4风险和预期年化收益。票据贴现具有比较可靠的清偿保证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但预期年化收益低于一般贷款。
(4)信贷账户和透支账户。信贷账户是银行主要用于安排分期还款贷款的一种方便形式。透支账户则是为在银行开有往来账户的客户提供贷款的方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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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
7.贷款分类划分的意义
中国贷款种类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类如下: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预期年化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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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借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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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贷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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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分类具体规定
6.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
7.贷款分类划分的意义
贷款分类具体规定
以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1.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2.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3.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4.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5.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1.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2.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3.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4.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5.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6.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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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历史与发展
2.银行贷款分类是什么
3.国外贷款种类
4.中国贷款种类
5.贷款分类具体规定
6.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
7.贷款分类划分的意义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
对贷款业务进行稽查审计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审计重点
除通过以上提到的审计思路和内容,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外,在对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审计时,还应从每笔贷款的管理入手,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计正常贷款获取并审阅其余额积数表时,审计人员应关注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及相关联的借款人。为完成某些经济指标或出于种种目的,有些商业银行采用借新还旧形式,造成虚假还贷还息现象;有些商业银行通过多次更换借据,将不良贷款从形式上变成正常贷款。
由于商业银行贷款内控制度的制约,商业银行对同一贷款户的贷款受金额的限制。为避开各种限制,有的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采用分次形式发放贷款,或通过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分户发放贷款。更有甚者为了获取贷款,弄虚作假,利用虚假会计资料,应付银行内控制度的要求,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甚至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正常贷款进行审计时,应高度重视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和与其相关联的借款人,除获取并审阅其相关法律性文件外,还应采取延伸相关单位,通过对工商、税务、法院、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询问、调查等形式了解情况,取得证据,从而发现正常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
(2)重点关注损失贷款的金额、结构以及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查清确已流失、无望收回的损失贷款的金额;查清损失贷款造成的应收利息坏账金额。对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要延伸到贷款企业逐笔调查核实。重点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要查明损失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区分银行贷款管理不善责任、银行人员以贷谋私责任、企业经营不善责任、企业故意逃废债责任、政府决策失误责任等不同情况,对损失数额较大的贷款,要追查落实责任人。确保银行内控制度得到完善和改进。
(3)重点关注不良贷款,在查清不良贷款数量的基础上,查清次级、可疑类不良贷款在各行业的分布结构及其所占比重。对形成不良贷款比重较高的行业,尤其是1999年以后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通过调查了解和分析,总结其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及盘活信贷资产的有效途径,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4)重点关注票据贴现、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的金额和原因。从台账入手,可采用书面审阅、前后核对、口头查询、延伸审计等多种审计方法,审查票据法定要件和商品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揭示其中的违规贴现、骗贷行为。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有哪些?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是由《贷款通则》规定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关于信贷分类审计和贷款分类审查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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