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外企业担保贷款的问题?
1、准备资料:企业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分为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主要材料包含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贷款申请书等。辅助材料则需要提供申请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年度报表、企业资产以及企业近半年的税单和银行流水等。进行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的,同样需要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资产估值证明。 2、递交材料和申请:企业贷款需要向企业贷款窗口提交申请,提交后等待审批结果。 3、银行审批:对于企业贷款,银行审查的比较严格,并且具有一套标准的审批流程。审核过程中,不光会根据提供的资料一一查实,还会对企业领导人的素质、经济实力、征信情况以及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性来进行评估。最后给出一个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4、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如申请审核通过,银行会很快通知企业签订合同,经办人并且需要企业提供委托证明。企业借款合同约束的条款跟个人贷款合同基本相同,主要有借款用途、借款种类、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另外,同时也会注明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合同中指定的账户划拨贷款。
以上就是企业贷款流程,流程上基本一致,不过企业贷款审核更加严格。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那申请成功的几率还就会很高。
中国人在泰国买房,该如何申请贷款
中国人在泰国买房,申请贷款所需资料如下,以中国银行曼谷分行为例。
目前在泰国,只有2家银行向境外人士提供购房贷款服务,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泰国分行和中国银行曼谷分行。
一、贷款资格:年龄21-65周岁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客户,均可申请。
二、所需材料清单:
(1)贷款申请表;
(2)护照复印件;
(3)工作许可(如有);
(4)自雇人士需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股东清单复印件;
(5)收入证明资料;
(6)购房资料:房产预订协议或买卖协议、首付款证明;
(7)个人征信报告;
(8)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中国客户专享:
(1)贷款期限最长20年;
(2)优于同业的利率及费用,贷款货币选择多样;
(3)贷款最高金额可达2000万泰铢(约400万人民币)中国银行作为第一家进入泰国的中资银行,已在泰营运20年,与当地多家信誉卓著的房地产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4)房产总价400万泰铢以上。
四、如何还款:
客户在中国银行(泰国)开立活期账户用于归还贷款,可以选择新元、泰铢、美元。人民币中任一币种。中国银行每月按照扣款日汇率折算并扣缴相应金额,兑换为贷款货币后再还款。
扩展资料:
1、中国银行的一手房贷款及转按揭贷款业务以泰国工薪人士,尤其是购房需求日益上升的中、高收入客户为目标客户群。
2、曼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Phonpimol Pathomsak 女士补充到,中国银行的房贷产品为客户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贷款初期利率较低、而后利率递增的模式;另一种是贷款利率递减(Step-down)的模式,而此种模式的利率及月供金额均相对较低,客户省去了今后进行贷款转按揭的麻烦。
参考资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发力个人房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第二条 抵押贷款的用途。按照外汇来源的性质,抵押贷款可以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三条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抵押贷款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抵押贷款,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中长期抵押贷款为1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5年。第四条 抵押外币的种类。用于抵押的外汇必须是现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西德马克和英镑5种。第五条 抵押贷款除经济特区外,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提供。收回的人民币资金要如数交回人民银行。此项资金归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抵押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行地分局申报资金的来源、数额,经核准后方可向人民银行指定的委托行办理贷款手续。如系借入的外汇,应提交原借款合同和本息偿还计划。经受托行审查合乎贷款条件后,对超过受托权限的,应送人民银行审查。第七条 抵押贷款的审批。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下简称省、区、市分行),应编报年底抵押人民币贷款计划,并在总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掌握审批贷款。审批时,外汇管理分局与人民银行协调配套。对小额贷款,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可给受托授予一定的批准权限。第八条 抵押贷款的发放。抵押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单位应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附格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银行凭以办理发放贷款手续;一份交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一份留企业存查。
委托办理贷款的手续费,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计付。第九条 抵押贷款的收回。抵押贷款到期后,借款单位要归还原数额人民币,人民银行退回原数额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借款单位不得提前归还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的,抵押外汇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凡以借入外汇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单位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的本息义务。第十条 人民币贷款数额的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抵押品按抵押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买入价)所计算的数额。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的利息。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第十二条 抵押外汇的管理。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地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当地的中国银行设立存储专户。专户存储的抵押外汇利息,经人民银行签证后,由当地中国银行统一上划中国银行总行,存入人民银行外汇存款专户。各级人民银行收到当地中国银行的利息通知单后,统一寄中国人民总行会计司营业处。第十三条 人民币资金的拨付和划缴。人民银行按照存款实际发放数给受托行拨付人民币资金。受托行收回的人民币资金,最迟于次日如数划缴人民银行。第十四条 统计。增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项目,将“0234”、“0329”科目核算的数字,归属在这个项目,上报代号用“94”。抵押的外汇由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分别按“抵押外汇收入”和“归还抵押外汇支出”两个项目统计汇总上报。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民银行总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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