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房企阶段性担保不再缴纳保证金
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为其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同时,该《通知》还对“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方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建房字[2021]103号),现将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合作,为其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购房业主提供担保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三、“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扣留。
四、“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管理期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后,且公积金中心为其购房业主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对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办结之日终止。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保借款人有违约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约定条款中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使用“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办理公积金贷款代偿,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与公积金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121年11月22日
太原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 不再缴纳担保保证金
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今后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公积金贷款保证,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开发商给业主公积金担保更方便了。
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为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之前,开发企业为购房业主担保,需要缴纳总贷款额的5%作为保证金。新规定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购房业主提供担保的,只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其中,“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资金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这一做法,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负担。
来源:太原日报
榆次的大红本房产能在太原公积金账户做装修贷款吗
可以贷款,具体要符合太原公积金贷款条件即可。
公积金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即可向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9月,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具体操作程序已出台。其中规定,异地贷款需要在缴存城市开具公积金缴存证明。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表示:使用公积金装修房屋时,装修房屋不能直接提取公积金,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
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2、审核通知单
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
3、审批
担保中心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申请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注:代办中介机构须具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且与担保中心签有合作协议。)
4、缴费
借款人依据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缴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5、材料转送
审核后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盖章后的合同),由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由中介机构负责上述资料的传递工作。
6、签署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监督指导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我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资金不足时,可向我中心各所属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同意按照本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或决算;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3、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4、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太原: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缴纳担保保证金
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提出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为其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购房业主提供担保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扣留。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保借款人有违约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约定条款中委托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使用“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办理公积金贷款代偿,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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