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贷款有什么特征
一、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二、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三、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四、银行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所定售的房价水分大,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五、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为外来民工,或由开发商一手包办,或由包工头一手包办;
六、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
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扩展资料
造成危害:
1、假按揭将影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决策。假按揭所产生成交量放大、房产投资增多、房产信贷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等表象都会影响决策层对房地产市场的判断,从而影响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出现偏差或变得没有针对性。
2、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假按揭能给开发商、房产销售者、银行信贷经办人带来直接的利益,故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3、假按揭将导致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假按揭一旦被揭露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声誉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其美誉度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并将对其后期的经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4、假按揭较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并将诱导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理由、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按揭
储户28亿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质押,此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其实这就是银行之间的运转,然后被用户发现了而已,很多时候银行都是会用这些金钱去投资,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拓展内容:
银行的储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定期存款
指存款人同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形式。定期储蓄存款的货币来源于城乡居民货币收入中的结余部分、较长时间积攒以购买大件消费品或设施的部分。这种储蓄形式能够为银行提供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其利率高于活期储蓄,但流动性较差。
(1)整存整取
整存整取: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整笔支取本息的一种个人存款。人民币50元起存,外汇整存整取存款起存金额为等值人民币100的外汇。另外,您提前支取时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代他人支取的不仅要提供存款人的身份证件,还要提供代取人的身份证件。
该储种只能进行一次部分提前支取。计息按存入时的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整存整取存款可以在到期日自动转存,也可根据客户意愿,到期办理约定转存。人民币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外币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
(2)零存整取
指开户时约定存期、分次每月固定存款金额(由您自定)、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个人存款。开户手续与活期储蓄相同,只是每月要按开户时约定的金额进行续存。储户提前支取时的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办理。
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计息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到期未支取部分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3)整存零取
指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款期限、本金一次存入,固定期限分次支取本金的一种个人存款。存款开户的手续与活期相同,存入时一千元起存,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一次,由您与营业网点商定。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整存零取利率计算,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黄俊钦的受审详情
2011年03月30日,黄光裕的哥哥、新恒基集团老板黄俊钦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在被抓两年零4个月后,这位被黄光裕笑称“比自己还有钱”的富豪,终于等来了清算原罪的审判日。现年44岁的黄俊钦被控合同诈骗、内幕交易、偷越边境、单位行贿4项罪名。
上午8时20分,5辆囚车到达法院,所有车辆均倒车驶入提押通道。从囚车后门走出的黄俊钦面容整洁,头发梳得一丝不乱。他上身穿灰白色夹克,衣服敞开,内着衬衫,下身着灰白色的笔挺西裤,老板派头依旧。法警特意将黄俊钦所乘囚车被安排在最靠近暂看室门口的位置,令他可以迅速进入楼中。此案共有6名被告人。记者看到第二被告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于星旺身穿病号服,应是从医院提至法院受审。
2008年11月18日,黄光裕案发被抓。身为兄长的黄俊钦一开始时还曾出面反驳舆论,可他自己很快也被警方带走调查。2008年11月27日,黄俊钦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5月20日,在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前,黄俊钦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内幕交易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逮捕。案件由警方移送至检察机关时,黄俊钦的罪名中一度出现重婚罪指控,但这一罪名最终未被检方列入起诉书。
为加快黄俊钦案的庭审进度,法院已于上个月进行了两天的庭前示证,还特意将今天的开庭时间提前至上午9时。庭审开始前,在法庭门外候审的黄俊钦神情平静,双目低垂,似乎在低头沉思。除于星旺身穿病号服,其余被告人均穿着便装。最后一名被告人是黄俊钦的妻子陈若文,她于2009年被抓,3个月后获得警方取保候审。 黄俊钦和陈若文都是广东人,后均获得香港居民身份。此案中,夫妻俩的共同罪名是偷越边境罪。据指控,黄俊钦向陈若文提供了1份身份信息虚假的港澳通行证。陈若文使用这个假证件,在4个半月时间内出入边境达30余次。公诉机关认为,两人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黄俊钦、陈若文的刑事责任。
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此案的两家被告单位是黄俊钦名下的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两公司分别涉嫌合同诈骗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 1985年,19岁的黄俊钦带着16岁的弟弟黄光裕走出汕头农村北上创业,1年后转战北京。1993年,兄弟俩分家,黄光裕独自经营国美电器,黄俊钦转向房地产业。创业之初,资金匮乏的黄俊钦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十多年后的今天,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黄俊钦被认定当年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骗取贷款共计4亿余元,他正是借此实现了开发房地产的第一桶金。
据指控,黄俊钦作为新恒基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资金,于1996年5月至1997年9月间,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杨力夫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北京市恒基电器公司的名义,虚构急需采购进口家用电器以满足市场需求的贷款理由,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09亿元人民币。
此外,黄俊钦与新恒基副总于星旺、杨力夫预谋后,于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使用编造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冒用该公司名义,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15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人民币。1997年3月至4月,黄俊钦虚构购买房屋的事实,使用虚假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的楼宇按揭外汇贷款877.551万美元。
在贷款过程中,黄俊钦指令公司财务人员制作了各个贷款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银行用于申请贷款。检方指控,获取贷款后,新恒基总公司虽有归还能力,却未按期归还本金和部分利息。中行北京分行为降低贷款风险,先后于1999年、2002年两次将部分涉案贷款重组至新恒基名下。重组后,新恒基总公司虽有归还能力,却仍未按期归还贷款。
2004年6月,中行北京分行将上述贷款划转至北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信达公司北京办事处继续催收,而新恒基总公司仍以资金紧张为由,不履行还款业务。2005年4月,信达方面将上述贷款(不包括877.551万美元)公开招标转让,黄俊钦指令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中鼎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低于债务总额的价格投标并中标,企图直接逃废债务1.4亿余元,因被发现系关联交易而叫停。直到黄俊钦案发后,新恒基总公司才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据悉,当年为黄俊钦贷款打开方便之门的有中行北京分行行长牛忠光。2006年国庆前夕,牛忠光案发被抓,他的证言此次也出现在黄俊钦案的控方证据中。 2006年,中行骗贷案因审计败露后,公安部启动了对黄俊钦的立案调查,黄光裕也卷入其中。当时主办此案的就是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事后证实,在查办中行案的前前后后,相怀珠与其妻子李善娟,与黄氏兄弟均发生了利益往来。
2007年1月,黄光裕的鹏润房地产公司骗贷案已被撤案。而此时,黄俊钦和他的新恒基公司仍在调查中。黄俊钦被指控的单位行贿罪行,就在此时发生。2008年1月,黄俊钦得知相怀珠想让其女儿保送进清华大学,便积极运作此事。检方指控,黄俊钦明知公安部正在侦查新恒基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而且明知相怀珠是案件负责人,却积极帮助相怀珠办理其女儿上大学事宜,因故未成后,黄俊钦将人民币20万元交予公司下属张某,授意张某给予相怀珠夫妇。张某为携带方便,以20万元港币替换了20万元人民币,于2008年5月、6月间送至相怀珠家中。其间,张某多次向相怀珠转达了黄俊钦希望尽快结案,以消除对新恒基公司的负面影响的不正当请托。
据了解,新恒基公司骗贷案后于2008年8月获撤案处理。不过,在短短3个月后,黄氏兄弟再次因各自的内幕交易行为案发被抓。 2007年7月9日至8月31日,名不见经传的ST金泰连续拉出42个涨停,成为中国股市18年来涨停时间最长的一只股票。
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俊钦当时就曾被证监会列入调查范围。尽管黄俊钦一再否认操纵股价,但如今内幕交易的事实已然清晰。只不过,与当年ST金泰从复牌前的3.96元一路涨至26.58元的妖股表现相比,起诉书确定的黄俊钦获利幅度的确算不上“丰厚”。
据检方指控,黄俊钦作为ST金泰的董事长及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同意向该公司注入优质地产项目资产。
后黄俊钦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间,指令人员累计买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余万股,成交额1011万余元。2007年7月9日,山东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关信息后,黄俊钦指令将282万余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731万余元,获利1720余万元。
检方认定,这些非法获利,大部分被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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