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会计分录这么做!
; 现在不少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委托靠谱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银行这个平台,让企业之间的资金得到很好的流动。那么在企业内部,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怎么做账呢?我们一起来介绍一下。
一、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发实行之前,委托贷款可以直接设立科目,下面再设立“本金”、“利息”、“减值准备”进行核算。
07年新会计准则中把委托贷款取消了,那么怎么核算呢?
原则: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算投资预期收益,直接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该单独设立科目核算,不再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的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委托贷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举个例子,公司在19年1月1日委托某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支付了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每个季度收取利息,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委托公司的会计分录: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资产包括哪些
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下面具体介绍:
1、货币资金
新准则中“现金”科目变更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变,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余额可以直接结转。
2、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原投资准则规范了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确认、计量的核算。
3、短期投资
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其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长期股权投资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仍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其次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了根本性变化。
5、长期债权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委托贷款
7、应收补贴款
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企业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8、存货
9、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10、递延税款
11、其他资产类科目
其他资产类科目:“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资产金字塔:
扩展资料
资产分类:
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资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耗用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
根据具体形态,长期资产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
按是否有实体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中国会计实务中,综合这几种分类标准,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类别。
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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