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找银行贷款,为什么需要第三方转手,这样对第三方是否有风险?
在银行贷款之所以要转给第三方账户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贷款,在贷款时,将钱打给第三方,然后第三方再将钱打给贷款人。这是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规定的,专用名词叫做受托支付。
要想知道为什么需要转到第三方就需要从银行贷款产品说起:按照用途来划分:购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这三个贷款从命名就能看出来分别是什么用途,个人或者公司从银行贷款出来的用途是银行衡量这笔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
如果银行把贷款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银行很难控制资金用途和流向,毕竟不可能实时监控借款人账户并审批用途,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一般给予借款人一定额度的授信额度,在借款人提供消费合同和发票的情况下将贷款受托支付到对方账户。
我朋友公司贷款,银行贷款需打入第三方帐户,贷款发放到我个人帐户有风险吗?
有。
这是一个典型的贷款受托支付问题。
贷款受托支付,不仅是银行的要求,也是银监会的要求,就是贷款达到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通过之后,银行不会将贷款转给借款人,而是银行受借款人的委托、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提供的供应商账户。
这个供应商此前跟借款人签订过购销合同(就是受托支付文件),合同的内容是借款人从供应商那里采购商品或服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挪用贷款,引起资金风险。
受托支付虚假,在信贷圈里是个公开的秘密,保守估测,虚假的受托支付可能要占所有应当受托支付贷款笔数的90%以上。
明明知道受托支付是假的,为啥还要这么做呢?这是一个寻找平衡的博弈过程。监管机关或银行的审批人需要一个免责的理由,没有受托支付,风险不能很好地缓释。销售人员需要的是业绩,太较真会把客户吓跑,于是就让客户提供一个第三方合同、账号,也算有一个心理安慰。
对客户经理的建议:尽可能调查清楚借款人的上下游关系,提供的受托支付文件不能太假,不然的话,贷款金额失控,背锅的还是自己。
对审批人的建议:当真实的受托支付有困难时,不妨为对方着想一下,只要符合行业规律、逻辑关系清楚,也未必非得要受托支付。
对借款人的建议:老老实实做生意,遮遮掩掩玩的不是别人。银行企业相互信任,把真实情况告诉信贷人员,人家还能帮你出出主意。否则你提供个假的受托支付合同,万一企业玩不转了,诉讼时还会罪加一等。
朋友借你的账户过渡资金,往小了说是帮人弄虚做假,往大了说是违反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仔细掂量掂量吧。
贷款为什么要把钱打给第三方,第三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0万以下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
不可能仅用一个复印件就作为申请贷款的主体。
另外“贷款人”指的是银行按银监“三法一指引”要求。
你说的这种可能是受托支付,即划到借款人个人账户,付到交易对手账号,超过30万元以上个人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金额应该超过30万。
要看他贷款金额大小,银行为了规避交易对手不能是关联方会作出以上要求
扩展资料:
法律
法律上的第三方一般称为第三人,指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在法律关系和法律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者诉讼有关的第三人。
不完全列举:
法律关系
指在一对法律关系中,除了双方当事外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第三人。
比如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艘船,与乙私自达成协议将船卖给乙,且没有登记过户,后来乙开着甲卖给他的船把丙的渔船撞了。
此时丙向甲索赔时,甲不可以以船只已经卖给乙为理由,拒绝赔偿丙。
因为船只没有过户,不得以出卖的理由对抗第三人丙的索赔。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第三方
贷款第三方收款人责任是哪些
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第三方收款人没有风险。这是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规定的,专用名词叫做受托支付,就是贷款之后要根据你申请贷款的用途,把贷款转给你的交易对手,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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