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三查包括哪三查
你好,贷款三查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一般来说,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如果出现风险的话,“三查”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1.其中贷前调查指的是,银行为了准备向企业发放贷款,需要对与银行发生业务联系的企业的产供销、生产经营、周转与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而且银行还要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和预测。贷前调查可以促进正确作出贷款决策,保证信贷资金投向合理。
2.贷时审查指的是银行在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企业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借款计划,审查贷款是否合理,确定贷与不贷;按照资金计划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依据销售资金率水平及国家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确定贷多贷少。
3.贷后检查指银行对借款企业取得贷款后资金运用、贷款归还及贷款经济效益的检查和评估,它能及时发现贷款过程中的问题,迅速予以纠正,总结经验教训,为银行下次贷款工作作好准备,它是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延续和补充。贷款三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贷款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贷款的原则
“三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率性,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流动、高效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律。”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收回贷款或无损失快速变现,以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率是银行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时,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收益好,但如果贷款期限长,风险增加,安全性降低,流动性变弱.因此,“三性”要和谐,贷款才不会出错。
贷款三查指的是什么?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
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三查”质量,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根本环节,是及时准确预警贷款风险和缓解或消除贷款风险的基础保证。[1]
(1)要制定完善明晰的贷款“三查”流程图、贷款“三查”规范以及检验“三查”工作质量的标准,使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有路径、有标准、检查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执行的好坏评判有依据、有准绳。
(2)贷前调查要重点抓贷款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要对借款人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和判断,关键是要通过行之成效的途径和方法验证借款人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以增强贷款审查决策的有效性。同时,贷前调查应当实行双人制,即贷前调查至少要有两人一起参与,共同完成贷前调查报告,以提高贷前调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贷时审查要重点抓风险量化预防控制管理。要以风险系统方式量化每项内容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论证贷款发放的风险隐患程度,根据风险度判断掌握是否同意发放贷款,选用适当的贷款方式,使贷款决策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增强贷款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关键是要使审贷分离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要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以确保贷款审查工作做深做细,增强贷款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贷后检查要重点抓贷款风险生长的预警和处置管理。
一是要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的刚性,贷后检查的行动、内容、质量要到位。对于贷后检查工作薄弱的行处,要坚决取消其新增贷款审批权。
二是要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反馈贷款风险生长情况的预警信息。
三是要根据贷款风险预警信息,区别各种贷款风险生长节点,及时果断地采取与之相适宜的贷款风险处置途径和措施,以提高贷款风险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理顺与政府、执法部门、人民银行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依法化解新增贷款风险的工作效果。
银行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贷款中的三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贷款的三查制度属于监管措施吗、贷款中的三查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