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第四条 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六条 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 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九条 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第十一条 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第十二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行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和代理行有义务如实向其它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第十五条 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的公章。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它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第二十一条 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代理行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邮储银行银团贷款申请条件(流程、渠道、资料)
; 申请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办理渠道
您可在当地提供公司信贷业务服务的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和委托。您可以向邮储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银团贷款申请并委托我行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贷款,提出时需填写银团贷款申请书和银团贷款委托书。
2、调查评价和市场测试。根据您所申请的贷款评估情况和市场测试结果,提出相应贷款条件。
3、审批和筹组。银团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展银团贷款筹组工作,邀请参加行,确定贷款份额,修订贷款条件。
4、签署协议和提款。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同时,代理行按约定进行贷款管理。
申请材料
1、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
2、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3、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等的相关文件;
5、项目在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6、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7、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青岛银行银团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 青岛银行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适合重大项目贷款的企(事)业法人。银团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按照银团贷款的协议执行。银团贷款的筹组程序大体可分为初步协商、确定组团框架、贷款分销、签约及代理行跟进等几个主要阶段。下面介绍青岛银行银团贷款需要的条件:
(1)符合申请贷款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项目贷款需有合法批准文件,包括建设、土地、规划、税务、海关、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批件;
(3)项目配套资金除投资及银团贷款外均已落实或取得了资金承诺,该承诺已经得到银团认可;
(4)长期银团贷款,新建项目筹建者或股东的实际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5%;
(5)新项目产品有市场、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
(6)借用外汇的银团贷款,需同时具备外汇来源有关条件;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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