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郊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环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堤坝,以及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是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加强养护,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
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收取费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其功能完好。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施及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将代征和退让的城市道路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广告标志、商业摊群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以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等,应按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押金。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悬挂占用许可证,不得占压或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押金后,方可施工。
紧急抢修工程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第十四条 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收取路面修复费。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收取三倍的路面修复费。
建设城市大型基础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路面修复费。第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阻塞交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登报通知后方可施工;
(二)铺设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必须分段开挖;
(三)在核定范围和期限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悬挂挖掘许可证;
(四)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它杂物;
(六)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廊坊临空经济区市政道路建设资金来源?
资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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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22:34 ·内蒙古
资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基坑沉降监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22-2022FE0949LJ0
项目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
一、招标条件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
基坑沉降监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98.35万元,招 标人为河北临空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1项目概况:项目包括7条市政道路和1座雨水泵站,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工 程开挖范围内土层自上而下为粉土素填土、粉土、黏土-粉质黏土、粉砂、粉土、有机质黏 土一粉质黏土、粉砂,其中市政道路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埋深较大,施工中均采用明槽开挖 施工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钢板桩支护方式、放坡大开挖施工方法,雨水泵站采用放 坡降阶+支护桩支护方式施工方法,基坑支护为临时结构,支护设计使用期限为半年,基槽 底工作面均按照80Cm留设。基坑周边无需要重点保护的地上建筑物与地下管网设施,场地 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不复杂,施工中对于基坑上口周边2.0米范围内严禁堆载,10米范围 内堆载重量不得超过20KPa。2.2资金已落实;2.3项目地点为:廊坊临空经济区。2.4服务 期限:3个月。2.5质量标准:合格2.6招标范围:对于清表后开挖深度大于5米的实施基 坑监测,并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及测量成果报告等。2.7招标控制价:98.35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
工程基坑沉降监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航空创新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一期) 工程基坑沉降监测)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投标人须满足以下四种资质中任一要求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 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至少包 含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③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工 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④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 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和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 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 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财务状况。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有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信誉要求: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截图);;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1月01日14时00分到2022年11月07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邮件发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将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请确保所有资料清晰)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注明“单位名称全 称+项目简称”,邮件正文写明单位名称、税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开票信息和 收件信息,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发售招标文件。具体资料如下: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资质证书副本③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授权书中需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④ 项目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⑤标书款银行付款水单扫描件(汇款备注栏 备注“单位名称简称+项目简称”)。招标文件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联系邮箱。如有 其它相关事项也将通过邮件方式通知。一切通知事项以邮件为准,请及时查收。通知事项无 需投标人确认,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及时登陆邮箱查阅,因投标人 未及时查阅而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以上资料按照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 予接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 计利息)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2日14时00分
六、开标时间:2022年11月22日14时00分
七、其他
7.1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联系人:侯 工
手 机:152 1067 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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