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金融可靠吗
小微金融可靠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小微金融拥一套审批系统和方法,对借款用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及信用等级分级。同时建立了完整严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贷前审核、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以控制借款逾期违约的风险。
天眼查怎样查询有没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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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松成:P2P不会消亡 将合规健康发展
P2P行业“爆雷”不断,仅最近三个月,超过250家平台出现不同程度问题,其中甚至包括一度正常运营、累计成交额超百亿的平台。尽管P2P行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平台存续率一直不高,但短时间内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在P2P行业近10年来的发展中仍属罕见,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近期出现的爆雷潮,使舆论从过去对P2P一窝蜂似的热捧,迅速转变为一边倒地责难和否定,最极端的评论甚至认为99%的P2P平台都将在这波爆雷潮中消亡。可以说,目前是P2P自该行业诞生以来最艰难的时刻。
不过,从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看,监管并非“一刀切”,而是趋于成熟、合理。如今监管已先行,公众和市场正确看待P2P,以及P2P企业自身的合规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P2P落地中国的初衷
P2P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发展的低成本新型借贷模式。作为舶来品,P2P随着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正式走入中国,并在2012年至2015年呈现爆发式增长。P2P支持了经济中的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短板, 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完善。这是当时我国支持并鼓励P2P行业发展的初衷。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发达等原因,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和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贷款往往难以达到传统金融的要求。而P2P显著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搜集成本,超越了传统社会的熟人借贷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不利于小微借贷的局限,部分满足了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同时也拓宽了大众理财的渠道。截至今年6月末,P2P贷款余额已接近1.32万亿元的规模。
P2P行业所推动的普惠金融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
一是满足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P2P网贷从2007年诞生到2018年7月,累计满足了约2500万借款人、7.2万亿元左右的资金需求(不包含线下理财平台);扣除净值标、可确认的假标和自融标,累计借款金额在5万亿-6万亿元。同时,P2P网贷累计为4000多万投资人(按各家平台投资人累计,数据包含重复计算的投资人)赚取投资收益4000多亿元(不包括待收利息、活动奖励、返利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P2P行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短期融资。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的短期贷款在过去几年呈现指数式增长,从2012年、2013年约63.8亿元、456.0亿元,到2014年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233.2亿元。随后,2015年爆发式增长到4000亿元,2016年更是翻倍达到8000亿元。
二是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促进了内需。消费金融贷款在P2P贷款中的占比从2013年的1.03%上升到2016年的5.07%,规模从11亿元大幅提高到991亿元,增长了90倍。受现金贷监管影响,大量P2P平台转型到消费信贷领域。据估计,2017年P2P平台的消费金融贷款规模在4000亿元左右,是2016年的4倍多,满足700多万人的消费需求。
二、P2P的优势在于信息中介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金融机构在其中起中介桥梁作用。这个中介作用可划分为两类:一是信息中介,二是信用中介。信息中介就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金融的信息中介作用比较容易理解,大家都能看到,也没有多少争议,而对金融的信用中介作用就未必都有深刻的认识,很多人甚至都没有充分意识到,而这恰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所在。所谓信用中介就是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过程中,以自身信用作担保,保证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安全,承担起控制贷款风险的职责。
事实上,P2P诞生之初便是依靠着科技赋能,扮演起信息中介的角色。早在2016年6月,笔者就曾撰文提出P2P应主要定位于发挥“信息中介”职能,因为这恰恰是P2P网贷平台的优势。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P2P有助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由此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刚性兑付”成风, P2P平台为了吸引资金,往往也不得不刚兑,实质上成了信用中介。而在信用中介职能方面,P2P目前还远远不如传统金融。一是风险信息不完备。大数据仅涵盖线上数据,线下数据的获取主要还得靠传统手段,而P2P所面对的贷款人一般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人,针对这部分群体的征信体系还远未完善,经营状况、信用风险等关键信息难以获取。二是风险控制手段不如传统金融。目前大部分P2P风险控制所依靠的房产抵押、风险调查等手段与传统金融所采用的手段大同小异,而风险控制程度远不如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将风险调查外包。此外,P2P平台的风险补偿能力也很不足。
传统金融不仅从一开始就同时具备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这两个职能,而且其信用中介职能更为重要。所以现代银行发展了一系列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定价、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等具体措施,还要求借款人满足一定的抵押、担保等贷款条件;放贷后还有贷后监控措施;在贷款出现坏账时,还有拨备、资本弥补等风险补偿手段。可以说,现代银行的着力点就在于其信用中介职能的发挥上,银行经营的成果也主要反映在信用中介上。
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使P2P平台成了金融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但随着资管新规落地,P2P行业或将迎来其回归信息中介的发展契机。因为打破刚性兑付逐渐使投资者习惯于无刚兑的投资,也促使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重“匹配”而轻“保底”,将凸显信息中介职能的重要性,引导P2P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
三、理性看待、冷静应对P2P“爆雷潮”
根据第三方网贷数据平台网贷天眼的统计,2018年以来,1月和7月连续两次出现P2P平台兑付危机,相继有241家和252家平台停业或出现其它兑付问题。如何正确看待这一现象呢?
当前P2P平台问题确实很多,但不应将其“妖魔化”。除了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P2P频频“爆雷”也有市场的客观原因。我们知道,风险往往在最薄弱的环节爆发。近期市场资金紧张在某种程度上可谓压在P2P行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恐慌情绪引发的挤兑,甚至借款企业恶意逃债,加剧了风险传染和扩散。根据网贷之家统计,7月份P2P行业成交量为1447.54亿元,环比下降17.6%,同比下跌42.9%。更有730.88亿元资金流出,而去年同期有447.43亿元资金流入。实际上,任何一种金融业态都经不起大规模挤兑和逃债。
面对P2P行业的信任危机,应严格区分问题平台是属于具有真实但存在不规范业务的违规平台,还是没有真实业务或从事非法集资的违法平台。一方面,部分问题平台仍有活期理财业务,继续进行期限错配、资金池运作,从事信用中介服务,这些都属于违规性质,是资管新规出台前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也是行业中的普遍现象,但已经不适合当前的金融监管环境。对于此类具有真实业务平台的违规操作行为要加强引导,使其合理有序退出或转型。另一方面,部分问题平台涉及虚构借款标的、自融等行为,属于电信诈骗和非法集资性质,严重危及群众财产安全。对于这类虚假或涉嫌诈骗平台的违法行为则应大力打击,坚决关停并追缴相关资产。
从目前已发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P2P的态度已较为明朗,即对P2P行业实行“良性引导”,而非“一刀切关停”。8月4日,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P2P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提出“允许合规机构继续经营”、“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等九项明确要求;8月8日,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各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8月12日,监管部门提出十项举措缓释网络借贷风险;8月13日《网贷合规问题检查清单》108条发布,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P2P合规检查正式拉开帷幕。
近期防范化解风险的举措也表明监管部门对市场稳定的重视。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召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会,要求协助化解P2P爆雷风险。8月2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启动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的自律检查工作,防范风险传染和扩散已成当务之急。
同时,恢复市场信心十分重要。P2P平台迟迟不能完成备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行业的信心。因此,一方面,可以根据《网贷合规问题检查清单》中的108条规定,加快检查P2P平台,允许合规平台予以备案。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与平台间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支持合规经营的龙头企业继续发展,实现行业存量盘整过程中平台的合理整合、重组和淘汰。
在外部监管完善的同时,P2P平台自身也应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爆雷潮加速了P2P市场出清过程,预计未来平台数量仍将进一步减少,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但P2P行业不会消亡,那些合规经营、以信息中介为主的P2P平台,在行业整合的过程中做实、做强、做大,有望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P2P平台也应向传统金融机构学习,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在利用好大数据等科技金融手段的同时,保证充足的资本金,并实行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原司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网贷新规让谁慌了?
编辑 | 袁满
尽管在业界征求意见多时,网络小贷新规的发布 时点 仍然让多数人感到超乎预期。
有业界人士认为,《暂行办法》的下发,直接引发了蚂蚁集团IPO暂缓。11月3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告中指出决定暂缓蚂蚁集团IPO的一个理由,便是“金融 科技 监管环境发生变化”。
《暂行办法》初露峥嵘便“拦下”了全球最大IPO,但其影响绝不仅限于蚂蚁。在部分行业人士看来,受《暂行办法》影响大的主要是类似蚂蚁集团的Big Tech公司及其联合贷款业务。
严格牌照监管,在金融风控的规则下,充实资本金,收缩杠杆是《暂行办法》的一项突出原则。这将给小贷行业带来运营规则和商业逻辑的重塑。业界多方都将承受合规成本提升所带来的压力:大 科技 平台推行的联合贷款业务是否还是一门好生意?网络小贷牌照会否因此被消费金融抢了风头,甚至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刚经历完生死劫,走在小贷转型路上的P2P们,又被政策“撞了一下腰”,再问路在何方?
《暂行办法》将小贷公司的网络小贷业务对外融资杠杆率限制在5倍, 即:网络小贷公司的非标融资(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余额不得净资产1倍;通过标准化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倍。同时, 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此前,由于联合贷款不计入杠杆范围,通过资产支持证券(ABS)出表亦不计算杠杆率。因此,部分网络小贷公司以较低的注册资本金撬动起过高的贷款规模,蚂蚁集团亦是如此。
根据蚂蚁集团招股书,2020年上半年,蚂蚁集团的微贷 科技 平台共促成信贷余额2.15万亿元。其中,以花呗、借呗(主体分别是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消费信贷余额总计1.73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微贷 科技 平台促成的信贷余额中,由金融机构进行实际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约为98%。
“我们的业务模式是不利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开展信贷业务并且不提供担保。” 蚂蚁集团在招股书中强调。
根据此次《暂行办法》对联合贷款的要求,也就是说,若放出1万亿元的贷款,则蚂蚁集团需拿出3000亿元的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有业内人士初步估算,按照当前的信贷余额规模及监管要求,蚂蚁集团需将其旗下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升至千亿元,且两家小贷公司只能保留一家(在股权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核心就是提升自有资金出资比例,这样如果出现风险,蚂蚁自身要承担的风险也不小。以此让蚂蚁这样的企业更谨慎地开展业务,同时降低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损失。”有金融行业资深人士认为, 这样做对蚂蚁产生的直接影响是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且放款规模越大,资本要求愈高,而资本利润率会维持在一定水平,不会随规模放大而改变,赚钱效应就大打折扣。
在小微信贷专家嵇少峰看来,《暂行办法》会对开展类似联合贷款业务的Big Tech公司同样构成压力。“《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已酝酿数稿,这次未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上位法出台就提前公布,实在是因为金融 科技 跑得太快,监管有一定顾虑,也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11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提及金融 科技 时表示,银保监会一方面支持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创新,同时坚持创新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要为实体经济做贡献。按照金融 科技 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
随着《暂行办法》公布,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小贷牌照“含金量”缩水,申请一块网络小贷牌照,还不如去申请一张消金公司牌照。
按照《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这意味着,监管将全国经营的网络小贷牌照审批权限上收。此前,该权限掌握在各地金融监管手中,但由于地方监管尺度不一,市场乱象频出(如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
据网贷天眼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21日,市场上共有网络小贷牌照249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229张,已过公示期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网络小贷牌照20张。从地区来看,网络小贷牌照数量主要集中在广东、重庆、江西地区,这三个地区获得的牌照数量分别为54张、43张、20张。
“网络小贷在一个省开展业务完全没有意义,而想在全国展业的互联网小贷则需要银保监会审批,不再是地方金融监管局,这就意味着这个牌照跟消费金融公司一样,都由银保监会直接审批,门槛与难度已全面提升。”嵇少峰直言。
另据《暂行办法》,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对比消金公司3亿元的注册门槛,以及消金公司资产通过ABS(资产支持证券)出表后只要不持有劣后就可释放资本占用,不在杠杆率计算范围等,拿互联网小贷牌照的意义已经弱于消金。
嵇少峰进一步指出,全国性展业的互联网小贷将只是极个别的,不是普遍性牌照。而要求一次性实缴50亿元资本金,基本上全国也拿不出几家,而且因杠杆率限制套利空间消失,拿这个牌照的意义也不大。这就意味着, 互联网小贷牌照将可能成为一个极其小众的牌照,大部分公司面临转型、转让或退出。
而在上述背景下,网络小贷和消金公司牌照可能会出现“冷热不均”的情况,有业界人士担忧会出现新的监管套利。
在嵇少峰看来,消费金融公司一直处在银保监会监管范围内,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如果消金通过联合贷无限放杠杆,银保监会也肯定会出手,比如可通过补充规定或窗口指导等,对其加强管理。
“监管部门有必要考虑适当放宽做小微企业经营贷的互联网小贷准入门槛,这种业务与消金牌照之间不存在监管套利空间,也符合国家扶持小微、帮扶实业的政策方向。”嵇少峰说。
此前,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关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定义中所指的“金融机构”,彼时就引发争议。
而小贷公司地位的确定,还将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
今年9月16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
随着《暂行办法》的公布,正在申请转型小贷公司的P2P平台或陷入尴尬境地。
按照2019年下发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83号文”), 在合规、股东、转型方案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可以按照经营范围选择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或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在不超过公司住所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则指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83号文”指出,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与此同时,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报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
今年9月14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强调,各地要加快推进落实机构转型试点工作。“目前部分地方已批设网贷机构转型为区域内小贷公司,有关部门已审核同意部分地方网贷机构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各地要加快转型进度。”
9月16日,银保监会在《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亦强调,对依照“83号文”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但现在这些正在申请转型、已完成转型的P2P平台,或陷入尴尬境地:刚满足“83号文”的要求,接下来是否要按照《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而前述《暂行办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恐怕又会让不少谋求转型的P2P平台望而却步。
金融 科技 行业资深观察者毕研广直言,目前看到的《暂行办法》,10亿的实缴注册资本只是“入门级”,想要“升满级”做全国业务,需要50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难度确实太大。当前,大部分转型的P2P公司都转型为以助贷为主的金融 科技 公司。但是,从市场定价趋势和监管角度而言,谁都想拿一个“牌照”。说得通俗一点,谁都想要个“名分”。
“现在还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政策,对于P2P转型可能还是会按照“83号文”执行。这次《暂行办法》提出的要求,可能更多的是针对大型互联网公司背景的、已经在做这个事的金融 科技 机构。”上述接近地方监管的知情人士表示。
嵇少峰认为,此前根据“83号文”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的P2P平台,之后也得满足《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不可能存在差异化监管。
“其实这块牌照到最后已经没有多少‘含金量’,最多是增加展业的便利性,并非‘生死符’。当然如果能拿到,至少能够代表平台的合规身份。” 上述P2P平台负责人透露,之后会朝纯粹的助贷平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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