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法新规定
法律主观:
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个税 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 车船税 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 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 税收优惠 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 辽宁 安徽 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 福建 省、 厦门 市和 四川 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 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 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 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
民间借贷和银行及其他持牌金融提供的贷款不同,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的,但是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有上限规定。过去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是由24%、36%两个数字将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了合法利率、自然利率,不合法利率三个区间。
贷款利率在24%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偿还贷,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归还,那么债权人起诉借款用户,法院应予支持;贷款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属于自然利率,对于这部分贷款利率借款人已经按约定支付利息,之后要求债权人返还,那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36%的贷款利率就属于高利贷,违法了,这部分贷款利息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若已经偿还后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应予支持而现在,最高法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1年11月央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为8.35%,根据现行的一年期LPR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为15.4%,相比之前固定的“两线三区”规定,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了很多,这对于广大的借款用户来说是一个不错的消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lpr利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具体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定。
综上所述,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根据合同成立时央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确定,由于LPR利率是浮动的,所以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也会浮动。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税法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自然人借款可比照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按此规定,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企业的自有资金解决。
扩展资料
企业借款利息记账
在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在进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例,来进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记帐。比如,一家企业向工商银行进行借款,款额是100万,时间是三个月,利率是9%,财务人员进行做账处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当取得借款时,可以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100万,同时,计入短期借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0万。当产生利息可以进行计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计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项有两个方面。
一是如果不计提利息的话,在到期以后可以在直接支付时计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额是100万,计入财务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2.25万,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2.25万。
二是如果要按月来进行计提利息时,在第一个月预提利息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0.75万,计入应付利息或是预提费用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0.75万,以第一个月为例,连续几个会计分录都是一样;
当到期要进行归还借款利息时,可以计入短期借款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100万,计入应付利息或是预提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2.25万,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2.25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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