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容忍度
法律分析:1、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同时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会适度放开,由各家银行自己制定。2、放宽不良贷款容忍度,小微企业将迎来融资利好,但无论是对于小微企业还是银行,都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最大的挑战在于商业可持续性。小微企业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等现象都比较突出,即使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如何平稳维持仍是生存难题。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换档、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攀升的形势,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和核销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分支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未超出总行设置目标的,对于当年该分支机构经办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不良的从业人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前提下,可认定为已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免除其合规责任。
统一银行不良贷款计算口径利大于弊
原标题:统一银行不良贷款计算口径利大于弊
在近日召开的第203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银保监局表示,2018年在强化管控信用风险方面,督促银行机构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余额全部纳入不良贷款统计范畴。
这则新闻实际释放了银行保险监管当局对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从严的一种积极信号。监管当局这么做是审时度势之举,能够对金融风险做到未雨绸缪,是值得称道的。
事实上,此举并非是地方银保监局首次对不良贷款认定口径做出表态。2018年12月14日,当时的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印发《关于加强辖内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法人银行机构将存量逾期90天以上贷款于年底全部计入不良。之前亦有商业银行总行也下文要求下辖银行机构网点将逾期90天以上不良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统计范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银行多年前就有规定,早已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入不良贷款。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省(市)银保监局效仿上海和陕西的做法,也有更多的商业银行会主动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入不良贷款。
贷款逾期是否逾期90天,是监管当局制订的一条不良贷款监管杠杆。从当前银行业经营现实看,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应客观理性地看待。从短期看,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眼前经营利润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会侵蚀商业银行利润,导致商业银行整体经营利润的下滑,使商业银行各项考核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可能不会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从长期看,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范畴,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会对经营带来诸多利好。这种利好效应可能会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它将会遏制商业银行短期经营行为,迫使商业银行把长远可持续发展真正纳入经营发展目标,为商业银行经营步入良性轨道奠定坚实基础。因为监管部门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贷款范畴,既是对商业银行信贷盲目扩张的一种有效约束,同时也是倒逼商业银行认清客观经济形势、保持信贷稳健经营的一种有效鞭策。商业银行应时刻对当前国内外客观变化发展的经济金融形势保持及时关注和冷静审视的态度,适时转变信贷发展思路和理念,有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腾挪出更多信贷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投放才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减少信贷投放失误,不断提高信贷投放的效益,使商业银行经营始终运行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
其次,它有利于遏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客观、真实反映不良贷款,使信贷经营风险得到全面暴露,为监管部门制订正确监管政策、为政府制订宏观调控信贷政策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之前,由于监管部门在不良贷款统计上对不良贷款的确认和认定口径不严格,致使各地不良贷款统计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统计数据欠客观准确和不良贷款偏离度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真空”,才使得一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部门不良贷款监管,不断通过展期贷款等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性,使整个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不能真实暴露给监管部门及中央政府宏观决策部门,致使中央政府在制订不良贷款处置上和信贷结构调整及投放方向等政策方面的某些失误,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后果,必须引起各级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认真做实不良贷款。
再次,它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做足拨备,提高风险准备能力,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2017年3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具体内容将拨备覆盖率监管指标要求由原来的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指标要求由原来的2.5%调整为1.5%~2.5%。虽然要求有所降低,但前提条件是贷款分类要准确;如果不良贷款不能充分真实反映,将应提的贷款拨备不提取,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拨备覆盖提取不充足和拨备覆盖率不能充分覆盖信贷风险,将会使商业银行信贷抗风险能力不断弱化。而且,将该计入不良贷款的逾期贷款不计入,会加大商业利润不真实反映,促使商业银行进行利润盲目分配,也使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呈不断下滑趋势,对整个商业银行经营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最后,它有助于商业银行不断加强信贷内控,防止追求信贷规模盲目扩张行为,推动商业银行不断优化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源存量,通过不断提高信贷资源的活力来提高信贷经营效益,促进商业信贷投放的集约化和高效化,从根本上扭转信贷粗放经营局面。未来央行和银保监会会对商业银行信贷质量状况采取有所区别的信贷政策,并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信贷资产质量状态采取不同的容忍度和相应的机构问责措施,这会促使商业银行把追求信贷资产质量放在经营首位,克服盲目追求信贷规模扩张的倾向,有助于降低银行业的总体风险。
银监会调整方式是?
银行业期盼已久的拨备红线放松终成现实。昨天,北青报记者获悉,银监会于上周下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银监会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反映银行对信用风险的抵御能力,关系着银行财务稳健。银监会早前发布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此次银监会将拨备覆盖率及拨贷比监管“红线”整体下调也是合法合规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明文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同时,监管部门可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具体来看,调整方式是,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一行一策”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按照上述通知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单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各类机构实施细则及对单家银行的监管要求不能低于上述通知要求。对风险分类结果准确性高的银行,积极主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银行和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监管部门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与之相反的银行不能下调,还可能会适度提高。
对于银监会下调不良贷款考核和银保监会对不良贷款率的最新监管要求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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