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最高限额是多少
个人平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就是50万元;如果同时使用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且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正常缴纳的,那么最高额度就是70万元。
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是多少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上限按最高年工资基数的三倍乘以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是多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综合计算才可以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二、计算方法如下:
1、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房屋价格计算公式,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3、按账户余额,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4、按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
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扩展资料:
1、首付成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贷款利率
2、利率水平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自2015年8月2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五年期(含五年期)以下为2.75%,五年期以上为3.25%。
3、与商贷对比
同样贷款金额和还款年限,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能节省数万元利息。以一套40万的房屋为例,贷款28万。若商业贷款年限为25年,则月均还款1721元,25年付款总额516300元,支付利息总额高达236300元。
而同样是年限25年的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1548元,25年总还款464400元,支付利息总额184400元,比起商业贷款而言,每月能少支付173元月供,25年共节省利息支出近51900元。
同样贷款金额,同样还款数额,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不仅还款时间短,还款利息更少了许多。同样的,28万元贷款,若同样以1721元/月的金额还款,商业贷款还款300个月,历时25年,支付总额达516300元,支付利息236300元。
而公积金贷款在还款到第251个月,即在第21年时,全部本金及利息就已经还清,支付总额430715元,支付利息仅150715元,比商业贷款节省利息支出85585元。
4、贷款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仅广泛应用于新房的购买,在二手房购买方面的使用也十分普遍。由于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3.25%,比现行的商贷利率4.9%低了1.65个百分点,因此在大多数购房者脑海里已经形成普遍的概念:
使用公积金贷款比使用商业贷款省钱。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不仅仅只限于其利率优惠,还有贷款额度高、年限长、还款灵活方便等多种优势。
5、贷款上限
继北京市管公积金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国管公积金中心也于昨日公布,从1月1日起,购买政策房或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120万元。
与市管住房公积金不同,国管公积金中心管理的是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和央企职工的公积金,无论是缴存、提取还是贷款,走的都是国管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中心在通知中指出,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国管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今后也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另外,取消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1.5‰的担保服务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贷款额度
教师贷款可以贷多少?原来还有这么多门道!
; 教师是一个平凡又伟大的职业,在平常人的心目中,教师的工作是铁饭碗,虽然工资不一定很高,但是胜在稳定。在银行金融机构眼中,教师属于优质客户,所以教师凭资格证去申请贷款,有一定的优势,那么教师贷款可以贷多少呢?
一、手机信用贷款
现在很多银行、消费金融、民间贷款机构都有信用贷款,下载手机APP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就可以提交申请。
对于教师来说,申请这类贷款的优势并不是很明显,为什么呢?首先信用贷款门槛低,申请资料简单,很多只要填基本的身份信息、授权征信、绑定银行卡就可以了,机构并不知道借款人是教师,所以贷款额度并不一定很高。
除了有一些贷款需要职业认证,需要上传教师资格证;或者授权查询公积金,才会大大提高教师的贷款额度。
二、公积金贷款
教师这个职业在公积金贷款上有很大优势,因为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工作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极好,并且由国家财政代缴社保公积金,这些从征信报告上可以体现出来。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都会进行审核,教师贷款额度会高一点,不过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与当地政策有关,与职业无关,具体可以贷多少还要配合当地当前的房产政策来看。
教师的住房公积金问题
您好,我的职业是置业顾问,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首先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三:
1、需要你缴存期限不低于一年且中途无断档期。
2、首付达到三成或以上且贷款总额度不超过25万元上
限。
3、不可用于购买商业或投资类型物业。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上限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或夫妻双方)月缴款之和÷0.06×12个月×0.45×贷
款年限
如果贷款上限不足以支付,则可采用组合贷款,如需贷款30万,而公积金只能贷款18万,剩下部分则采用商业贷款。
最后关于你月供款的问题需要知道你准备贷款多少年,这
里为你提供一个(07年最新)计算房贷月供的网址:;msgID=537
另外,就目前的房产市场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很少有开发商愿意接受 公积金,因为办理公积金开发商不仅手续繁复且非常占压资金,首先得看合作银行是否配合其次还得看银行或开发商是否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并签署有贷款合同等等。我市公积金贷款必须等到整个项目封顶成现后才将钱打到开发商账户上,一般不是非常难卖的房子没几家开发商愿意采用。而且就算有开发商采用很多售楼人员都会告诉你没有做公积金贷款,(因为影响他提成领取时间)我市的房屋只要在三环内,单价低于1万的房子都是被“抢”完的。所以更多客户都只能选择商贷办理后凭备案表、身份证、首付款收据直接到公积金中心提现,或者等到将来退休再一次性提取出来,所以建议你在商贷上参考是否有省息方法,比如贷款时间长金额大,就使用固定利率贷款,(比目前基准利率高但是不受调息而变化)今年都加了5次息了。。汗!
另外粘贴百度网页中搜索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供你参考!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区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爱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的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多久消退和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信心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居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化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信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化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选手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立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信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填充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外负担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台票缴存额外负担为职工本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市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定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列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铁,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补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式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予贷款或者不准体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代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货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上本能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骨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工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瓣,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打骂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包头教师公积金贷款上限和包头公积金2020年贷款条件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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