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8000的公积金能贷多少
20万-40万。通常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20倍,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一般按2万计算,所以如果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8000元,那么最高可以申请到的贷款额度大概为20万-40万。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通知》(宿住房公积金〔2022〕16号),家庭中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家庭中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公积金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苏州公积金一万五在宿迁能贷款多少
苏州万公积金,可以贷款50万。
1.按照宿迁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2.按照宿迁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
3.按照宿迁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对购买宿迁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宿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宿迁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来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为15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基础上大大增加了,现在单职工可贷50万元,双职工可贷80万元,但规定首付款不得低于20%。
宿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综合计算才可以确定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宿迁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宿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1、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l2个月×贷款年数。. 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5年以内 (含5年)为40%,5至30年为45%。. 2、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房价的规定比例,该比例由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贷款限额同时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 退休年龄 内所交纳 住房公积金 数额的2倍,同时不超过本地最高贷款额度。. 3、贷款月还款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半。1、可贷款额度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5年以内(含5年)为40%,5至30年为45%。
2、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房价的规定比例,该比例由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同时不超最高贷款额度。
3、贷款月还款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半
4、贷款额度5、房屋买受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配偶缴存年限不满6个月,但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补缴不认定为正常连续缴存),可参与计算贷款度。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社保等部门查询该职工在所在单位工作的真实性。
6、个别单位或职工为了提高贷款额度,短期内突击提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可以按原公积金缴存标准计算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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