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公和第三人骗去把自己的房子去银行贷款,可以告他们吗?
如果被自己的老公还有第三人骗去把自己的房子去银行贷款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第三人,但是对于自己的老公,因为这个房子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只是属于家庭矛盾而已,还是尽量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老公骗妻子贷款算诈骗吗?
老公骗妻子贷款,如果对妻子造成了伤害,当然也算诈骗。夫妻之间也不能行骗。
被丈夫骗去银行贷款签字用于借新还旧妻子要还吗
这取决于妻子是否知道丈夫何时骗取了贷款。
知道了就退货。因为这种贷款诈骗属于夫妻共同行为,当然是要还的。如果你不知道,你可能不需要还钱。作为成年人,您应该知道您有责任签署。合同条款写得很清楚。当然,您应该负责签署合同。除非有几种情况,比如空白纸签名,或者强迫无意识签名,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这些都没有,你可以尝试与对方沟通,让他回复你。真的是骗你签的。您可以保留证据。
拓展资料: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
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骗他在银行贷款签了字这样还付法律责任吗?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银行贷款,女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需要根据借款的用途而界定。如果贷款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男女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如果能证明这个贷款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女方可以拒绝承担,但是不具有对外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首先,女方作为成年人,银行贷款合同签字的时候是需要本人确认合同内容的。由于经过本人确认签字,那说明应该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债务人;其次,女方如果留有足够的证据,该笔借款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可以产生内部对抗的效力,即可以向男方追偿;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由夫妻共同签名,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即使离婚,也是双方平分债务。
另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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