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变通方式有哪些?
一、企业间借贷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一)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 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 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 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二)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二、企业间借贷的变通方式有哪些?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 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 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 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 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政府有偿无息借款是什么意思?
无息贷款(interest-free loan)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中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
注:严格意义上说银行免息的叫无息贷款;政府或相对应机构买单的叫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利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民间组织全额或部分负担,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协议归还本金或少部分的利息。这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政府或民间组织对借款人的鼓励或支持。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愿申请、审查推荐、承诺担保和发放贷款四个步骤。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
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
银行转贷后贷不出来了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拓展资料:
一、 转贷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原借款人应该准备好所需资料,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款申请。
2、在银行审批同意以后,原借款人、银行、买方三方将签订相关协议。
3、然后,买方向贷款银行提出新的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和买方签订借款相关合同。
4、原借款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前往当地房产局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同时原借款人还要和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5、贷款银行将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原借款人的账户中,原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支付尚未还清的贷款利息,原合同终止。
二、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2)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上市公债,也称可转让公债,是指
公债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格式化的债务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以筹集财政资金。解说1。公共债务是各级政府借款的总称。中央政府债务称为中央债务,又称国债;地方政府债务称为地方债。我们地方政府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发债,所以人们往往把公债等同于国债。
2.公债是政府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共债务是有偿和自愿的。除了某些特定时期的强制债券,公众对是否认购、认购多少有完全的自主权。
3.公债是政府信用或金融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根据借贷偿还的商业信用原则,作为债务人获得收入或作为债权人安排支出,或称为金融信用。公共债务只是金融信用的一种形式。其他融资形式包括:政府向银行借款、财政支农周转金、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的金融贷款。
4.国债是政府可以使用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公债的性质1。公债是一种虚拟的借贷资本。
公共债券反映了债权人(公共债券的认购者)和债务人(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共债券发行期间,认购者提供其闲置资金,在偿还阶段,政府主要以税收支付本息。公共债务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区别在于,公共债务资本(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不是真正的资本,而只是一种虚拟资本。用于生产性支出的公共债务表现为无法提取的公共设施等国家的真实资本。
2.公共债务反映了一定的分配关系,是一种“递延税”
发行公债,就是政府用信用来集中一部分已经分配出去的、有归宿的国民收入。公共债务资金的使用,是指政府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对征收的资金进行再分配;公共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主要由国家的定期所得税承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债务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公债的作用1。理论界的两种认识
1)反对公债存在和发展的观点。
古典经济学派大多如此。他们认为,公共债务的负面影响包括:
公债减少了生产资本,妨碍了工商业的合法投资;用公共债务来弥补财政赤字会鼓励武断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负债会增加未来的财务困难;公债往往以高额利润吸引买家,会让富人享受利润,使财富分配不均,不断扩大公债,增加市场的信用,促进价格上涨等等。
2)主张大力发展公债的思想。
现代凯恩斯学派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他们将公共债务与赤字和补偿性财政政策联系在一起,并称赞公共债务。萨缪尔森认为:
公共债务不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而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会增加净收入;公共债务不是阻碍经济增长的因素,而是使经济稳步发展的因素;不应限制公债的数额,发行公债不仅应视为国债,还应视为国家资产;公共债务不会增加人们的负担。因此,大量发行公债有利于经济繁荣和充分就业。
2.国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从财政角度看,公债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是弥补赤字、解决财政困难的有效手段。
当国家财政支出暂时超过收入,出现暂时的急用时,发行公债相对简单,可以救急。从长期来看,公共债务仍然是筹集建设资金的较好形式。一些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的项目,如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
2)从经济角度看,公债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调节积累和消费,促进它们之间比例关系的合理化。公募债券采用信用的方式,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只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适当发行公债可以使两者的比例关系变得正常。
B.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C.调整金融市场,保持经济稳定。国债是一种金融资产和证券,国债市场可以成为间接调控金融市场的政策工具。
D.调节社会总需求,促进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发行公共债券1。发行公共债券的条件
1)发行的公债数量
2)公共债务期限
3)公债发行价格
4)公债利率
此外,公共债券的发行条件还包括公共债券的面值和编号;发行公共债券的名称和目的;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和支付时间;还本付息的方式;关于国债发行单位和债券流动性的规定等。
2.发行公共债券的方式。
公债的发行方式,是指用来推销公债的方法和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类:
1)公募方式。公开发行方式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募集债券的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偿债券。具体有三种方式:直接公开发行、间接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竞价。
2)承销方式
3)公开发售法公开债券的存在条件1。公债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
公共债务总是与国家职能密切相关。早期的公共债务主要是财政困难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大,国家干预经济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实现国家干预和经济调节的功能,就必须把公债作为重要的工具。
2.公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1)充裕的闲置资金。只有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上才会有充足稳定的闲置资金,这是发行公债的物质条件。
2)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完善是发行公债的必要技术条件,否则就没有发行公债的有效手段和工具。
3)公债的存在和发展也必须适应商品货币经济下的社会意识。公债种类1。根据发行期限,公共债券可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
短期债券是指一年内发行的债券,也称为浮动债券。短期公债流动性高,因此成为资本市场买卖的主要对象。它是实施货币政策、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政策工具。
中期债券是指1至10年内发行的债券。政府可以长期使用这笔资金,因此在许多国家占有重要地位。
长期债券是指期限超过10年的债券,包括永久债券或无限期债券。发行长期债券,政府长期使用资金。然而,由于发行期限过长,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会受到货币和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长期债券往往很难出售。
2.根据发行地区,公共债券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外国债券。
该国政府发行的贷款和债券是国内公共债券,简称国内债券。发行对象为国内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组织及个人。并且发行和偿还都以本币结算,一般不会影响国际收支。
其他国家政府、银行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以及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都是外国债券,简称外债。
3.根据能否自由流通,公募债券可分为上市债券和非上市债券。
可以在债券市场上出售并可以转让的公共债券称为上市公共债券。公共债务的上市增强了公共债务的流动性,使其更容易出售。大多数公共债务可以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
不可转让债券被称为非上市公司。一些债券之所以被限制出售,往往有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定原因和目的。为了保证发行,政府通常要在利率和还款方式上给予一些优惠。
4.按照借款形式,公债可分为契约性借款和发行公债。
政府合同贷款是指政府与债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签订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或合同。
公债,即向社会单位、企业和个人借款,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发债具有普适性,适用范围广。
5.其他分类方法。按发行主体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按公债的计量单位,可分为实物债券和货币债券;按利息状况可分为附息债券和有奖债券;根据公共债务的目的,可以分为生产性公共债务和非生产性公共债务。偿还公共债务偿还公共债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还款方式;二是还款资金来源。
1.国债还款方式:买卖法、比例还款法、循环还款法(规定各种号码的还款期限,认购免费)、抽奖还款法、一次性还款法。
2.公共债务偿还资金的来源。政府债券到期需要还本付息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直接预算拨款、偿还预算盈余、发行新债券、偿还旧债、建立偿债基金等。公债和国债的区别。公共债务:公共债务是政府根据确认原则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活动。同代的国家大多在本国法律中规定,必要时,政府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和其他政府借款。贷款形式的收入是政府的债务收入,也是政府的一种债务。政府在借款时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因此,在整个债券活动中,政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总的来说,这种关系是一种双方自愿的交易关系,与税收所体现的政府对纳税人单方面强制、无偿征收所形成的征收关系完全不同。
国债:国债有时也叫国债。在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国家,这两个概念是一致的,即都指中央政府的举债。但在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国家,中央政府的举债一般称为国债,地方政府的举债只能称为公债或地方债。
所以,公债=国债+地方债(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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