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不属于利息性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款服务可以抵扣进项吗
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贷款服务费用,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
一、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二、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如今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四、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
为什么购进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务局解释因为存款利息不征税, 但是贷款途径不都是从银行啊,如果从
因为你存款取得利息国家不征你的税,一样呀,你从银行贷款,不就该不能抵扣吗?不然,你想抵扣,国家对你的存款利息收入也该征税了。
还有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在银行贷款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链条式”税制运行的一个特例,主要基于接受存款服务的存款者收取的存款利息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未被纳入增值税征管范畴,即存款服务不征增值税。因为存款作为经济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如果对其征收增值税,社会影响极大,且通过增值税链条传导税负转移到最终环节,其承担者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这样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营改增”在打通抵扣链条、降低各行业税负时,还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故此,在存贷款服务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制定了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提供贷款服务的交税,而购买贷款服务的不交税
贷款利息和服务费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贷款利息和与贷款相关的服务费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是不可以抵扣。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贷款服务费抵扣问题和贷款服务费账务处理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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