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贷款之担保公司
; 发展历程
无抵押贷款公司这种称谓仅局限在我国境内,与国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种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定义和经营范围都有所不同。2009年8月11日银监会下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通知,规范了我国贷款担保公司的行为。正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抵押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按照经验,现在正规贷款公司非常少,如果大家想要贷款,建议到正规的银行,这样资金才有保障。有位成都的网友说,成都乃至全国都没有所谓正规的小额无抵押贷款公司,或者是骗前期费用,或者就是高利贷。在成都,可以考虑渣打银行现贷派,它属于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方式,依据是您提供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和您的信用记录。只要能证明您有稳定的收入,同时信用记录良好,那么您的申请就很有可能获得批准。
总之,我们贷款就要保险起见,毕竟现在正规贷款公司实在少,老百姓的钱都是辛苦赚来的,不能转眼就被骗了,因而我们在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担保公司的正规性。
合格担保公司的七大标准
标准一 人员素质追求更高
由于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特殊性,所以融资担保业务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便是业务经营人员的项目运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共同构成的人员综合素质因素。这其中,业务经营人员的项目运作能力高,则对融资担保项目的整体把控程度就强。反之,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一旦出现失控情况,就会造成出资人资金的损失。对担保公司而言,业务经营人员具备合格的项目运作能力,还只是为融资担保项目的成功运作上好一道保险。要想全面确保项目运作的成功,就必须重点关注到业务经营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毕竟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体系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也是担保公司在项目运作前期,就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标准二 代偿承诺必须兑现
对出资人资金安全负责任的投资担保公司,在向出资人介绍高质量的融资项目时,往往会对出资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并对用资人的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而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就是指
用资人在借款到期日未能及时还款或足额还款的,担保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用资人垫付出资人的相关资金。
保证出资人的资金最多只逾期三个工作日,就能全部回收。
投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再结合借贷合同经过司法公证后的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标准三 业务办理务必规范
如果说拥有雄厚的企业实力,是担保公司搏击激烈市场竞争的先天优势,那么经营管理体系更先进,业务办理流程更规范,则是担保公司获得各方认可,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如何从源头上有效杜绝资金安全隐患,不仅是出资人要面临的难题,更是作为项目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公司,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严谨、规范的业务办理流程的制定和实施,则能从源头上将不利于出资人资金安全的因素及早过滤掉。这就是那些业务办理流程不规范的担保公司,在项目运作上容易造成出资人资金损失的症结所在。
标准四 风险防控不能松懈
据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介绍,担保公司的企业核心实力,就是对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的有效防控能力。任何一家担保公司只要开展业务,业务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最佳状态,也只是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尽可能低的范围内,做到于风险防控中创造企业利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担保公司对一般类型的融资担保业务会收取3%的项目担保费。也就是说担保公司在获利3元的时候,需要同时承担100元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见,业务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担保企业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
标准五 企业实力但求雄厚
优选民营担保公司的第一条谷柯标准,就是选择企业实力更为雄厚的担保公司。可是,怎样的担保公司才算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呢?首先,我们要看的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多少。其次要看的是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规模直接受到经营人员人数的制约,而经营人员人数又受到经营场地面积大小的制约,经营规模大的公司往往需要面积更大的经营场地来做支撑。当然,一些拥有自有产权经营场地的担保公司,在企业实力上也比租赁经营场地的公司更胜一筹。最后要关注的就是公司是否拥有更多的高质量融资项目,可供出资人进行比较和筛选。选择高质量的融资项目,不仅能保障出资人的资金更安全,还能保证出资人获得理想的投资预期年化收益。
标准六 强制公证应该执行
判定担保公司是不是信誉良好,业务办理流程规范的优选担保公司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在办理融资担保业务时,是否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将借贷合同送至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出资人获得公证机关的合同公证保障后,可享受到的权利是,一旦用资人到期不能偿还出资人的借款,包括相应的利息时,公证处就可以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书,由出资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出资人的借款资金不受损失。
标准七 从业资质是否完备
虽然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并不高,并经过2009年“井喷”式快速发展,在河南全省注册的民营信用担保机构已突破700家的规模,但是,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取得《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的民营担保公司却屈指可数。绝大多数的民营担保机构,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仅限于办理民间借贷。真正在做中小企业银行借款担保业务的,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而这几家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均在第一时间向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递交了登记备案申请。如果把营业执照看做是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资质的话,那么信用备案证就是担保公司的从业资质等级证明。那些还没有正式经过政府备案的担保机构,在新一轮的行业洗牌中将面临被淘汰出局的窘境。
担保公司意义优势
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介绍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另外,在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预期年化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其次,事后风险释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投资担保甚至3天)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另一,担保公司时效性快。作为银行,其固有的贷款模式流程,造成中小企业主大量时间浪费;而担保公司恰恰表现出灵活多变的为不同企业设计专用的融资方案模式,大大节省了企业主的时间与精力,能迎合企业主急用资金的需求。
再者,担保公司在抵押基础上的授信,额度大大超过抵押资产值。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需求资金。例如,北京万才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承诚投资担保公司,就可以为企业提供综合授信最高达240%的贷款模型。
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担保公司以前归类为准金融类机构,现在属于非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属于纯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那么担保公司做的就是银行不愿意做的那部分业务,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
担保公司的优势就是门槛低,办事效率高,放款速度快,接受各种形式的抵质押物做为反担保措施,比如房产、车辆、商标、股权等等抵质押物。
担保公司资金要求
投资担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如果跨地区担保,则需达1亿以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一段时间。
从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记情况来看,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北京市工商局对担保公司登记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暂缓登记担保类公司;浙江省工商局仅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进行登记;江苏省工商局登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非融资性担保”等。
为统一规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二、新设立、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四、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先经省金融办审批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国家、省有关审批登记政策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如何识别正规担保公司
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天天播放各种骗局还有人上当呢,不见得看完这篇文章的人以后就不会上当,只是鉴于工作中经常会听到客户给我们谈起之前在申请贷款的时候被骗的经历,所以在此整理一下某些打着可以替客户办理贷款的旗号在外招摇撞骗的骗子公司常用的骗子伎俩供大家参考,也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识别一下真假,谨防上当!
骗术一、代办大额信用卡:这种骗术经常能骗到一些对贷款知识缺乏又急于用钱的中年人。骗子一般会号称能给你做手续办出大额的信用卡再帮你提现,收取你手续费。最后信用卡办下来办不下来手续费都不退你了!首先,银行办信用卡都是免费的,而且额度的大小是根据个人的资产情况和征信情况来的,并不是你交钱就批得多不交钱就不给批,所以什么所谓的跟银行关系好,跟行长关系好能帮你批大额信用卡,这些手续费也是拿去打点银行的谎言一般人过过脑子就能想出来。办个信用卡你能交多少钱啊,最多200块钱吧?再多了您也不愿意掏啊,暂且不说信用卡审批这事不归行长管,就是归他管人家行长什么身份啊?为了你这200块钱的蝇头小利去违反银监会的规定冒着被开除的风险给你一手遮天办张信用卡?
骗术二、无抵押贷款:这种骗术经常会骗到那些刚刚步入社会,想要自己创业又没有任何资产的人。当今社会,亲戚朋友之间借钱都那么难,和你非亲非故的贷款公司凭什么什么都不要就把钱借给你?真以为像香港黑帮电影里演的一样你不还钱找几个打手去你家泼汽油刷钱啊?这种所谓无抵押的公司一般都会事先给你把前景描述得非常的美好,然后向你收取所谓的调查费、家访费、手续费等等最后的结果不是所谓的贷款公司跑掉就是你的资格不符合公司放款要求,不过您之前支付的手续费不能退了!更有甚者直接就绕到第一个骗术,让你办大额信用卡 ?
骗术三、包办贷款:这种骗术经常会骗到一些拥有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和个人资信和条件都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的人。这种骗术和信用卡异曲同工,不管你抵押的房产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要求,不管你个人资信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我们都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关系和行长的关系暗箱操作给你做贷款。既然您已经知道自己不符合银行的条件,要想我们帮你做成贷款那就必须要支付一些费用来打点银行里的人最后的结果还用说吗?还不就是人去楼空或者手续费不能退!。
银监局对银行员工贷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具体包括以下处理方式:
1.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不管是否到期,都应在清理期限内进行偿还。对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本人做出还款书面承诺;对还款书面承诺到期仍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还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所在单位责令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转担保手续,不能办理转担保手续的,应落实保证责任,并以其本人财产补办抵押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3.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贷款。
对于工作人员介绍的贷款,由所在单位责令介绍人限期核实借款手续、落实借款人还款计划;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清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借新还旧贷款条件新政策
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属于周转性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按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银监会关于贷款担保和银监出台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依据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