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要自己买房自己贷款自己装修,不让我家出钱,坚决不写我的名字 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新婚姻法出现的普通问题,我的理解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你并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你心里的这个疙瘩,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法律上白纸黑字写了的。即使从协商的角度来说,你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假设你采取比较常见的做法:不写你的名字就不结婚。男的心里会怎么想呢?即使他为了结婚妥协了,表面上看起来解决了你的心理疙瘩,你们可以结婚了,可这个疙瘩并没有消失,而是从一个疙瘩变成两个疙瘩了。男的心里会想:我家买的房子,你一定要加上你的名字,万一以后有什么问题,你是有补偿了,可我要把自己买的房子送一半给一个和我离婚的女人,这时候,他心里能平衡吗?而你心里的问题也同样没有解决,现在出现的这个问题会永远留在你心里:还没结婚,你就开始防着我以后分你的财产了,你太能算计了。这些想法都是人之常情,避免不了。所以现在的这个事情的影响力会贯穿你们婚姻生活的全部时间,而且,一旦以后两人出现争执,这个疙瘩就会同时对两个人的心理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这其实是一个死结,从他提出不写你名字开始,你有了疙瘩,从你提出要写你的名字开始,他也有了同样的疙瘩。我觉得,还是应该回归婚姻的本身,你爱这个男人并且信任他,愿意同他一起生活,那就结。他买了房子也是和你一起住嘛,至于以后,就看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了,这个是你也是他可以努力的内容。这不是唱高调,很多结了婚都没有房子的人也能一起走下去。但你既然在这里提了这个问题,我觉得你心里对这段关系还是有不少疑问的,我觉得你可能做不到这个。唯一一个折中一些的方法,你坚持双方各出一半首付,婚后一起供房。这样谁也别觉得谁占便宜。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方法,但这并没有解决你们之间的不信任感,顶多也就是让双方心里的那个疙瘩小一些,只不过这个妥协还在双方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也是我能想到的最好的解决方法了。
男友婚前自己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前做公证,以后要离婚房子首付和婚前他还的贷款钱能作为我们共有财产吗?
可以公证,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为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后进行公证,效力最高,法院直接采信。但约定后要带公证书到房管局变更所有权。登记为约定的所有才能万无一失。 没有约定就按新解释。
男朋友婚前贷款按揭买房,现在要结婚了,怎么才能保障我的权益?
男朋友婚前贷款按揭买房,现在要结婚了,想要有效保障自身的利益,那么就要商量好还贷款的事情。另外也要求对方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这套房子是男子花大量的钱财购买的,但是婚后贷款是需要有男子或者女子共同偿还的。这个时候如果不加上自己的名字,不仅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而且也损失了自己相应的权益。
其实很多男性朋友都打着这样的一个如意算盘,认为婚前将房子贷款买下,婚后自己还贷款,不加女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而且女性朋友也都不是傻子,因为结婚之后,两个人的工资就属于共同财产,男性朋友如果拿着自己的工资,去偿还房贷的话,那么生活当中的开销,就必定得让女性朋友掏钱。因此女性朋友千万不要这么傻,一定要求加名字,也可以适当的让男朋友签署一个协议。
因为婚后是需要两个人共同偿还房贷的,如果不加名字的话,就会损失自己的利益,而且房子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时自己还贷的时候,也要将还贷的记录包括证据保留好,这样一旦离婚的话,也能够将证据拿出来,从而要求男方退还自己还贷款的那部分。而且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买房,都要涉及到夫妻双方还贷的问题,而且也要面临着房子增值各方面,这个时候夫妻双方应该是共同平分的。
所以女性朋友一定要了解这些事情,如果对方一直说为了自己好,也不需要自己还贷款的话,那么也要让男朋友拿出生活开销部分,不然这就属于一种不合理的行为。虽然婚前买房是属于男性朋友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个时候尽量全款购买,如果一旦贷款的话,就需要动用两个人婚后的财产来还贷。
新婚姻法出台后,婚前男友自己付首付买房,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婚后我要是买房是否算二套房?
根据最高法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前段时间在征求意见,不知道目前有没有生效)婚前男友首付买房且证上只有他名字的在离婚时会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表面上看来确实与目前二套房认定中的“认房又认贷”及“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有所冲突。但是个人认为细想下来你说的情况还是应该属于二套房:
1。虽然已购房属男方个人财产,但你们同属一个家庭,而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来认定。
2。司法解释三是在离婚分财产中有效,而买房、按揭等应该以房产部门、银监部门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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