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提前宣布到期,罚息应否支持及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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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终1286号(编者注:此为裁判文书网2022年6月7日发布,本案最高法院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有所遗漏),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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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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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威尔登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中关于威尔登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的16807198元罚息的判决,改判威尔登公司无需向信达公司支付罚息 。事实和理由:
(一)《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借款凭证》所对应的债务不应当受《借款合同》有关罚息条款约束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8375万元用于威尔登公司置换交通银行存量贷款,14125万元用于归还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借款,2500万元用于归还潮濠公司借款,实际用于威尔登公司的借款仅为8375万元, 但一审判决却将所有借款计算罚息并由威尔登公司承担,对威尔登公司不公。
(二)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到期,不应当计算罚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是指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收取的款项。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5年,自首次提款之日即2011年9月2日起计算,届满日期为2026年8月19日。 借款期限没有届满,威尔登公司未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计算罚息的条件未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罚息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息为16807198元,但对于罚息的计算利率、起始时间、计算罚息的本金标准均没有列明,存在不当。
(四) 一审法院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程序不当。 胡某某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死亡后,一审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并追加继承胡某某财产的继承人为当事人。
(五) 信达公司主张的罚息起算日期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 。信达公司主张从2017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罚息,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威尔登公司从2011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借款开始,截至2017年10月18日,仅拖欠利息约90万元,且威尔登公司已经提供价值远超借款本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工行开发区支行应该给予威尔登公司一个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罚息的起算时间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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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威尔登公司是否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罚息。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2011年8月19日,工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威尔登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第二部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条款”第8.3条明确约定:“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2017年10月18日,因威尔登公司涉诉、资产被司法查封, 工行开发区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威尔登公司未偿还的所有借款立即到期 。威尔登公司在借款被宣布立即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信达公司作为工行开发区支行权利的受让人有权依约向威尔登公司主张罚息 。
威尔登公司上诉主张《借款合同》约定其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借款14125万元、归还潮濠公司借款2500万元,该两部分款项并非威尔登公司使用,因此产生的罚息不应当由威尔登公司承担,与《借款合同》的上述约定明显不符。《借款合同》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2.1条中 关于借款用途或者使用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威尔登公司作为借款人依约承担偿付案涉全部借款本息责任的基本认定 ,威尔登公司的上诉事由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是否有误的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胡某某去世,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准许信达公司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程序并无不当。信达公司( 编者注: 判决中有所混淆,似应为威尔登公司)上诉据此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并追加继承胡某某财产继承人为当事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银行贷款提前通知书严重吗
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是非常严重的。通常情况下只有逾期还款严重的客户才会收到银行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这意味着要提前将全部贷款还清,不论贷款金额是多少,还可能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因为一旦收到通知书,其他银行和机构也很难会贷到款,甚至可能会因为无法还款承担法律责任。
一、一、贷款提前到期通知的含义是什么?
目前,理论界对此类权利的性质和定义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意味着双方解除合同,也有人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是解除合同,只是修改合同履行期限,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同时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合同解除权并行。提前宣告贷款到期,只是在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贷款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是加速贷款到期的权利主张。
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未分期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到价款总额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总额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提前宣告贷款到期不是解除合同的方式之一。诚然,后果可能相同,但法律意义不同。
由此可见,只要接到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就需要及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改正,并且将贷款全部还完,如果金额较大无法还钱,银行可能会将将此人告上法院,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甚至会对房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拍卖。建议大家在贷款后一定要定期还款。
银行贷款可以宣布提前到期吗
法律分析:银行贷款可不以宣布提前到期,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2.集体企业贷款。3.私营企业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宣布提前到期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在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的时候肯定有约定,如债务人出现重大风险,对债权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违约或单方面说明不履行义务时要提前收贷,那虽然没提及解除合同字样,但实质如果贷款宣布提前到期,也就是将原有合同或者协议解除了,才能宣布提前到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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