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融资优势是什么?有哪些模式?
房地产信托融资是未来房地产行业融资的一个趋势,房地产信托融资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企业青睐,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房地产信托融资有不同的模式,是未来房地产行业融资的一个趋势。房地产信托融资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企业青睐,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信托融资创新空间宽广并具有巨大的灵活性。信托具备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综合融资平台优势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一个企业或项目的组合融资。信托可以与银行互补互动。银行具有资金优势信托具有制度优势和灵活的创新性。信托在供给方式上也十分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突出表现在信托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决方案从开发资金、流动资金到后期的消费资金乃至一些特殊问题如“烂尾楼”等都可以通过信托解决从而增大市场供需双方的选择空间。
2、信托具有财产隔离功能。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主要体现在受现行法律、法规充分保护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信托设立以后其财产处于这么一种“特殊状态”它既能充分地体现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意愿”、“利益”和“特殊目的”又不记在委托人的所有权益项下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而存在它名义上为受托人所有但又不失为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对其自有资产的处置方式迥然不同受托人必须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或“特殊目的”而努力而不得用信托财产为自身谋取利益每一个信托隔绝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账户甚至于出现受托人解散等极端情况时信托财产仍能保持其独立存在按约定或法院判定由新的受托人承接。在我国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业内所谓的“一法两规”的强有力支撑。
3、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可以不受通过银行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约束也能够弥补121号文规定的只有主体结构封顶才能按揭所造成的中间消费融资的断裂。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利用信托融资充分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实现多元化融资巩固资金链条。
房地产信托融资有以下四种模式:
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市场中不特定(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然后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贷给开发商,开发商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则定期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受益,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偿还本金给投资者。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
财产受益型信托融资模式
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来购买优先受益权,并且在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信托公司则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而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混合型信托融资模式(夹层融资型)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贷款类和股权类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通过股权和债权和组合满足开发商对项目资金的需求。
基金或者信托中的投资期限,例如3+1或者3+2具体是什么意思?
3+1是指项目可能延长一年,3+2是指项目可能延长两年。
若是封闭式基金,发行时在协议中,都要约定基金期限。到期后结算,基金持有者拿回自己的收益。基金本身可以转化为开放式基金。
若是开放式基金,就因为是开放的,所以在发行时的协议中,没有基金期限的规定。没有衰败到基金“清仓”的条件规定,它就一直运营下去。
扩展资料:
基金投资的期限与额度:
一般而言,能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者可采用较积极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可以选择较高的比例投资风险偏高的资产,如股票、股票型基金等。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人在投资组合中应以风险较低、风格稳健的资产为主,如定期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
由此看来,基金投资应占资产(收入)的多少百分比才合适,需要视投资组合中其他资产配置的状况而定。
举例来说,如果您投资的资产中已经有相当多的股票,那么可以考虑将部分投资转换到股票型基金上,这样可以降低投资单一股票的风险,同时还可享受股票投资的收益增长。
另外再搭配定期存款、债券或是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若是资产配置已经相当保守,定期存款、债券占了大多数,那么可以通过增加偏股型基金的方式来提高收益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投资
什么是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有何区别
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
2、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二、形式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2、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三、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
1、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
2、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
四、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
1、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2、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贷款
什么是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在谈到 贷款 时,我们经常会听到两种贷款形式,一种是信托贷款,另一种是委托贷款。那么什么是信托贷款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所谓信托贷款,简单的来说就是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用途、 利率 、和期限等事项,把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并且在到期时负责将这笔款项按时收回的一种金融业务形式。在发放这笔资金时银行在发放对象的选择和资金用途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自主权,而且还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资信和资金管理优势来增强资金的安全性。
那么,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呢?
首先,资金的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只是把资金的运用做了一定的调整。把本来应该拨款的委托单位该换成了金融信托机构的贷款,而委托人和用款单位两者之间的关系变为了信托机构和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但是这种改变并没有对资金的性质产生任何影响。在这方面,信托贷款所利用的是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在保障受益人 收益 的前提下自主的选择发放对象和用途,所以本质上将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做了相应的改变,更加具备银行贷款的特征。
其次,对信贷的影响不同
因为委托贷款只是根据委托单位的意愿来使用委托资金,所以委托资金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一次性的,所以对信贷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而且信用规模的扩张程度也相对较小。反观信托贷款,是一种重复性的贷款形式,资金会不断的周转运作,所以对信用规模和信贷计划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上面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对于信托贷款22的期限模式和信托 贷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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