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哪些贷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地区城市发展进程不一样,其补贴政策和规定的内容也是有所区别的,但是目前多数地区的补贴政策如下:1、首套房首付低;2、房贷利率较低;3、契税税率优惠。
个人首次购房一般各地都是享受首套房补贴政策的,很多人对其首套房补贴政策不是很了解。首次购买住房,包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
各个地区城市发展进程不一样,其补贴政策和规定的内容也是有所区别的,但是目前多数地区的补贴政策如下:
1、首套房首付低:首套房首付一般是三成起,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首付低至二成起,具体以城市规定为准。
2、房贷利率较低:目前我国的基准利率是4.9%,在部分城市首套房的利率可能为基准利率上浮5%-10%,又或者是按照基准利率执行,如果购房者是购买的二套房的话,其贷款利率可能会达到基准利率上浮20%。
3、契税税率优惠:一般情况下,其首套房契税税率可按房屋面积大小享受一些减免,并且首套房的购房面积小于90㎡(含),契税税率为1%;若购房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1.5%。
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享受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抵扣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没有所谓贷款抵扣个税
而是说购房贷款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在中国没有实行个人申报的情况下,这根本就是空谈。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所得税法所称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但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工资薪金的企业职工,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所指的内容。
2. 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税前扣除
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应该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规范导致的,借此机会,胡说财税为大家温故知新,普及一下工资薪金以及相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即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设置:
(1)工资;
(2)职工福利费;
(3)社会保险费,下设三级科目: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
(6)职工教育经费;
(7)非货币性福利;
(8)辞退福利;
(9)股份支付。
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按照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职工薪酬(不含辞退福利)确认为一项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税率、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下调的原因
这是政府在运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
现在经济危机,政府可运用经济杠杆刺激经济上升;当经济过热时,运用经济杠杆使经济降温,从而使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1、税率
降低税率,一是节约企业成本,降低商品成本,二是可以使企业保留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消费,从而促使经济升温。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下调可以使企业扩大贷款规模,从而扩大投资和消费规模。但贷款利率取决于基准利率,所以严格说来,贷款利率不是经济杠杆,只是经济杠杆之一(基准利率)的表现形式或效果。
3、存款准备率
降低存款准备率,可使银行增加贷款投放量,使更多的货币投放市场,扩大社会投资和消费。银行法规定,银行吸收的存款要扣除一定比例(比如8%)的金额,存入中央银行,剩下的钱才能放贷。如果降低这一比率,则银行可以增加放贷数量,而且这个增加的比率是存款准备率降低比率的N倍(说来话长,你不允许发挥,这里只能遵命)。
经济杠杆另外还有公开市场操作、公共支出、基准利率、汇率、最低工资等。。。
已减值贷款利息收入与增值税的关系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两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已减值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文件在新税法出台后是否已失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明确废止。
现行法规下,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执行,即: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今年多次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行为属于是货币政策吗?
调整利息属于货币政策。
降低利息税税率属于财政政策。
其他宏观政策如发改委等部门对房地产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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