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吗?怎么取?
可以。
一、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四)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五)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五、租房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身份证明材料: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四)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五)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六)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六、购买商品房提取: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提供:
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七)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扩展资料:
(一)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二)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五)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经职工本人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上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
(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七)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斤级管理中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提取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商品房提取
河南南阳南召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申请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的常住城镇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5、具有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6、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付清房款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已竣工的,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据或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年以内。
7、其他规定。借款人购房支取公积金后,必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方有资格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贷款一年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第二次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1)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夫妻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
(2)根据房价一定比例确定的限额。购买新建住房、二手住房、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70%。工程造价由各管理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和当地平均造价具体确定。
(3)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确定的限额。抵押物为多层以上单元房的,按评估现值的70%计算贷款限额;为自建民房的按房地产评估现值(含土地)的50%计算贷款限额。
(4)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月还款能力按月工资之和的50%计算。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及保证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四、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现房抵押、期房抵押、职工联保、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等。
1、现房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同意。
2、期房抵押是指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借款人采取期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售房单位须与市中心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并依法办理期房抵押预登记手续。
3、职工联保是指具有贷款资格的职工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根据借款人、配偶与担保人缴存公积金余额占申请贷款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实行一人联保、二人联保或三人联保。具体比例根据不同时期的最高贷款限额和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另行确定。目前,8万元以下的贷款,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额35%以上的可以实行一人联保;8—15万元的贷款,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额30%以上的,可以实行二人联保;15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达到25%以上的实行三人联保;不符合上述保证条件的选择其他形式担保。
4、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5、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有价证券须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6、以现房抵押、职工联保或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保证人或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抵押、保证或质押合同。
五、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建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和契税票据;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及30%以上首付款收据;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翻建房屋的产权证;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大修房屋产权证。
6、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未被抵押的证明;以期房抵押的,须由售房单位与市中心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书,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职工联保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收入证明;担保公司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书;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六、贷款程序
1、借款人到各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咨询,可以贷款的,根据不同情况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及其他资料,由借款人填写。
2、借款人备齐规定的相关资料后送交管理部初审、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有效、首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情况;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真实、稳定,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贷款担保是否可靠。对贷款有异议的,要进行贷前调查,凡贷款项目未动工的不予贷款
3、管理部通过初审、审核,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并及时报送市中心审批。
4、经市中心同意的贷款,受委托银行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完善抵押、质押手续,并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帐户。
市中心统一调配资金,若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各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和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领取审批资料。
七、贷款偿还
1、公积金贷款偿还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
3、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须在贷款满一年后办理。
4、借款人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
八、贷后管理
各管理部要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违约处理:对欠还2—6个月的借款人,采取电话、上门催收的方式;对欠还6—9月的借款人,采取发放律师函催收的方式;对欠还9个月以上或已到期恶意不还的,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依法提前收回或处分抵押物。要认真做好贷款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按月及时向市中心信贷科报送公积金贷款回收情况及欠还、逾期贷款明细报表。
九、监督检查
市中心信贷科负责对各受托银行、房产评估机构、担保公司、各管理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受理职工对贷款业务的投诉。
1、根据市中心的贷款规定,检查监督各管理部贷款业务办理情况,对办理贷款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人员,将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2、按照市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每年根据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逾期情况对受托银行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将市中心审批的公积金贷款发放给借款人,有无越权发放贷款;是否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正常扣还贷款本息,所扣贷款本息是否及时划转市中心帐户;是否根据资产分类的要求,每月及时统计出公积金贷款欠还户和逾期户并报送市中心各管理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进行催收。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受托银行纠正或根据委托银行贷款协议约定,扣减受托银行手续费、取消承办贷款业务资格或划转公积金存款。
3、不定期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样检查,监督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发现问题,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处理,直至取消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资格。
4、及时了解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情况、保证金帐户及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情况,发现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根据协议约定及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直接从保证金帐户中划款还本付息。
5、对房产开发单位办理期房抵押预登记公积金贷款,要不定期检查开发商及项目进展情况,对所贷款的楼盘跟踪调查,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希望可以帮到你
济南取公积金的站前街9号具体位置
具体位置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3楼东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联系电话:12329。
受理时间:早9点至下午5点。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核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管理部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岳编办[2011]153号),管理中心内设6个科室,分别为综合科、计划发展科、稽核监察科、贷款管理科、财务管理科和信息管理科。
⑴ 综合科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后勤和接待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考核、相关工作督查和文明创建实施;负责人事、安全保卫、资产采购管理、车辆管理、劳资等工作。
⑵ 计划发展科
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支取计划;负责指导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对账、汇缴、转移、支取、等业务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开展业务培训。
⑶ 监察稽核科
负责制定实施年、季、月度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并承担报表分析工作;负责对贷款发放进行抽样调查和稽查;负责对归集账务、支取进行监督稽查。
⑷ 贷款管理科
负责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贷款计划;负责指导全市贷款业务工作,受理贷款投诉,负责全市贷款风险控制,检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牵头组织贷款本息的催收催还。
⑸ 财务管理科
负责编制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以及对管理部目标考核经费划拨、费用审核。
⑹ 信息管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市中心和管理部与业务承办银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实施和管理维护;负责管理维护市中心网站;负责协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经办网点
柳州市关于公积金问题
应该是不可以的。
如果是柳州的房贷,还应该是可以商转公的。
提取公积金还房贷应该是只有一次。时间是购房后1年
对于公积金贷款抽样调查和住房公积金调查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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