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购置机器设备支付的现金为什么不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购置银行设备支付的现金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不属于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一个属于财务成本,一个属于生产经营成本。
民间借贷行为只要收利息就认定为非法经营吗?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施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要满足两个方面特征,第一方面特征是“非法放贷”,即“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②以营利为目的③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三个条件;第二方面特征是“情节严重”。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只要属于营利行为,都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这个条件。
(二)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无法实际判断,司法实践中只能以客观行为来判断其主观目的。笔者认为,“营利”显然需要收益大于成本,无利息或者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民间借贷显然不具备营利目的。房贷利率超出银行利率的,如果贷款人的放贷利息不显著超过其融资成本,应当也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三)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同一个人的延期还款不单独计算次数)。
达不到上述数量则不构成犯罪。按照《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不特定多人”应当排除贷款人的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但故意规避本条规定及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人员放贷的,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四)情节严重。
按照《意见》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只要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可:
1、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月利率超过3%),且累计放贷金额过线(个人200万、单位1000万)。
2、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累计违法所得过线(个人80万、单位400万)。
3、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放贷对象累计超过一定数量(个人放贷对象50人、单位放贷对象150人)。
4、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实际年利率超过28.8%(即36%的80%),且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金融企业的借款是不是经营活动
是。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没有金额和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符合该项规定。
支付银行利息属于什么活动
利息属于资金营运活动还是筹资活动要看利息产生的源泉。
比如为了日常经营活动而短期借款产生的利息一般不需要单独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这属于资金营运活动。一般意义上说的支付利息,是指为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和投资计划需要而借入的资金由于金额大、期限长,分期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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