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家或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向一国政府、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期限贷款和转期循环贷款。期限贷款的期限是固定的,可以是1年以下的短期贷款,或1年以上甚至10年、20年的长期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按约定提款,经过一段宽限期后(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逐年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利息通常每3个月或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率以国际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转期循环贷款是银行同意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连续向借款人提供一系列短期贷款。如银行连续提供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循环使用1年,即3个月到期贷款偿还后,银行自动提供新的3个月贷款,利率以当时的市场利率为准。我国对国际商业贷款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事前管理。除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其他经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获得国家计委的外债指标,在与债权人谈妥借款意向(主要包括金额、期限、利率等),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签订贷款协议。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总规模,在此规模以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分别给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金融机构、企业下达短期商业贷款余额控制指标。在此指标之内筹借短期商业贷款,不再需要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向外筹借外债,但也必须像中资企业一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且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不能超过其批准证书中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资本项目下可兑换一般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提高综合国力,以增强国家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国际收支自我平衡的能力;二是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主要表现为经济适度增长、国内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和经常项目收支平衡等,以增强国内外对本国经济和货币的信心;三是构建健康的国内金融体系,提高金融体系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四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包括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合理搭配、金融政策工具的发展和健全、央行金融监管能力的增强,以及充足的外汇储备等,以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瞬息万变带来的经济影响。根据国际通用的外债定义和我国的特点,除了向国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以外,我国纳入外债管理范围的还有国际金融租赁、贸易项目中的延期付款、买方信贷、项目融资、境内金融机构吸收境外存款、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外债口径也要根据国际惯例进行调整。我国对不同类型的借款,按现行规定由不同的归口部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对外借款(含对外发债、对外担保)、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股票投资等项目的管理。我国外汇市场上开办三种即期交易:人民币对美元、人民币对日元和人民币对港币。至于人民币与上述三种货币之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由各家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以及国际外汇市场上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进行套算得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即那些经批准可以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和一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对外挂牌(对不同外币有不同浮动范围规定),与企业和个人做柜台买卖。
我国维持一定的外汇储备规模利多弊少:(1)外汇储备代表一国对外支付能力和综合国力,持有比较充裕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对外信誉,降低境内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融资成本。(2)我国目前有1400多亿美元外债和36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每年要应付大量的还本付息、外商投资利润汇出等用汇需求,外汇储备是国家最后的支付手段。(3)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内经济、金融的发展需要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持有较多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确保我国抵御外部冲击的宏观调控能力。亚洲邻国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市场突变,导致外汇储备急剧下降,出现国际流动性短缺,触发信心危机。而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增加,有效阻止了信心危机向国内的传染,支持了人民币汇率和香港金融的稳定。网格研辅导提供金融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指导,各高校招生简章、网上报名、网上答疑、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各专业目录查询。金融研究生条件、高校最新金融研究生政策法规、帮助学员正确报考理想的高校在职研究生专业。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科院研究生院、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金融专业在职研究生招生热门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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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对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四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国际商业贷款。第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六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第七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第八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驿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九条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借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六、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七、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八、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外汇调剂市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一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国家商业借款。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第十三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提出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简称短期额度)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对外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国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为筹集出口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对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对外谈判和签约。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对外借款。第十六条 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进行调整。金融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短期额度。第十七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只能用于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应调入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贷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条 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下列外汇可用于偿还国际商业贷款本息:
一、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创汇项目新增加的外汇收入;
二、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用于新开发项目的外汇收入;
三、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
四、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外汇。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第五条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第六条 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五)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第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年度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外汇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人民币使用。第二章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3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第十六条 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等。
国际商业贷款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我给你的是一个较为具体的 你可以自己压缩一下提取重点。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发生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因贷款而签署的法律文件。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借贷双方当
事人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来规范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债权、物权、信托代理、外汇、
财政、金融、保险、税收、担保等各个部门法,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当事
人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问题的国际公约。从国内法来看,
也很少有哪个国家颁布有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关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鸿润(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贷款合同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币1 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
收1%为港币10万元整,发放货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
五,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鸿润集团提供一张港币1000万元和一张港币45万元
的180天远期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90天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质押。后
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
律,并根据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成公司与鸿润集
团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成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借款港
币1000万元,但鸿润集团只向中成公司偿还利息港币14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没
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因此,鸿润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
容确定为年利率25%,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确认。此后,中
成公司与鸿润集团对利息的减让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仍按年利
率25%计算利息。
第一节 商务事项条款
一、提取贷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事先通知贷款
人,以便做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贷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书是借款人就具体的某一笔借款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项而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文件。
提款通知书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一旦发出借款人不得单方撤销。
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发出书面的提款通知书,
并且按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数额和期限,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数额应首先经银行同意,其数额不高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或者
等同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
二、还款和提前还款
定期贷款的提前还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于一个月前用不可撤销的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申请批准。
提前偿还的数额,须经银行认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环贷款的提前还款
在贷款终止日之前提前还款数额,可记入可用款项的数额之上。
第二节 税费事项条款
一、利息
国际商业贷款大都使用浮动利率计息
年利率采用基础利率加上约定利差构成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的每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或该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费用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条款
借款人需支付与贷款合同或判决有关的一切印花税、公证费、登记费和其他税费
,承担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税费的责任,偿还由此造成的债务、费用、赔偿和开支
三、税赋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规定有贷款人预提的所得税由借款人如数补足的条款,这是国
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经常受到借款人的责难。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条款,贷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证其净收入不低于纳税前的水平。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订有免税和包税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本国税法规定的利息
所得税。
四、记账货币与支付
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向银行偿还款项,并将
款项汇入贷款合同附件所规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三节 限制事项条款
一、先决条件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在贷款开始执行前或在贷款开始执行后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内容包括:
1.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担保书;一切必备的授权书副本;一切必备的政府批准书和外汇主管部门副本;
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律师意见书
2.涉及提供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违约记录等
二、陈述与保证
由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限及财务状况、商务状况等事实如实地作出
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所作地说明地真实性。
当事人应对虚假的陈述负法律责任。根据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违约条款、陈述不
属实,本身就构成违约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
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与前提
起到贷款审查作用
陈述与保证失实构成违约,贷款行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三、非法行为
银行任何时候进行贷款、筹资、或继续贷款为不合法时,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通知
,终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银行提出这样的请求,借款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内
偿还银行的各项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应该偿还银行的费用
第四节 约定事项条款
一、约定事项条款
(一)含义
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其应做事项与不应做事项,或保证其对某些事
实所作的说明真实可靠等内容的条款。约定事项条款中最重要的约定是借款人按
期偿还贷款所作的各种保证。
(二)财务约定事项
1.财务约定事项的核心:一整套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指标,借款人
应及时提供反映其财务信息的各种财务报表,为贷款人的正确决策提供准备。
2.财务约定事项的内容
提供财务报表
进行财务分析:最低净资产额=有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负债比率=负债
总额/资本金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财务约定事项的作用
贷款人可以间接控制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以作为对贷款人的一种早期预警信号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作为违约事件中“重大不利变动”的量化指标
4.财务约定事项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反映在时间上有滞后性
借款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一定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标准不完全相同,在确定借款人财务状况时存在统一
标准
二、消极担保条款
1.消极担保的含义
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
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
消极担保的实质是贷款人为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在其他资产上设定担保利益的行
为,从而保证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在偿还条件、顺序上不落后与其他债权人
。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消极担保可单独运用,其多见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消极担保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合并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则属此类情形。
2.消极担保的法律特征
(1)消极担保的设立,贷款人不以取得优先权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其债权不次
于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故区别于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形式。
(2)消极担保的设立,对于借款人现有的财产和贷款偿还前取得的财产都具有约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这与保证人以其财产为第三
人负连带责任而设立的保证形式不同。
(3)消极担保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影响借款人依法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为他人
提供担保者除外)。可见,实际上,消极担保所涉及标的物之范围经常处于变动
之中。
(4)消极担保条款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效力,应源于各国合同法,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主动承担消极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实际上已被各国法律
所承认
3.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使原有的无担保权益的
债权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即相同的债权凭证,享受相同的待
遇
(3)间接地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借款人承担过多的债务而影响其偿债能
力
4. 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
(1)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债务:消极担保条款不限于也不应限于为借款人本身
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
(2)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担保权益:消极担保条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资
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3)关于第三人提供担保:消极担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资产上设立担保权
益,但经借贷双方协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为了借款人提供保证。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限制还间接限制了借款
人举借不合理债务。
5.消极担保的例外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绝对禁止借款人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
践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极担保约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贷款人确保享有同等的担保权益的例外
(2)某些担保权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权例外;二是已有担保权益例外;三是贷款
合同签订后取得的新资产上的已设定的担保权益例外
(3)某些资产上的例外:一是购货款抵押例外;二是货物质押例外
(4)某些债务的例外:一是关于借款。包括银行承兑信用、延期支付价金、提供保
证;二是关于内、外债务。借款人是主权国家时,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
对外债务,对内债务为例外;三是一揽子例外。允许借款人在一定金额内或净资
产的一定比例内为其借款设定物权担保。
三、比例平等条款
1.比例平等条款的内容
借款人保证和承诺它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将始终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
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义务,这些义务在任何时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与借款人
现在或将来所产生或承担的无担保性债务在清偿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条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条款的具体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
当借款人是公司时,比例平等条款是借款人保证在他面临破产清算或被强制分割
资产时,每个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均有权按比例平等获得清偿
比例平等条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优先次序问题,仅适用于存在相互冲突
的债权请求情况,如破产、清算等
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合同的款项之前,先偿还其他到期债务,甚至在偿还本贷款
合同的到期债务之前提前清偿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债务,并不违背比例平等
条款。
3.比例平等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使贷款人享有平等的担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过度举债,以维持其偿债能力
不同点: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维护贷款人的平等受偿地位。
比例平等条款从借款人的未担保债务着眼;消极担保条款从限制借款人设立有担
保权益的债务入手
比例平等条款是为了贷款人的受偿次序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极担保条款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求偿次序上优先于贷款人。
四、抵销权条款
(一)抵消权的概念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上的惯例,除了一些例外,银行有权用其手中的
客户的存款抵销客户对银行的到期债务,这就是银行的抵销权。
(二)银行行使抵梢权的条件
抵销是一种自我救济,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它并不是一种可以任
意行使的权利。要使抵销的效力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抵消金额必须
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数额
(三)授予银行抵梢权的方式及相关问题
授予银行抵梢权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银行与客户间签订一个称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双方订立的贷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销权条款。目的是给予银行两种权利:第
一种是只要客户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就有中止客户提款的权利;第二种是允许
银行将客户欠自己的一切金额借记客户账户,以抵销贷方余额。但大多数情况下
,银行显然是不愿妨碍客户的营业的,所以,抵销权条款通常会规定,只有当客
户提款使得客户账户资金少于规定数额时,才会禁止客户提款。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超过规定的宽限期违约仍在
继续时,贷款人有权使贷款提前到期。另外,还可以约定发生法律规定以外的事
件时,也可以加速贷款提前到期,从而可以行使抵销权。
五、资产保持条款
贷款人为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损其资产而导致其偿债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约定事项中规定了资产保持条款。
(一)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
1.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过某项交易或连续交易,出售、转让、租赁或通
过其他形式处理其全部资产或其资产的实质部分。不论这些交易间是否有联系,
也不论是否出于主动。
2.限制借款人处分条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
保证借款人维持借贷所赖以存在的基本资产
通过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来间接地限制借款人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对借款人的大规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违反消极担保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约定投保义务
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以保护借款
人公司的资本价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类行业的公司惯常投保的险别与保
险金额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贷款人通常还规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分配行为
。
实践中此项规定往往应借款人要求变更为允许借款人在不减损公司生产净值的前
提下,有权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节 法律事项条款
法律事项条款是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法律事务方面的条款,主要涉及违约与救
济条款、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内容
一、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事件条款
违约事件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发生即视为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为。违约事件条款是将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加以列举,规定贷款人可以
采用违约救济条款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违约并对贷款人权益构成威胁时,贷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赔并取消全部贷款。这是可以由贷款人单方面行使的权利。尽管实
际操作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贷款人决定行使,借款人是没有申
辩余地的。
违约事件分为三类:
1.直接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违反声明与保证等事件
2.交叉违约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于其他贷款违约而被其他贷款人宣布贷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偿
还时,本贷款人也有权随即宜布给予借款人的贷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交叉违约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人施加的极为严厉的限制,这将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严格加强管理,改善经营。
3.先兆性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出现丧失偿付能力、商务状况有重大不变化等事件。出现这类事件贷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二)违约救济
发生违约事件后,一些贷款合同的条款赋予银行采取违约救济措施的权利
违约救济条款是规定出现任何一类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拥有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方
法。内部(贷款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
3.宣布货款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外部(各国合同法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救济方法主要有:
1.解除贷款合同
2.要求赔偿损失
3.要求履行贷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违约金和补偿
如果借款人没有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应偿还的款项,或者借款人没有在法院
判决所规定的日期偿还应偿还的款项,应银行的请求,借款人应在每一日历月份
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或者根据银行的业务惯例所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对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一般在贷款银行宣布违约之前,都给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宽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于技术或者管理方面偶尔失误而造成的违约。
二、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借贷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以适用。
对于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选择,
即承认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借贷各方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的,而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适用缔结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国
家的法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若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
则适用贷款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若采用通讯方式缔结结合同的,则适用贷款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管辖权
就救济途径而言,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争议,贷款人通常都不愿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诉诸法院。
贷款人总是力图避免受借款人国家的法院管辖,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国法院作出判
决后,借款人在法院地国家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贷款人最终还得到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外国法院的判决往往会被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最终导致贷款人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从
而使得贷款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实际上对贷款
人是有利的,易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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