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贷跨省经营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只有五家达标?
11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注册资金本下限、单户贷款余额、资金用途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早在2019年,就有媒体报道,监管正酝酿统一的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时隔一年半,征求意见稿下发,条件可谓严苛。
在注册本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仅就这一条,绝大部分网络小贷业务将受到波及。同比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且杠杆率在10倍左右。
“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业/存续网络小额贷款相关企业共551家,近三年相关企业注册量呈现下降趋势,2018年新增企业204家,2019年降至80家,2020年1-10月则仅有8家。从地域分布来看,陕西(179家)、重庆(107家)、江西(59家)是网络小额贷款相关企业分布最多的省份。
据消金界不完全统计,目前注册资本金达10亿元的网络小贷公司近30家,而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元的,只有寥寥五家,甚至蚂蚁借呗都无法达标。
“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信息显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蚂蚁花呗运营主体)注册资本金120亿元;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蚂蚁借呗运营主体)注册资本金40亿元,尚未达到“征求意见稿”要求。
此前网络小贷牌照备受青睐,就是因为不受注册范围限制、可以跨区域展业。如今意见稿下发,拿不到这50亿元的实注资本金,就不得不去做区域性的网贷,或者就要退出市场。这一样以来,网络小贷的牌照价值将大幅缩水。
独立研究人士郭大刚向消金界表示,“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是属地经营原则,这折射出背后管辖权的问题。比如此前重庆杠杆率限制低,西部地区监管相对宽松,这中间很容易滋生套利空间。如今从监管角度来说,统一的制度监管可以实现 社会 效益的最大化。
在贷款金额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个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对法人或其他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在联合贷款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招股书信息显示,蚂蚁集团目前共计22540亿元信贷规模,其中20470亿元来自“与银行伙伴共同贷款安排”,而在这90%的联合贷款中,蚂蚁的出资比例仅为1%-2%,最大化撬动了杠杆。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蚂蚁出资比例提升至30%,那么在原有放贷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其表内放款和注册资本金将大幅提高。
此前就有业内人士表示,网络小贷公司的自营贷款业务和助贷业务,将合并计算杠杆率。虽然该政策并未落实,但未来蚂蚁小贷的杠杆率和联合贷业务规模将受到巨大波及。
“金融本来就是高门槛的行业,从此草根金融再无生存空间了。”一名银行从业者对此感慨。
一部分人认为,意见稿是为花呗借呗量身定制的。对此也有人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的讲话不过是触发事件,但并非主要因素。
总的来说,金融 科技 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如何在促创新和控风险之间取得平衡,这对于包括蚂蚁在内的金融 科技 公司来说,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值得注意的是,有从业者认为,属地化监管原则,原则上有利于引导P2P网贷转型小贷、安全退出,但背后风险依然存在,如果还在用此前的思维经营业务,有可能带来新一轮的监管套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介绍
;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为了为保护在个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预期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还包括机构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构变更与终止;工作纪律;附则等等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监督下小贷发展的困惑
在某种程度上说,知晓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后,我们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缓解了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紧缺等问题,但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问题之一就是小贷机构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且融资成本高。根据央行、银监会的《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由于不具有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格,小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难以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我们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注资。此外,来自金融机构资金之和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50%。融资能力有限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做大。
近几年,随着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冲破融资瓶颈的呼声日渐高涨。尽管《意见》迟迟没有“升级”的动向,各地方却早已按捺不住,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各地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就是其中代表。
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意见范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管理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建立的时候就提交完备的、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其管理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最低数量,保证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其次,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最后,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并且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计划的每笔还款额度按时进行还款。此外,还要求,贷款发放后以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在市场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可以采取激励机制。第一,对小额贷款的客户,可根据其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第二,信贷员作为直接与客户交流的人员,是控制风险的第一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每个信贷员贷出款项的还款率来实行奖惩制度,以督促信贷员在贷出每一笔款项的时候,就会认真调查,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二)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实行中央督导,地方监管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力度,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其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一,逐渐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对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第三,减轻税负。主要可以实行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以及一般金融机构6%左右的所得税。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设置了13条红线,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制、对借款人进行限额管理等,被业界认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条例。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的下发,将促使平台正视监管新规带来的业务模式的变化。
祭出13条红线 债权转让受限制
《办法》采用负面清单制的监管方式,提出了13条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去年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新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开展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主流的资产来源渠道之一,主要为解决大额借贷需求的供需匹配和时效性问题,在行业发展之初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和问题。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监管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明确禁止了债权转让行为。不过,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指出,这一条对比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
此外,《办法》禁止网贷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有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定位为金融超市的平台或许有违规之嫌。薛洪言指出,按照《办法》规定,只要获得出借人授权,行业内的活期理财和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都是合规的。
实行备案管理 网贷平台属地监管难度大
和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并执行备案管理。其中,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而对于银监会和地方监管层的具体职责,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银监会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他称安排地方政府对P2P进行机构监管的原因是“P2P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注册在地方,地方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
《办法》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实行备案制管理,且备案制的执行者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法》提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许可)。
李均锋表示,地方金融办备案的办法正在制定,备案登记和牌照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方式,备案管理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设了很多条件,会形成“玻璃门”,备案的资料信息要作为事中事后主要的信息源,要求P2P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后,到备案登记机关去登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属地监管难度较大。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表示,监管有效落地问题,不同于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虽然类似于线上小贷公司,但其业务并不局限于平台所在地区,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
最严网贷监管 多数草根平台面临消亡
坚持信息中介、明确13条禁令以及借款人的限额管理等规定,《办法》也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网贷监管条例,不少业内人士直呼,按照正式版细则,“平台要么改,要么死”。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银监会相关人士提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办法》仅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行业洗牌潮真正来临。胡玉君表示,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平台达到数千家,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洗牌潮来临。
事实上,《办法》提出了很多平台难以达到的要求。比如,银行资金存管可能会是一个最大门槛,目前真正有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屈指可数,且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极其严格,有高额的资本金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股东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规要求等,而且存管相关费用也不菲,绝大多数平台很难达到。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表示,小额借贷平台会成为焦点,或将成为大型P2P平台的收购对象;其次,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再次受热捧;再次,行业成交量放缓,因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大额借款项目将会逐步收缩。
;
对于网上小贷业务管理意见表和网络小贷监管的最新征求意见稿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