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资金的来源按融资对象分可分为
自有资金、股权融资。
1、自有资金。这个主要是自身的存款,一般工作几年的人或多或少都有点存款,这一部分的钱是自己创业的基本基金。
2、股权融资,是指创业者或中小企业让出企业一部分股权获取投资者的资金,让投资者占股份,成为股东,而不是借贷,是带有一定风险投资性质的融资,是投融资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方式,对于不具备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便捷,而且可操作性强,是创业者与中小企业现实融资渠道。
3、债权融资,是指创业者或中小企业采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向非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借款的形式进行融资,在一定期限满后当事人必须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向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具备抵押、信用、质押担保等某一条件,民间借贷更多的是依靠信用和第三方担保的形式。
4、政策性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某一群体创业出台的小额贷款政策(比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政策),同时也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许多基金,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基金等。这些政策性贷款的特点是利息低,微利行业政策贴息,甚至免利息,偿还的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
5、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
滁州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二、借款申请人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未曾获得公积金贷款或已偿清公积金贷款达到规定期限;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目前,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即可办理购买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滁州市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住房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目前,借款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六)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接续缴存的,其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五、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目前,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贷款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偿债能力及申请贷款年限等因素综合核定,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目前,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二)不得超过购房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三)不得超过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价款的80%,
其中: 购买二手住房的,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60%;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50%;
(四)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应支付款项,且不得超过该套房屋价款的80%。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金融机构申请自营性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三、借款人因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额不得超过住房购买价款或实际支出价款减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四、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须在退休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含)内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应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交易合同签订备案3个月(含)内申请;其他贷款应于房屋交付使用6个月(含)内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资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应予受理,同时完成面谈面签等事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并说明理由。
三、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审核审批时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四、经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借据等,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抵(质)押权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由保证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六、对于具备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按用途划付给售房人、房屋征收人、修建房屋施工人银行账户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什么叫政策性贷款?
政策性贷款是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贯彻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政策,所发放的有特定投向和用途的各种贷款的统称。在中国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贷款作为国家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信贷倾斜行为,体现出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政策性导向。
其主要特点是:
1、贷款着重服从于国家现实和长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2、贷款投向的选择和确定,以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带有一定指令性。
3、被政策性贷款支持的产品 (商品) 和项目具有必保和优先性质。
4、利率一般低于基准利率。
5、在信贷管理上,一般都单列规模,专项管理,定向投放,专款专用。
1988年,专业银行提出了建立政策性贷款管理体系的初步建议。主要内容有: 确定贷款优先序列,划分政策性贷款范围。如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划入贷款优先序列的项目,产品和商品,都按政策性贷款掌握发放。在生产领域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产业和农资、紧俏工业品的生产行业。在商品流通领域支持收购储备生活必需品和市场敏感商品所需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由各政策性银行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年度贷款总规模内,根据申请贷款的项目或企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审核,确定贷与不贷。效益也是政策性银行贷款需要考虑的要素之一。政策性贷款是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一方面,它具有指导性、非盈利性和优惠性等特殊性,在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提供优惠;另一方面,它明显有别于可以无偿占用的财政拨款,而是以偿还为条件,与其他银行贷款一样具有相同的金融属性——偿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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