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税收风险类型
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到现在的13年内,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社会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现行税制中一些过去并不显著的问题开始突出,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内资银行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内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总体而言现行银行业税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税收制度合理性
1.税制设计思想偏重保证财政收入,未能充分考虑银行业发展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由于银行产权全部或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一度作为国家的附属机构存在。这使得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银行业尤其国有银行当作国家的“钱匣子”对待,银行业税制一直偏重为国家财政服务。站在银行业依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大规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现在反思过去的税收政策发现,在过去数十年中从银行业获得的有限税收,实际上已经通过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的方式全部回流到银行业的改造中,而且数额还远远不够,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内动用银行业,甚至其他行业获得的税收收入来消化,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2.税种结构过于依赖营业税,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现行税种结构中以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很大比例。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税,同类的金融服务流转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税收,形成重复征税,导致资金流动次数增加到一定数量之后,有限的利润空间就会转变成税收支出。这阻碍了金融服务市场的活跃,制约了商业银行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
3.部分税种税基设计不合理、重复征税或税负过重现象突出。(1)营业税方面。一是对贷款业务以营业额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贷款资金利息支出,实际税负偏重;二是自用房地产在转让时,不但要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还要以销售额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2)抵债资产税负方面。在抵入、持有和处置过程中涉及过多税费,具体包括:对房地产抵入时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保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购买方还要缴纳一次契税、印花税;对抵入货物在销售时要缴纳增值税且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抵入无形资产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过高税费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抵债物的变现价值,甚至有些抵债物全部处置收入还不足以缴纳处置过程中税费。这既不利于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进行脱困,也打击了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消化不良资产,加快存量抵债资产处置的积极性。(3)所得税税基中呆账准备方面。我国相关财务会计标准要求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提取准备,但在现行银行业税制下,内资银行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得超过年末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风险资产余额的1%与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差额;外资银行可以逐年在税前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现行的税前扣除政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率,无法形成对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的政策激励,不利于银行加速消化不良资产,稳健发展。
4.部分业务领域未能及时跟进、存在众多税收空白或模糊之处。(1)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加大,且滞后于其革新。首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不断增加 (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收益等方面),银行和税务机关都要付出很大精力和成本进行时间性差异的计算、纳税调整、台账管理和检查。由于相关资料需要逐级进行累积,导致时间性差异计算和管理复杂,基层办税人员准确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操作的难度较大。其次,税收政策滞后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例如,2007年1月 1日在上市银行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主要变化是公允价值计量后产生在损益和资本公积中确认的未实现损失或利得,并同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目前对这种价值变化的税务处理要求暂无规定。(2)衍生金融业务在国内已经获得蓬勃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大类产品。现行税制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还没有明确规定。(3)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税基确定相关规定存在较多模糊之处。首先,房产原值是否应包含房产所在土地的价值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包含,由于土地同时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会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征税。其次,对于部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进行价值调整的房产,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以评估前价值为房产原值;另一种是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房产原值。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种理解有待明确。如果采用评估后价值,由于股改时普遍评估增值较大,会大幅增加商业银行房产税负担。(4)在进行呆账准备计提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缺乏对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准确定义和具体计算公式,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各异,各银行理解也大相径庭,准确确定纳税调整数额存在困难。(5)理财产品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新业务之一。由于理财产品多数包含衍生金融工具成分,投资者投资理财类产品获得的收益按照现行税制无法准确界定为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利息所得还是其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难以有效界定,银行承担一定税务风险。
5.税收征管存在一定弊端,征管程序有待优化。(1)财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材料要求问题。目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呆坏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等损失税前扣除都需要按规定报批,规定报批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获取上述材料需要花较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有的没有渠道获取资料,有的获取资料的成本支出过高,已经超过税前扣除能带来的税庇效应。此外,还有部分财产损失客观上很难获得税法要求的外部证据,获得批准税前扣除的比例较小,例如对核销的部分银行卡透支损失难以取得法院对债务人的死亡或破产证明等法律文件,基本上无法得到税前扣除批准。(2)呆账损失的认定问题。现行税制偏重于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达不到税法要求的呆账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如商业银行出于资产保全考虑部分呆账损失核销时仅取得法院的中止裁定,按财政部的规定符合呆账损失条件,但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取得终结裁定后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贷款 风险点?
一、报表层面的风险点
1.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
2.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比如可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可能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3.成本结构与产品配方不符,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
4.成本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而又没有推出新配方产品。
5.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
6.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都可能被重点检查。
7.期间费用率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很容易被发现隐瞒收入。或者,期间费用明显偏低,提示可能“另外有一本账”,大量白条费用做在“另一本账”上面。
8.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外加工支出与产量不配比。
9.资产负债表结构异常,有形资产多,产值却很小,“大公司做小生意”,可能被怀疑有两本账。
10.物流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可能被发现隐瞒了收入。
11.现金流呈负数,可能牵出“两本账”。
12.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存少(虚库),或者存货时间太长,一直没有动用。
13.生产环节“在产品”账多实少,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14.产能分析出现异常,包括设备产能评估、人工产能评估、材耗产能评估、制造费用产能评估、期间费用产能评,这些产能如果明显低于同行水平,可能存在隐瞒收入。
15.公司一直亏钱或微利,股东却大量借钱给公司,可能被怀疑有销售收入直接进了股东的口袋。
16.预收账款挂账时间太长,被强行要求确认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17.频繁出现大额现金收支,以及大额现金长期挂在账上,可能存在账外收支。
18.股东几乎没有缴个税,而股东个人资产很多,提示股东有“账外收入”。
二、账务层面的风险点
1.股东个人费用,在公司报销。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分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公司资金购买资产,资产所有人写成股东,资产的费用、折旧却在公司列支。这里有多个问题:股东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股东变相分红当缴个所得税、股东资产费用、折旧在公司列支也将被视为分红,须缴个人所得税。
3.没有成立工会,却计提工会经费,发生支出时,没有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凭据。所得税汇算时,这将被调整。
4.跨年度列支费用,比如上年12月的票据,拿到本年来列支。
5.不按标准计提折旧。
6.制造企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时,无相关附件,或者存在随意性,或者不能自圆其说。
7.以现金支付工资时,无相关人员签字。
8.工资名单与社保名单、合同名单不一致。
9.商业保险计入费用,在税前列支。
10.生产用原材料暂估入账,把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虚增成本。
11.过期发票、套号发票、连号发票、假发票等入账列支费用。
12.货款收回后,挂在往来科目中,长期不确认收入。
13.非正常损失材料、非经营性耗用材料,没有作进项转出。
14.捐赠、发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没有确认销售收入。
15.福利性质旅游和奖励性质旅游混在一起。前者属于福利费,后者吃于工资性收入。
16.非本公司人员在本公司报销费用,比如帮助客户、领导、外部专家报销机票、旅游开支等。
17.产品移库处理不当,被要求确认为收入。
18.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没有撇清,存在价格转移,被税务要求按市场定价确认收入。
19.未经批准,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纳税。
20.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费用不得抵扣进项。
21.打折销售、买一送一、销售返利等处理不当,导致增加税收。
22.股东借支,长期不归还,被视为变相分红,要求缴个人所得税。
23.直营店缺乏独立营业执照,涉税事项牵汲总公司;另外,本来可以按个体身份纳税的门店,却要求按总公司一起查账征收。
24.对外投资协议不完善,被税务认定为借款,因此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须再交一次所得税。
25.借款给关联企业,不收利息,或者利息不入账。不收利息,属于“利益输出”,不入长属隐瞒收入。
26.固定资产或待摊销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发票,折旧和摊销额不能税前列支。
27.费用项目混肴: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福利费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是重点检查项目。
28.边角余料销售收入明显较高
29.财政补贴性资金,核算不当导致税务风险。
30.关系法人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包括设备,以及无偿提房产等,均要视同销售或租赁,确认收入纳税。
31.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等科目存在虚假户头,并且长期挂账,可能牵出“两本账”。
32.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比如员工上下班接送班车,不得抵扣进项税。
33.非公司名下车辆,费用不得在公司报销列支(租给公司的除外)。
34.不同法人主体之间借货还货,虽然不涉及货币收支,但依然是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35.企业将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涉及营业税风险。
36.宣传活动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税。
37.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涉及个人股东,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不要直接转增资本。股东个人借款转资本,也存在类似风险。
38.“外账”附件与“内账”明显不一样,包括版式、纸张、签名等。
39.几乎没有白条,与当前的环境不符,可能提示还有一本账。
40.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少得可怜,明显与公司规模不符,提示可能因为现金流不足,有大量费用没有入账,或者,有大量白条费用进入了“另一本账”。
三、发票层面的风险点
1.收到专用发票,却没有用于抵扣,也没有入账。当某一天,供应商涉税时,顺着这些发票摸查过来,就可能发现本企业存在“体外循环”、“两本账”。
2.供应商不能开专用发票,供应商让他的上家,开给本企业。这种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
3.专用发票商品品名与实际清单不符,或者没有清单。
4.大头小尾发票,手工的是撕下来开,机打的也存在税控机打一联,然后用普通打印机伪造一联的情形。“阴阳发票”性质类似,于客户联和记账联、存根联抬头不一致。
5.买发票的风险:买 来假发票、套号发票,也有卖真发票的卖给你,但在当月最后一天作废处理,你拿到的发票就成阳废票。
6.客户方涉税,或者国企受反腐调查,可能把你买的发票事查出来。
7.第三方开发票,委托付款的风险。增值税法规要求,必须“票、款、物三统一”。
四、账户管理
1.在银行开具辅助账户,不向税务申报,收入进入这个账户,不确认收入。这种查出来性质比较严重。
2.个人卡长期使用于收款,而金额进出很大,累计金额也大在。这很容易受到监管,从而查出未确认收入。
3.个人卡用于收取货款,却同时用于支付供应商款,一旦供应商涉税被查,这些个个卡也就暴露了。
4.个人卡用于收取货款,同时通知经销商,导致很多人知道这些卡在用于收取货款。
5.股东个人卡信息被泄露。
6.反xq 监控,牵出个人卡收取大量货款的风险。
公司借款给个人,有什么法律及税务风险吗
公司借款给个人法律上可能会被怀疑为抽逃资本或者转移资产,税务上可能被认定为有相关收入不纳税。
法律分析
公司借款给个人的法律风险:会被怀疑抽逃资本或转移资产;公司借款给个人的税务风险:会被税务局认定有相关收入而征税。在增值税方面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无偿向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税务机关宜结合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的性质和用途、借贷金额与利息金额的大小、出借资金的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条件,并衡量税收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率,以发挥税收制度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对于亲友之间偶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征收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的涉税问题
【法律分析】
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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