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律师:从23个无罪判例看骗取贷款罪的12个有效辩点
前言:
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针对此缺陷,该罪是补救性立法,只要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并且确实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行为,就适用该罪名,以全面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骗取贷款罪“骗取行为”的理解,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来解释。“骗取”与“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并发放贷款,从而使行为人获取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要“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贷款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须将所有提供了虚假资料的违规、违法贷款行为均纳入刑法领域予以规制,必须在刑法的语境下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无罪判例表明,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银行是否遭到实际损失,银行是否真实受骗,行为人是否有行骗的故意等方面。
笔者通过比对23个骗取贷款罪无罪判例和数百个有罪判例(本文仅作部分列举),通过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提供名义贷款人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贷款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贷款人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行为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行为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贷款人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骗取犯罪
主要辩点11:贷款人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银行是因为其他真实材料而决定放贷,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贷款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
正文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
参考无罪案例:(2015)济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理由: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1、根据证人贺某、张某某、蔡某的证言以及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袁某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北海支行行长蔡某,经与蔡某、信贷部沟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在苗新花到场签字前银行已完成了贷款的审查程序,符合贷款条件,且信贷员不认为有欺诈行为,银行也按合同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判决生效;2、根据证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证言,证实是袁某某让二人担保贷款150万元;3、根据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证人苗某甲的证言,证实贷款当日,是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购买水泥、钢筋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信贷员在场,说明银行知道合同的签订情况;4、根据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贷款情况证明,证明中提到张某某帮袁某某办理贷款情况,并说袁某某有贷款,让苗新花做借款人,贷款当天袁某某给苗新花打电话让她到北海支行签字,因信贷员说大额贷款都有协议书要签,并拿了样板协议,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了购买合同,贷款第二天,袁某某打电话让苗新花给他人还款。根据上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苗新花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苗新花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当事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
相关无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虽然是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的股东,与戴某乙又是父子关系,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并未经手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只负责公司生产,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申请借款时,被告人戴某甲的具体行为只是在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申请贷款的承诺书、股东决议书、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考察人员所作的公司经营状况还好的陈述,对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实质性积极作用,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借款时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并提供这些材料;在借款发放过程中,借款的办理及转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参与了策划、经手办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骗取贷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
参考无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获取银行贷款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抗诉意见,经查,关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S信用社贷款60万元的贷款限额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动决定实施行为。从办理贷款及办理催款转贷的过程中看,银行对邵某某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至始至终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关于邵某某改变贷款用途,经查,邵某某取得贷款后用于浴池经营,并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购买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将贷款用于浴池经营的行为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S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故被告人邵某某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号(部分贷款行为无罪)
参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号,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且在贷款发放后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使用也没有变更申请用途,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罪要件。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当事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3)浙嘉刑终字第274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应用集成膜技术日处理印染工业废水2000立方米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获得平湖市经贸局备案,因要申报国家项目,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斌让范兆科制作“印染生产线系统节水项目书”,项目总投资为5300万元。2009年2月,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该项目制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通过了该项目的申报。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未按要求建设节水项目,而采用廉价设备替换项目中的高价设备等手段,以达到通过国家验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以节水项目名义,向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申请专项资金贷款3000万元。为顺利取得贷款,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及被告人张斌隐瞒了上述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工矿购销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两份合计3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借款合同。后兴业银行按约将3000万元发放,由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支配使用。至案发,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仅归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所提检察意见,亦予以采纳。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而根据《刑法》175条之一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孤立的套用该追诉标准,如果发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自然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
参考无罪案例:(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理由:虽然上诉人邓宏在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远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并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邓宏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上诉人邓宏犯骗取贷款罪的定罪不当。上诉人邓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邓宏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某,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
(2016)粤12刑终186号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号
(2016)(2016)粤20刑再6号
(2014)澄刑初字第1779号
(2013)罗刑初字第21号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
参考无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理由:被告单位交大扬华公司及被告人王晖、徐洪良在银行机构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敞口贷款共计3.90916亿元,但涉案的3.90916亿元均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有罪判例:(2017)鲁0302刑初63号,被告人孙某伙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市淄川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贸易背景及贷款用途,贷款40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其行为已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类似无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号
(2012)罗刑初字第111号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且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
参考无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提供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变造虚假证明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400万元,借期两年,到期后,被告人肖某某归还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变造虚假证明、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600万元,借期三年。该600万元贷款在案发时尚未到到期也未还清(到期日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与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门支行(原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春门信用社)签订了该600万元贷款的续借合同,借期19个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骗取贷款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类似判例:
(2013)扬广刑初字第0009号
(2013)龙刑初字第216号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4)郓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恩英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英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后,自己没有还贷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全部贷款,这种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张恩英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
参考无罪案例:(2016)苏0581刑初1339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9笔贷款,均由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连云港土地向国发公司(承诺)抵押作为反担保。在国发公司对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所做的调查报告中显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国发公司证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亦证实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贷款资金用途不实、财务资料有水分。在中信银行对常熟市方氏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请贷款的审批表中显示“从经营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连云港东海县投资房地产”、“考虑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控制最终授信风险……拟继续授信”,中信银行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亦证实方某某后来几年向银行贷款是为了周转贷款、续贷。可见,国发公司、中信银行人员对于被告人方某某申请贷款的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四家银行对贷款的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并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受骗。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涉案银行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涉案贷款8700万元,其中700万元已经归还,4000万元已由国发公司代偿,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处理,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其行为会给银行造成多少实际损失、是否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应科以刑事处罚。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有罪案例:(2016)苏1181刑初181号,被告单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财产作质押物质押,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银行在转贷过程中对虚假资料及质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骗取贷款之辩护意见。经查:银行发放贷款须经多层审批,最终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实现放贷。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银行隐瞒了用于质押的粮食(绝大部分)系国家储备粮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材料,即便银行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报,但其后的一系列环节均受该虚假事实所欺骗,从而向被告单位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该笔贷款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银行的贷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之辩护意见。经查:从案发至今,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被告单位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且目前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无履行能力,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4)湖浔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理由:盈晖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贷款并续贷。相应证人的证言可证实,钢材市场内的商户贷款时系先向市场部提出,由市场部汇总后再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在2012年8月份,该行已知晓钢材市场经营行情较差,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银行经营上的考虑,仍在盈晖公司归还贷款后予以续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浔银行东迁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国安提交虚假资料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发放贷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安犯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
类似无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主要辩点11:贷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但出于经营需要,决定放贷
参考无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理由:这两笔贷款在获得太湖县农商行的批准后,城西支行作为贷款方与严炜签订了借款合同,太湖县农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级,对贷款有最后决定权,根据该行出具的《关于对严炜在我行贷款行为的看法》,其明确表示之所以向严炜发放涉案两笔贷款,是基于严炜对这两笔贷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较完备的抵押担保,如果严炜没有提供抵押担保,该行不会向严炜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直接影响该行最终决定贷款给严炜,是其提供了相应的真实抵押担保,即使严炜在申请贷款时有一些欺骗行为,如在《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中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对外举债、夸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规模之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与其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严炜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严炜及辩护人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理由: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于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骗取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贷款6万元、3.5万元共计9.5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自套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但数额达不到规定的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故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类似无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号
“零首付贷款” 是诈骗吗?
近日,重庆警方捣毁一个以“零首付贷款”为诱饵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经查,此案的受骗人数超3000人,涉及全国各个省区市,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以“零首付贷款”为诱饵实施网络诈骗
2017年5月,家住重庆巴南区的陈女士想贷款买车,经朋友介绍,得知天津有一家“环球财富公司”,可以零首付贷款买车。
陈女士在办理车贷业务时,对方要求她先办一张公司的“环球财富卡”,并给对方500元办卡费。卡办好了,但购车贷款却始终没能申请到。这时,对方又告诉陈女士,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上贷款购物,来tx 。
花了几千块钱去弄那些东西,结果那些东西也不值钱。贷款也是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和公司推来推去的,一直办不下来。还不停地让我买东西,不停地让我介绍人进来。
3000多人受骗涉案金额两千余万元
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陈女士选择了报警。重庆巴南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很快查明,“环球财富公司”及其网站不具备任何贷款资质,且没有与任何汽车销售公司或4S店合作,所制卡片虽然外形与银行卡类似,但除了能在这家公司的自有网站上购物以外,不具备其它功能。
警方介绍,全国目前以“无抵押、无担保、不查征信、不走流水”的贷款形式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的制卡费和激活费的诈骗很多。经两个多月的侦查取证,重庆警方于去年11月底,组织专案组民警赶赴天津,一举捣毁这个诈骗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
警方介绍,目前查证的被害人有3000多人,涉及到全国各个省区市。已查证的涉案金额有2000多万。
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王某某等10人已被检察院正式批捕,1人取保候审。
扬州19岁小伙如何以放贷为名诈骗?
4月11日,扬州高邮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警方于此前一天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9岁,河南濮阳人),破获系列网络贷款诈骗案件10余起,涉案价值2万余元。
3月11日14时许,高邮市城区某小区一居民阿华开通微粒贷时,在网上被人以开通需要缴纳定金为由骗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对方现金2800元。接报后,高邮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
受害人阿华表示,自己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想开通微粒贷,在网上浏览时遇到一个微信号为W99***的人,他承诺无需抵押,但未放款要先收取定金。
阿华期初并不放心,但对方又称网贷平台与知名电商合作,信誉非常高。阿华信以为真,急于求成的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5次转给对方现金共计2800元。转账成功后,阿华满心喜悦等待着“贷款”,不料却被对方迅速“拉黑”,对方随后“消失”,意识到被骗后,阿华立马报警。
接报后,高邮警方侦查工作发现浙江、山东、河北、江苏等地有多起类似诈骗案件,受害人均是在网上以办理贷款需手续费、保证金、定金为由被骗。近日,高邮警方连续工作多日发现河南濮阳籍男子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迅速前往河南实施抓捕。
4月10日下午2时许,侦查员在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周某交待自2017年以来,在网上以办理贷款需手续费、保证金、定金为由诈骗浙江、山东、河北、江苏等地受害人共作案10余起,涉案价值2万元。
周某交待,作案成功必须要和借款人打“心理战”,先取得对方信任,抓住借款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以少量的费用承诺能贷取很多的款目,忽悠借款人上钩,得手后迅速消失。警方提醒:借款人多始于贪念,但天上不会掉馅饼,贷款要慎重,需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目前,周某已被高邮警方刑事拘留。
【重磅】陆丰“坟爷”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业内人士: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可判无期徒刑,而根据司法解释,嫌疑人诈骗贷款数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可能对嫌疑人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一审刑事案件。据此举报呼吁,“坟爷”涉嫌贷款诈骗罪应交由汕尾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
日前,作者从@实名林键国微博获悉,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已经以“坟爷”林耀昌涉嫌贷款诈骗罪向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因犯行贿罪、经营安福墓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 “坟爷”林耀昌,于2017年9月20日刑期服满当日,即被汕尾警方以涉嫌骗贷罪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年底,汕尾市警方依法向汕尾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汕尾市检察院指定,该案2017年12月26日移交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上图:“坟爷”此前犯行贿罪(行贿原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东莞受审的图片
“坟爷”涉嫌贷款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若被认定罪名可判无期徒刑
经汕尾市银监分局于2014年8月份初步查实的“坟爷”林耀昌涉及相关贷款“8笔”,数额共计7830万元。
上图:汕尾市银监局调查“坟爷”贷款的反馈报告。
据了解,经广东省银监局、省农信社调查认定,“坟爷”林耀昌涉嫌勾结评估公司、陆丰市农信社相关人员,在计划从银行申请贷款时,就已经存在犯罪动机,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实施了虚构贷款合同、项目、用途用于骗贷,成功骗取贷款之后就“改变贷款用途”,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其骗贷性质恶劣,犯罪证据确凿、充分。
除了“坟爷”林耀昌最初被依法认定为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几笔贷款案之外,在举报人林键国的多次信访和举报之下,于2018年3月1日,陆丰农信社向汕尾市经侦支队追加报案与“坟爷”林耀昌有关的陆丰市东海仁易水泥制品厂600万元贷款、陆丰市长城投资有限公司780万元贷款涉嫌犯罪的线索,汕尾市公安局已受理该报案。
上图:陆丰市农信社告知已向汕尾市公安局报案上述两笔贷款涉嫌犯罪的信访复函。
该两笔贷款中,涉及“坟爷”林耀昌、陈小敏、袁玉红、林汉招等人。
其中,涉嫌诈骗贷款780万元一案,发生在“坟爷”林耀昌被刑事追逃期间,涉嫌勾结林汉招、袁某敏等人通过提供“陆丰市长城投资有限公司”早已被“厦深铁路”征收的两宗土地作为有效抵押物,实施诈骗780万元贷款,并将诈骗的贷款全额汇入“坟爷”林耀昌名下“陆丰市诚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最后还涉嫌利用该非法资质的担保公司进行发放高利贷转贷、行贿、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
另外一笔发生在2012年11月8日,“坟爷”林耀昌涉嫌勾结陈小敏、袁玉红、周镇潘,通过陈小敏名下“陆丰东海仁易水泥制品厂”实施诈骗贷款600万元。在成功获取该笔600万元贷款后,将信贷资金转入“坟爷”林耀昌的个人账号以及“坟爷”林耀昌控制的卡绿达公司、非法资质的陆丰市诚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进行高利转贷等违法活动。
上图:汕尾银监局信访意见书。
但汕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至今是否已对陈小敏涉嫌与“坟爷”林耀昌、袁玉红、周镇潘等人利用仁易水泥制品厂涉嫌贷款诈骗进行立案侦查,尚待明确。
而就在“坟爷”林耀昌涉嫌骗贷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汕尾市经侦支队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有人“突击”在2017年12月28日替陈小敏将该600万元贷款归还银行。
尽管如此,举报人认为,该仁易制品厂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涉案内容,笔者了解到,“坟爷”应当还涉嫌贷款诈骗案遗漏罪行尚未被追诉。
目前,汕尾市正在稳步推进农信社改制工作,开展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压降攻坚战。据称农信社不良贷款达到10个亿,尚不清楚其中是否还存在“坟爷”及其同伙利用他人名义进行诈骗的款项在内。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坟爷”涉案的数额达千万级别,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举报人: 祖坟、祠堂先后两次被“坟爷”等人打砸,至今仍遭诬告打击报复是迫使举报人克尽万难坚决举报的动力
据公开的报道,“坟爷”林耀昌的事发,皆因与本案实名举报人林键国结下“梁子”导致。坊间认为,作为举报人,林键国将“坟爷”林耀昌告到坐了几年牢,现在还不依不饶继续举报,是否做得太过?
因林键国揭发“坟爷”林耀昌伙同林华彬、林中存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致使林键国家的祖坟、祠堂遭受两次挖掘、打砸的打击报复。
当时,因举报事项一直未得到当地有关部门重视,同时,当地相关官员涉嫌放纵嫌疑人林华彬、“坟爷”林耀昌、林中存等人,才致使举报人和家人接二连三的遭受10余起打击报复,饱尝“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滋味。
上图:举报人林键国家族的老祖坟、祠堂被挖掘、打砸的部分图片。
最为严重的是,举报人林键国家的百年老祖坟两次遭挖掘、祠堂两次遭打砸(简称,2010年6.29和10.11案件)。还有,2009年2月20日和3月20日(简称,2.20和3.20)祖坟第一次被挖掘、汽车玻璃被打砸案件。
从2010年6.29和10.11两起打击报复案件决定并案侦查起,截至目前已有8年之久,居然还没有办案人员跟进侦查。
“祖坟、祠堂被砸,这对于宗族文化极为看中的潮汕地区来说,其行恶劣程度径堪比杀人。”林键国说,这么多年来,因为这个事情一直没有破案,他们家人心中犹如鱼刺在梗,在当地抬不起头,尤其是别人家可以团聚祭祖扫墓,他却因为担心被“坟爷”一方及其“保护伞”打击报复而无法祭奠,因此痛不欲生,感觉对不起祖上先人。
举报人表示,作为“坟爷”系列案的实名举报人,多年来奔走呼号,九死一生,身心俱疲,若“坟爷”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早就见好就收了,但“坟爷”及其保护伞不仅毫不收敛,拒不认罪,反而在行贿当地官员后疯狂实施打击报复,得寸进尺。前一段时间,“坟爷”还在勾结其保护伞利用各种手段恶意诬告打击报复举报人,若不坚持举报“坟爷”案涉嫌的漏罪、漏犯,恐仍要遭受来自“坟爷”及其保护伞的各种迫害。因此,举报人不得不同“坟爷”及其保护伞“作战”到底。
举报人同时呼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公平正义。也可参照其他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案例,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赤峰一法人贷款诈骗884万元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上图:赤峰案例
相关法律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上图: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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