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是什么意思
金融信贷也称金融贷款,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从金融机构得到的对最终产品需求的贷款。
金融贷款现状
今年将有选择地增加对西部地区重点行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开发新的信贷品种,扩大服务领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未来一个时期,国家开发银行将把支持西部大开发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5年多的时间里,对中西部地区的贷款占全年贷款的60%以上。
2000年1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了兰州分行,其业务覆盖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区,这是国家开发银行实施中西部发展的战略决策,支持甘肃、青海、宁夏地区是两个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今后,开发银行将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特色经济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加大对两省一个区的贷款支持力度。技术教育,并提供智力支持。
2000年2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省政府达成一揽子协议,向四川省提供530亿元贷款,支持交通、通信网络、水利工程、高科技、城市建设等方面,包括首批38亿元贷款已全面实施。
扩展资料:
金融贷款的优势
1、贷款期限长,利率低,适用于扩展国内投资期限长、取得经济收益较慢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以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最为优惠;世界银行贷款虽然收利息,期限亦较短,但与一般国际商业信贷条件相比仍属优惠,适合需要长期发展的电力、水利、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
对于投资于基础建设和其他需要长期发展的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能成功申请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不但能保证工程的如期进行,还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企业的效益。
2、有利于整体计划的拟订、发展与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计划的申请视其在借款国发展的优先性而决定核准与否,通常先派遣专家对借款国经济情况及贷款计划进行调查了解,并先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拟订整体计划,待可行性研究与经济价值评估满意后,方可核准贷放。
计划制定期间还视情况派员实地考察,考核进度情况,故有助于接受贷款国家整体计划的拟订、发展与执行。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本国、本地区整体计划来制定自身的开发计划,这样才能顺利地通过计划评估并取得贷款。
3、提高了私人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有助于国际私人资金的流入。
国际金融公司核贷或投资私人企业的标准颇为严格,故接受贷款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亦大为提高,且受贷企业投资成功后,国际金融公司转让股权于其他外来投资者,可引导国外私人资金的流入。
成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可以成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进入国际大舞台的通行证,为将来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打下良好的基础。
4、贷款采购可获得高品质的器材与设备。
国际金融组织利用国际招标采购器材与设备,由于国际竞争的原因,采购的物资品质较高,价格亦较低廉。国内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国际招标采购的机会,大幅度地进行装备的更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保持或提高企业的领先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理性看待信贷较快增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信贷
什么叫金融贷款
金融贷款就是跟银行借钱,跟个人或典当行借钱叫借款。不管是金融贷款还是银行贷款都是平时的口头语。
金融是指在经济生活中,银行、证券或保险业者从市场主体募集资金,并借贷给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从广义上说,政府、个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通过募集、配置和使用资金而产生的所有资本流动都可称之为金融。因此,不仅是金融业者,有关政府的财政,行业企业的行为、以及个人的理财都是金融的一部分。金融可以看作为资金的募集配置(筹资)、以及投资和融资(借钱买股)三类经济行为。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
【拓展资料】
一、基本介绍
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三性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传闻中的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都有哪些重点?
有关央行、银保监会已向地方下达《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的消息在市场上流传,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方获得了证实。
该通知涉及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6个方面,共16条具体措施。重点内容包括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和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以及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等。
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方面,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并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一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二是支持各地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三是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四是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五是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
六是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方面,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目用于统计和管理。
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
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方面,要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并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金融债券。
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
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 《通知》特别提出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和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类。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
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方面,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并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房地产风险市场化出清。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和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银行发放贷款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贷款相关政策。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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