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分类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世界银行(世行)贷款主要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IDA)信贷,其目的是通过长期贷款的支持和政策性建议帮助会员国家提高劳动生产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息的中长期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制,利率水平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比较接近,贷款期限通常为20年,一般称为“硬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主要是向最贫穷的低收入会员国提供无息的长期开发信贷,贷款期限在35-50年,一般称为“软贷款”。世行从2000财政年度起不再向中国发放软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亚行)贷款是亚行对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性开发资金。目的是为了鼓励各国政府和私人资本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投资,对本地区国家提供长期贷款和技术援助,促进本地区国家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亚行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种贷款。普通贷款(Ordinary Operation)主要用于帮助成员国提高其经济发展水平,浮动利率,贷款期限为15-25年,普通贷款也称之为硬贷款。特种贷款(Special Operation)主要是为贫困成员国提供的优惠贷款。这种贷款不收取利息,贷款期限为40年,也称为软贷款。我国未使用过亚行的特种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特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特点有以下四点: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备用安排期限可以达到3年(普通贷款的备用安排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贷款的条件较为苛刻,并具有鲜明的政策性。
3、会员国借款的额度受其所缴份额的限制,与其份额大小成正比,各种贷款一般都规定借用的最高限额。
4、贷款多为短期贷款。
拓展资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种类
第一:普通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用于解决会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它规定,会员国取得普通贷款累积最高额度为其所缴份额的125%。贷款的期限为3~5年。
第二:中期贷款
1974年9月设立的一项专用贷款,比正常的普通贷款额度要大。用于解决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以推行克服经济困难的计划。
第三: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初级产品出口国家如果由于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外,可申请此项专用贷款。第四,缓冲库存贷款,这是用于帮助初级产品国家稳定国际市场上初级产品价格的贷款。第五,信托基金,用基金组织持有黄金的1/6按市价4年出售,所获利建立的“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和各国的借款者提供贷款。第六,补充贷款,主要用于弥补普通贷款的不足,在会员国遇到严重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比普通贷款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这种贷款。
第四:补偿与应急贷款
其前身是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FF),设立于1963年。其目的是当会员国出口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大而发生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向IMF申请此项贷款。贷款额各为其份额的83%,两者同时借取则不得超过份额的105%。1989年1月IMF以“补偿与应急贷款”取代CFF,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122%。其中应急贷款和被偿款各为40%,谷物进口成本被偿贷款为17%,其余25%由会员国任意选择。贷款条件是出口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应是暂时性的,而且是会员国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同时借款国必须同意与IMF合作执行国际收支的调整计划。
第五:缓冲库存贷款
1969年5月设立,目的是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存以便稳定价格。IMF认定的用于缓冲库存贷款的初级产品有锡、可可、糖、橡胶等。会员国可以使用这项贷款达其份额的45%,贷款期限为3-5年。
第六:补充贷款
设立于1977年8月,总计100亿美元,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48亿,剩余的七个国提供52亿。IMF与这些国家签订借款协议,以借款资金配合IMF原有的融资计划,加强对国际收支严重赤字的国家提供贷款。当会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借款总额已达IMF普通贷款的高档信用部分,而且仍需要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贷款期限3-7年,每年偿还一次,利率前三年相当于IMF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加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140%。补充贷款提供完毕以后,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95%--115%。此后贷款限额又进一步降到一年为90%--110%,三年累计为270%--330%,累计最高限额为400%。
第七:临时性信用贷款
IMF除设立固定的贷款项目以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别临时性的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于IMF临时借入。例如1974年至1976年间设置的石油贷款,用于解决石油价格上涨引起的国际收支失衡。石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IMF向盈余国家(主要是石油输出国)借入,再转借给赤字国家。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到125%。贷款期限规定为3—7年,申请石油贷款也须提出中期的收支调整计划。石油贷款于1976年5月届满,共有55个会员国利用这一项目获69亿SDRS的贷款资金。
第八:结构调整贷款
1983年3月设立,资金来自信托基金贷款偿还的本息,贷款利率为1.5%,期限为5~10年。1987年底又设立了扩张结构调整贷款(ESAF),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25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成员国政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国际组织之一。其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一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请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哪些种类的贷款?
IMF贷款的种类是有所发展的。早期的基金组织的贷款一般推行“一个窗口”的办法,到1963年推出补偿贷款,1969年间再打开第三个贷款窗口-- 缓冲库存贷款,1974年再设立中期贷款,创办石油贷款等第四个经常性窗口。80年代后,除了1979年设立补充贷款外,从1981年起,不但着手制定并推行扩张信贷政策,扩大补偿贷款的范围,而且改进贷款条件,新增“储备份额”贷款(不必购回)优惠,将成员国借债限额扩大到该成员国份额的200%等。 IMF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种:
①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亦称普通提款权,是IMF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主要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 125%。贷款分两部分,即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但须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缴纳的份额作保证;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成员国申请第一档贷款比较容易获得,一般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二至四档属高档信用贷款,贷款条件较严格,成员国要借取就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而且在使用时还必须接受IMF的监督。
②中期贷款(亦称扩展贷款)(extended credit)。这是1974年设立的,用于成员国因在生产、贸易等方面存在结构性问题而进行较长期调整的一项专用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成员国份额的140%,备用期3年,提款后第4年开始偿还,10年内还清。
③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s)。设立于1963年2月,最初规定,当成员国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初级产品出口收入下降,从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以外,可另行申请此项专用贷款。1981年5月又规定,当成员国粮食进口价格超过前5年的平均价格而造成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补偿贷款。该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00%,贷款期限3~5年。1988年8月IMF再次通过了一个修改方案,将应急机制结合进原来的补偿贷款,并把贷款名称更改为补偿与应急贷款。成员国在执行IMF支持的经济调整计划中,如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因素而造成经常项目收支偏离预期调整目标时,可申请该项贷款。这里突发性的经济因素主要是指出口收入、进口价格及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等。该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95%,如果成员国仅具备申请补偿性融资的条件,则最高限度为份额的65%,仅具备申请应急融资的条件,则最高贷款额为份额的30%。
④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69年6月,是一种为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家维持库存从而稳定物价而发放的贷款。贷款的额度最高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 3~5年。
⑤石油贷款(oil facility)。是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期间,专门为解决因中东战争后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贷款。
⑥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设立于1976年1月,用于援助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是: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足300特别提款权单位。此项贷款现已结束。
⑦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77年4月,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员国解决庞大的、持续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3年半至7年,最高借款额为成员国份额的 140%。1981年4月,该贷款全部承诺完毕。1985年5月,IMF实施扩张借款政策,提供扩大贷款,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该政策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为一年不超过份额的95%~115%,或3年不超过份额的280%一345%。
⑧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该贷款于1986年3月设立,旨在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通过宏观经济调整,解决国际收支长期失衡的问题。贷款条件优惠,年利率仅为 0.5%~1%,期限一般为10年,且有5年宽限期,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70%。成员国要获取该贷款,必须有详细的经济调整计划,并且由IMF或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计划的制定,最后由IMF核定批准。为了增强对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援助,IMF于1987年12月增设了“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其目的和条件与上述结构调整贷款基本-致,但贷款额扩大了,最高贷款额可达份额的250%,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到份额的350%。但IMF对借款国经济结构改革的计划要求较高,对贷款效果的监督也较严格。低收入成员国最终能否获得此项贷款及贷款数额大小,除取决于本国国际收支和收入水平外,还取决于该国本身与 IMF的合作程度以及对本国经济作出的调整努力。
⑨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该贷款于1993年4月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包括:
第一,由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转变引起的收支困难;
第二,由双边贸易向多边贸易转化引起的收支困难;
第三,由游离于国际货币体系之外到融入该体系之内引起的收支困难。
此项贷款最高额为份额的50%,期限4~10年。成员国要获取该项贷款,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和货币稳定计划、控制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以及市场体系培育计划等,而贷款能否全部得到,还须借款国与IMF充分合作,并作出切实有效的努力。
上述各项贷款,成员国不能同时获准借取,这是因为IMF对一个成员国在一定时间内的全部贷款设定限额。IMF在此问题上遵循着这样一个原则:成员国每年借款额一般不超过份额的102%;3年累计借款净额不超过份额的306%;全部累计借款上限为份额的600%。IMF在提供上述各项贷款时,要收取手续费或利息。储备部分贷款、信托基金、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以及补充贷款和扩大贷款等,是以优惠利率或仅收取手续费形式提供的,其余贷款的利率在4%~7%之间,具体依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及成员国借款数额多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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