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银行避免贷款期限过度集中的原因和方法
贷款管理行长负责制
行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长是贷款管理的责任人,即贷款的安全由行长负责,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是行长的主要职责;(2)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即行长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的安全全权负责;(3)行长授权的主管人员应当对行长负责。
银行避免贷款期限过度集中的原因:1降低银行资金使用率,加大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2信贷过度集中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失衡。3过度集中实际上就是对国有优质企业的国度信赖和对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赖约束,造成中小企业融资苦难,难以发展。4: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
贷款安全的责任人是信贷员还是本行行长?
贷款安全的责任人是信贷员,金融系统内部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就是信贷员对调查的情况、发放的贷款要负全责,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赔偿。实践中一般是信贷员为贷款第一责任人。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贷款不良支行长一定负全面责任吗
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支行行长会承担监督管理不严责任。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因工作失职或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类货款向关注类大量迁徙,不良货款率大幅上升,货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应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
贷款通则的贷款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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