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不可以预售而未售的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作贷款抵押
不可以。开发商不可以预售而未售的商品房办理抵押权。
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 商品房买卖合同。
扩展资料
预告登记其属性自本质而言其为《物权法》通过法定形式赋予了债权请求权以类似物权之效力。在预售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业务中所涉两种登记类型为针对商品房物权的预告登记和针对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业务。此两种业务类型在实务中往往需一并申请,登记机构一并予以受理。然而贷款银行仍需注意提醒借款人即商品房买受人要求开发商配合其办理预告登记。
加之各地登记机构登记系统不一,因软件设置而导致的业务受理模式亦各有不同,银行可事先咨询当地登记机构针对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的受理模式,倘若无需一并申请,应在与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中加入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之义务。因买受人其作为预告登记之权利人,在与作为出买方的开发商存在约定情形下便可申请预告登记。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亦规定了其可单方申请之情形,其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故而,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询问买受人是否与开发商存在办理预告登记之约定,然而鉴于实务中多采格式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做法,买受人亦无此约定意识,银行便应征询买受人与开发商达成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之补充协议的可能。
在两种预告登记一并申请受理的模式下,此种要求并无过分加重义务之嫌,纵使存在两种预告登记非一并申请的情形,那么要求申请预告登记实则有保护买受人将来顺利获取产权之效,其对于买受人和银行皆为有利之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程序明细
1、贷款人申请;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2、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 签订抵押合同 。 《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 登记申请书 ,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预售 房屋抵押 登记如何办理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抵押 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本办法所称预购 商品房 贷款抵押,是指 购房 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房地产 抵押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 身份证 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 土地使用权 证》、《 房屋所有权 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 抵押权 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以登记机关(一般应为房管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在抵押合同上记载了抵押事实为准,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 合同生效 ,银行取得抵押优先权。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程序进行就可以,但是具体的操作是有一定的约束性,所以自己可以咨询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帮助,然而自己的利益维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保障,在实际的生活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是否有着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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