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局关于并购贷款用途
用于并购买房。
一是影子银行快速萎缩。近几年开展的清理政府隐性债务、治理同业乱象、出台资管新规等措施,堵住了信贷资金和理财资金违规充当资本金的路子,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供给也大幅下滑。
二是资本市场改革虽已破局,但见效还有待时日。在经历了2015年股市波动之后,股市增量资金供给不足。随着注册制、再融资新规等政策出台,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开始修复,特别是科创类企业股权融资可得性显著提高。但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输血功能整体而言尚有很大改善空间。可见,当前国内权益资金供给的局面仍处于“后门已关、正门初开”阶段。
拓展资料:
1、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其中明确提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银保监会向小贷公司,出手了!又一条违规炒房路将被堵死!实际上,伴随着楼市的回温,严监管也早已启动! 违规输血房地产被罚 银保监会一天开出2张亿元罚单 早前,部分楼市、土地市场成交火爆就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再次升级。而今年8月底和9月初属于首度并密集发布查处大型银行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或具有立典型意义。
3、9月4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对5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3.2亿元。其中,对2家银行的罚没金额均超1亿元,主要包括房地产违规融资、贷款资金被挪用,虚增贷款等。 8月14日,某银行存在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管理严重违规等23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处以罚款1625万元,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
4、8月11日,某商业银行存在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放“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等违法违规事实,被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
开年首月银行业领1.5亿罚单 半数涉房地产金融
2021年金融业强监管高压态势仍然不减。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信息统计,开年以来(以罚单披露时间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各类型银行业机构(不含个人)已累计开出罚单150余张,罚金金额也已逾1.5亿元,其中不乏多张千万级“天价”罚单。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下,今年以来银行信贷资金涉及违规“输血”房地产罚单明显增多,占罚单总数比例超过半数,相关罚金累计过亿元。
延续2020年的处罚重点,信贷违规仍是银行罚单“重灾区”。从银保监会披露案由看,银行信贷业务被罚原因包括贷款“三查”不到位、贷前贷后调查管理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信贷资金贷后监督不力、客户未按合同用途使用授信等信贷业务相关领域、虚增存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
例如,工行重庆市分行因“为虚假并购交易发放信贷资金”“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被处以1550万元罚款。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因“授信工作严重不审慎”被罚145万元。厦门国际银行因“信贷业务审查不审慎,滚动发放无有效需求的存单质押贷款,虚增存贷款”被罚80万元。
在信贷违规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房”“涉土地”的违规操作成为罚单“重灾区”。在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开出的多张千万级“天价罚单”中,几乎全部涉及房地产金融。从违规“涉房”贷款处罚对象看,既有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也包括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机构。
1月8日,银保监会对7家金融机构批量公布21张罚单,其中涉及三家商业银行。其中,工商银行因“理财资金违规缴纳或置换土地款”等23条案由被罚5470万元,这也是今年以来银行业最高罚金。邮储银行也因“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等26条案由被处以4550万元罚金。
此外,包括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江西德兴农商行等30余家银行也因涉及违规发放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违法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原因被处以几十万至上百万不等罚金。
业内人士表示,违规放贷或信贷资金贷后监督不力极易导致借款人违约和骗贷行为发生,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埋下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信贷资金绕道流入楼市、土地市场,会导致居民杠杆率以及房地产市场泡沫增加。
“涉房贷款之所以在信贷罚单中占比较高,一方面因为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部分,在银行业贷款中占比较高。另一方面也因为近年来房地产高速增长,银行业盲目加大对房地产信贷投入,部分银行为获取利润、争夺客户不惜突破政策红线。”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分析称。
银行在业务实践中对资金流向难以进行有效监控也是涉房信贷业务频频踩雷的原因。一大行华东地区分行信贷部门经理对记者表示,监管机构始终都在严格监管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但银行在贷后对资金用途进行监控并不容易。“比如,试图将贷款资金流向房地产的企业往往存在多头开户,资金在多个账户间转移,这就导致原放款银行难以监督资金流向。因此银行就要通过客户账单流水、缴税凭证等进行判断,需要大量工作人员审核,提高了运营成本。”该经理指出。
金融监管部门已进一步强化房地产金融调控力度。2020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传达了监管部门对房地产从严调控的政策预期,促进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优化转型。
业内人士认为,涉房涉地贷款核查管控仍将是后续监管重点。董希淼表示,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有两个意义。一是防止经济过度房地产化;二是防止房地产过度金融化。从根本上,都是为了更好地坚持“房住不炒”的基本定位。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指出,预计在房企融资受限、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银行和房企均存在违规信贷的动力,因此防止信贷风险、业务操作风险仍然是监管重点,在“房住不炒”的政策被不断重申的背景下,涉房监管力度或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对于资金流向等监控难点,下一步可以加强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保持房地产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
工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扩展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参考资料:人民网 ---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关于工行并购贷款被处罚了和工商银行并购贷款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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