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拓展资料
网贷,外文名是Internet lending,p2p网贷是网络贷款的简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商业网络借贷。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P2P模式
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
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
因此,P2P网贷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建议信用贷款方面引入亲朋进行联保,其他贷款方面则引入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同时,企业贷款项目引进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本息担保,并要求其担保规模要与担保方的担保额度相匹配,担保方也要加强自身的风控管理。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是不是网络贷款都有宽限期?
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贷款都有宽限期,有一些贷款机构考虑的比较周到,给了客户几天的宽限期来还款,但有一些贷款产品本身是不存在宽限期的,客户需要在还款日过期以前及时还上贷款避免逾期。
如果网络贷款没有宽限期,并且客户错过了还款日还未还款就是逾期,客户就需要承担比较严重的逾期后果,并且贷款机构还会采取以下一些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上报个人征信系统。
2、计算客户的罚息。
3、电话联系客户督促还款。
4、降低贷款额度。
5、冻结贷款额度。
6、要求提前还款。
7、收回贷款优惠政策。
8、恶意逾期会起诉贷款人。
因此客户成功申请网络贷款以后,按照贷款合同上面的约定及时还款就是重中之重,逾期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出现,客户在申请贷款以前,需要考虑到自己的收入情况。
互联网贷款再收紧:设3项指标、禁止异地经营,威力有多大?
什么是互联网贷款?一般我们理解没有问题,报表填报非常严谨,也是本次新规3项指标分子:
(1)判断要素
营销获客、贷款受理、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业务操作于线上完成,贷款授信、风险评估判断全部或主要来源于线上。所以下属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l 借款人身份认证需线下面谈面签的。
l 供应链金融产品中,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贷款产品,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核心企业信用状况(履行线下程序),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贷款授信判断只是基于上述线下判断结果的线上化。
l 纳入到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贷款产品,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为企业集团(履行线下授信程序)。
l 供应链产品中,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贷款产品,进行核心企业准入后(类似于平台准入),基于核心企业提供的销售等数据对经销商给予授信并发放贷款的行为(全流程线上进行),属于互联网贷款。上述模式下,若授信判断和风险控制主要基于对核心企业的判断,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2)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贷款申请、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虽全流程在线上完成,但缺乏风险数据风险模型交叉验证环节的产品,不属于互联网贷款产品。
(3)贷款全流程没有人工干预或人工干预只是起到线上自动化审批的补充作用,并未影响贷款全流程线上化的本质和贷款发放的时效;
(4)抵质押贷款产品的判断:首先基于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判断,是否符合(一)(二)(三)判断要素,如符合,再对抵质押物进行判断,即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管理的;抵质押贷款中,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时隔半年,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2020年7月,银保监会已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这3项定量指标分别是: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多位专家表示,“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通知》的进一步规范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对中小银行跨区经营进行控制,第二个对联合贷款合作双方可能潜在的风险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一边限制合作方的杠杆,另一边限制银行的集中度等降低联合贷款当中可能给双方带来的不同的金融风险。
设置出资比例:限制合作方杠杆
对于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又专家认为,在联合贷款中,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太少,银行出资过高,就意味着合作机构会过度使用杠杆。如果合作机构本身也是金融机构,就会导致自己的风险过高。“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主要为了避免由于联合贷款合作方的杠杆率过高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设置集中度和限额指标: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防范风险传染
《通知》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实际上,为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去年发布的《办法》已经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专家表示,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他还提到,限额指标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这一点影响不大”。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通知》规定严控跨地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此次《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本地的‘小而美’式发展道路。”
同时也有专家提到,中小银行变相地通过互联网贷款实现了全国性的经营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中小银行把握不了外地贷款的风险,只能完全依赖于联合贷款方,脱离了中小银行自身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法人机构跨区域经营可能会减少对本地经济的资源投入,可能会导致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不够,让中小银行偏离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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