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大额贷款法院不认可吗
在实践中,对大额的现金借款案件审判有着比较大的争议,其中主要是事实认定、借款行为真实性和是否实际履行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院认定的大额借款是指多少钱以上算大额??
对于大额借款,法规中规定了法院审理时的认定方式与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额的额度明确的额度参照标准。主要是根据审理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与支配力认定。可以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
也可以是几万元(比如经济落后地区的个人之间借款,几万元超过了个人五年以上的工资总收入则可以认定为大额借款)。
对于大额借款认定的款额标准,各地法院有的地方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作参考,有的是参照当地财政管理或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来认定的(有地企业规定现金性支出10万元属于大额)。温州地方规定一次性借贷300万元为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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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7] 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逾期利息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8] 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二、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三、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一、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不同于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诺成性,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款项的实际交付系此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借款债权。虽然民间借贷需实际交付所借款项才生效,但现实中,双方一般只签署一张借条,借款人并不会对收到款项向贷款人另行再出具收条。因此,借条便同时承担着证明双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么一般可以认为贷款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对于借款债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二、贷款人对于款项已实际交付负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对贷款人是否交付借款或具体交付数额存有异议,而且该异议合理且充分的话,对于该实际交付的事实仍需其他证据另行证明。这里的合理且充分的异议一般为:大笔借款的转账单证不存在、现金交付的具体事实不清楚等。那么贷款人必须对实际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批次等进一步举证,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单、当事人证人证言来证明。
民间大额现金借贷只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如果在法庭上借款人不认账怎办?
1、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如果不认账但对方拿不出已还款或未借款的证据的话,法院仍然会判借条生效的
2、完善手续的话去做个公证就好,也要注意这个朋友的偿还能力,如果偿还不了就算胜诉了也是你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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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依靠QQ、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这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该院首起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审理的民事案件。
孙某与范某原系情侣关系,因为范某资金周转困难,孙某就将自己积攒的1.8万元借给了范某。由于当时正处于恋爱期,谁也没提要书写借条的事情。等到两人恋爱关系分崩离析,孙某再向范某索要1.8万元时,没想到范某翻脸不认账了。
无奈之下,孙某打印了证实范某向其借钱的QQ、微信聊天及短信记录来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QQ、微信作为即时聊天工具,不采用实名登记,登录人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但仍可作为证据由当事双方进行答辩。当承办法官将孙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向范某查证时,范某没想到孙某会借聊天记录起诉自己,在明明白白的聊天记录面前,范某承认了欠孙某钱的事实,很快将1.8万元归还给了孙某,该案以孙某撤诉而顺利结案。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新民诉法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就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
参考资料
北大法学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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