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近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超2490万元,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公开通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被处64万元罚款,其董事长余清才被行政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关于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神木农商业银行董事长违规放贷
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违法行为的决策被行政处罚
4与29日,记者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分局官网上看到,神木农商行董事长因主要参与一起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进行大额授信的违法行为决策,被予以罚款人名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榆银监罚决字〔2016〕4号》行政处罚文书,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余清才作为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神木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余清才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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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东商行违规放贷逾2940万元 被处64万元罚款
据了解,神木农商行于2011年起,因三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放贷行为,其中一起涉及由董事长余清才参与决策的,借信托通道跨省对山西某某集团公司进行大额授信的行为,被中国银监会榆林监管分局分别予以通报并处以21万元、21万元、22万元共64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
2011-2013年期间,神木农商行营业部、东兴中路分理处、兴城支行分别向借款人方某某、尚某某、郭某某发放个人贷款24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50万元、短期贷款100万元,三家网点在贷款发放前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导致贷款用途转移,贷款用途转移后,未采取有效 措施 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未追究违约责任。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神木农商行予以21万元的行政罚款。
2013年4月,神木农商行营业部向神木某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调查 报告 仅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文字性描述,没有担保人收入、资产的书面证明材料,导致贷款出现违约风险后担保人均无力代偿;借款人股东将公司股份转让及停产后,该行未及时跟踪参与借款人股权变更活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造成了信贷资金损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照《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予以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神木农商行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飞机制造项目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信托通道跨省对生产通用航空器材的民营企业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大额授信,该笔授信业务没有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结算相互分离与制约不到位。风险部门未对此业务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相关经办、参与部门职责模糊,流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给与神木农商行22万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应当改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大理一银行遭处罚!监管严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
在货币政策“结构性宽松”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持续严查。近日,包括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收到罚单,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违规流入 房地产 市场等,以及信贷业务管理不审慎的情况。
11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对外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因信贷业务管理不审慎;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被罚款85万元。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对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购买或抵押商业用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即用于购买 商铺 或办公用房等具有个人产权的商业用房的个人贷款。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严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 楼市
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一直是金融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去年3月,银保监会、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提出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等要求。其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方面,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问责,加强经营用途贷款监测分析和员工异常行为监控。同时,加强贷中贷后管理方面,要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要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挪用经营贷购房被纳入征信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受到处罚最多的还是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情况。
当前,多地首套房贷款利率下调到了“3时代”,会有一批高利率“站岗买房人”会选择利率较低的经营贷过渡。此外,也有一些没有首套房资格的购房者,在贷款中介的帮助下铤而走险,选择利用经营贷购房。
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对一些城市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的苗头采取措施,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挪用经营贷买房的,将收回贷款、报送征信系统,并还会影响后期贷款。
不过从后续的情况来看,处理问责的对象主要还是银行和贷款中介机构,对企业和个人挪用经营贷买房的处罚案例比较少见,可购房者也切不能以身试险。
经营贷买房违规且存在风险
无论是用经营贷买房,还是用经营贷置换房贷,其中都有不小的风险和隐患。
首先,经营贷虽然能够为购房者节省部分利息负担,但经营贷期限往往低于房贷,加重每一期本息还款压力。对于资金实力有限的普通购房者来说,个人流动资金会被压缩,既增大了还款压力,也有损于应对意外风险的能力。其次,整个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费用,这笔隐形成本也不是小数目,尤其是如果涉及到垫资,费用还是比较高的,看似节省了总利率,实质上则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对于发放贷款通报和贷款发放通知单的法律意义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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