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学费补偿最新政策
为在毕业生离校前提前做好补偿代偿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知晓政策、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学校于2022年5月26日组织召开了我校2022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政策宣讲会,会上详细解读了往年补偿代偿政策。近日,接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报送2022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22〕30 号),《通知》对2022年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简要概述为:
一、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范围在原来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础上,扩大到老工业基地,其中涉及部分东部地区,并且明确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
二、实际工作地点所在的区域类型进行了详细划分;
三、贷款代偿中原来的国家助学贷款限定为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四、每人每年补偿代偿的最高金额,提高为本科生12000元,研究生16000元。
如何学费贷款?
如果大学想申请贷款交学费,学生可以直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可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大学生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应与作为监护人的家人一起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去你家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找工作人员申请贷款(大学生贷款可直接向高校申请)。
首先获取要填写的贷款申请表,然后连同信息一起提交该表格。当地资助中心会进行审核,然后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出具借款合同回执。
学生带着合同的收据到学校报到,然后交给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校录入信息后,学生将合同回执寄回其家庭所在的资助中心。当地资助中心将编制汇总表,并提交至省级资助管理中心。省级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经办银行审核后,经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账户,然后立即划入借款学生学费账户。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9月21日(含2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2004年9月之前办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老办法即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贷款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本校助学贷款工作接受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导,并接受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更为具体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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